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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的村委會的權利,敢私自徵收土地?
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5 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只服務於本村村民的自治組織,權利是非常有限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需徵收土地是需要報省級以上政府批准,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是沒有權利徵收土地,在整個徵收過程中,村委會一般都是協助功能,如果村委會私自徵收或者以租代徵,都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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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代替村民籤訂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因此,徵收土地的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政府和被徵收人直接籤訂拆遷補償協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會下設徵收辦代表政府來實行徵收拆遷的工作。【村委會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村委會並非政府部門,在拆遷徵收過程中,村委會可以協同徵收辦協調徵收拆遷相關工作,但並沒有權力代表政府和村民籤訂拆遷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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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視界】最高法判例:籠統請求確認土地或房屋徵收行為違法,屬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行為包括作出征收決定、發布公告、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作出補償決定等一系列行政行為。原告籠統的請求確認徵收行為違法,屬於訴訟請求不明確。三、協議籤訂後,將以上款項撥付到街道辦事處,由北關區彰東街道辦事處依照土地法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到村兌付農戶…。」724.608萬元徵地補償款已撥付至村委會帳戶。呂春生主張的涉案2.691畝承包地位於393號徵地批覆、〔2006〕第30號《徵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第07號《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收和安置補償土地範圍內,呂春生未領取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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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徵收土地具體實施單位,負責轄區內徵收土地項目的現狀調查、風險評估、補償協商、補償登記、協議籤訂等土地徵收具體工作。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負責徵地補償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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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房屋被村委會強制「村民自治」,卻要起訴行政機關?
很多的拆遷項目都實行村民自治,由村委會出面解決徵收事宜。村委會不但制定了安置補償方案,而且還在被徵收人不同意搬遷時,直接帶人將村民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村委會無權進行土地徵收,也無權制定安置補償方案首先,村委會無權進行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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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能否要求按照徵收補償協議為已故家庭成員分配安置房?
☑ 裁判要點相較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側重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更側重於被徵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一)申請人籤訂的《鄭東新區商都路辦事處村民住宅拆遷協議書》(以下簡稱案涉協議)中並未對拆遷、補償、安置等各項內容進行約定,上述內容是在與每戶被徵遷戶籤訂的《村民住房申報表》、《建設項目被徵地村民戶口登記表》、《鄭東新區建設用地補償費用結算總表》中進行約定的,故上述表格應當和案涉協議是一體的,是案涉協議的共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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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若村委會有以下行為,村民可以直接起訴
因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管理制度不同,在徵收時的補償安置方式也不一樣。隨著城鄉一體化發展步伐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以各種形式被徵收。那麼村委會在農村集體土地的各種處置中,又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呢?律師提示大家:重點1:村委會不能私自做決定將其所有的集體土地出租或者轉賣給他人。重點2: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租賃合同不生效。重點3:最高法院判例,租地等事宜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租賃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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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擅自籤徵地協議可以,但有關土地法規定第三類補償,必無效
在我們承辦的案件中,存在著村委會代替村民籤訂補償協議的情況。有時候由村委會代籤協議是為了提高徵地拆遷的效率,徵收方把總補償款撥給村委,由村委會分配村民補償款。如果補償的款項公平合理,皆大歡喜。由於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等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這一部分是直接分配給村集體。由村集體通過村民委員會討論分配方案,討論通過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再實施分配方案。所以,土地補償費相關等補償是村委會與徵收方籤訂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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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村委會扮演了什麼角色?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的自治性組織,但是「縣官不如現管」,在農村老百姓的眼中村委會的地位還是極高的,有事兒就找村委會去解決已經成為村民的習慣。那麼,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工作中,村委會到底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能否批准和組織實施徵地工作?能否直接決定補償多少和分配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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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採用由房地產公司與被徵收人直接籤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代替徵收主體履行補償安置義務
☑ 裁判要點 在履行補償安置義務過程中,徵收補償機關採用由房地產公司與被徵收人直接籤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代替徵收主體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關補償安置協議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其仍應採取補償決定方式對被徵收人進行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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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閻巍:土地管理法修改對集體土地徵收行政訴訟案件的影響
三、預徵收協議有關問題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籤訂協議。這裡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一是預徵收協議的籤訂主體;二是預徵收協議籤訂後有關條款的變更和效力。(一)預徵收協議的籤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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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被徵收人就補償協議中的權利能否轉讓?被徵收人轉讓補償協議中的權利無需經過房屋徵收部門同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被徵收人就補償協議中的權利轉讓未作出規定,故對於補償協議中的權利轉讓問題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中未約定不得轉讓相關權利,且轉讓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被徵收人可以將其權利轉讓,並通過一定形式通知房屋徵收部門即可,該轉讓行為無須經過房屋徵收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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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徵地補償款卻不歸村委會?
導 語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不斷發展,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多地被徵收,有的甚至整個村的土地被徵收。徵收意味著獲得徵收補償款,徵收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土地補償款歸誰?一般而言,集體土地徵收中的土地補償款的歸屬為集體經濟組織。在實踐中,由於集體經濟組織的缺失,土地補償款經常由村委會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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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告到最高院,徵收方訴訟不利後作出讓步達成補償協議
村民33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強拆後起訴,一審、二審均被駁回起訴。其後,村民在律師的幫助下,告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審查後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在訴訟不利的壓力下,徵收方與村民很快籤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並支付補償款。今天,京平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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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了的魚塘被填平,起訴後徵收方辯稱魚塘土地屬於村委會所有
徵收方與村委會籤訂《徵地協議書》,被徵收的土地均為精養魚塘,補償總金額為1730多萬元。之後徵收方將徵地補償款打入村委會帳戶,由村委會代為發放至村小組成員帳戶。村組成員江先生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拒絕領取補償款,隨後魚塘就被徵收方強制填平了,江先生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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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民事主體之間籤訂的補償款分配協議能否對抗徵收補償協議?
動輒將雙方經磋商達成合意的行政協議退回原點,既阻礙行政協議功能的發揮,也有悖於行政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及時有效實現。根據民事主體之間籤訂的協議約定,如遇徵收補償,不得隱瞞相關補償事宜。如果民事主體之間在建房、補償款分配方面存在糾紛,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另行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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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行政案件10大法律問題解答!(2020版)
目前,除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立法外,常見的地方性規定還包括:各地自行制定的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法、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價格評估辦法、村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細則、村鎮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技術細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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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遷律師: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村委會的權力究竟有多大?
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有部分被徵地農民也覺得徵收事宜都是村委會說了算,自己沒有任何發言權、話語權,補償安置協議也是與村委會籤訂。那麼,村委會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究竟有什麼權力?能否直接決定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利益?它真的可以為所欲為、隻手遮天嗎?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村委會的性質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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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籤署協議,10年後重新徵收,拆遷律師助力獲得合理補償
,補償未收到,籤訂的拆遷協議能否被撤回?,想到三年時間能換來美麗家園,大家心裡樂開了花,很多村民都跟村委會籤訂了《海港鎮**村拆遷補償協議》,包括劉女士等在內的委託人也籤訂了協議。,很多村民又與村委會籤訂了《海港鎮**村拆遷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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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徵地中,村委會不能做這8件事,做了就是違法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主要涉及村民自身利益,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因而如果需要制定徵地補償款的分配製度方案,必須通過村民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關於涉及村民個人利益的事項,如果村委會未經村民會議討論就自行決定,村民可以向鄉鎮人民行政機關部門申請查處或者向法院起訴,以維護他們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