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徵地中,村委會不能做這8件事,做了就是違法

2020-08-28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導讀:實踐中我們經常聽到農民朋友說村委會的權利太大了,簡直一手遮天。面臨拆遷,他們必須聽取村支書的,否則他們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如果村民想依法保護合法利益,拒絕籤署協議,村幹部,工作人員每天到你家做思想工作,甚至採取脅迫手段,迫使你放棄。那麼,到底村委會是個什麼樣的單位,有權徵收你的土地嗎?很多村民對其有很多誤解,不僅表現在農村土地性質、村委會的性質及權力方面,而且還涉及整個徵地過程中,這是對被徵收人極為不利的。律師在此提出了幾個注意點供大家參考。

注意一:村委會不是「一級人民行政機關」,不能進行徵收土地

村委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村主任帶頭遵守和執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國家各項政策,組織村委會開展各項經濟活動(如農林牧漁),調解民事糾紛,解決村民面臨的疑難問題,徵收意見,要求反饋行政機關部門。關於行政機關,目前我國有五級行政機關,鄉鎮行政機關,縣行政機關,市行政機關,省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村委會顯然不是一級行政機關。它只是一個為村裡村民服務的自治組織,其依法權力也非常有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徵收需要得到省級以上行政機關的批准。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無徵地權。在行政機關徵地過程中,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通常扮演著協助徵地工作者的角色。如果村委會虛構徵地事實出賣土地,或者以租代徵,是違法的。

注意二:村委會無權公布土地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方案公告。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徵收土地的工作由市、縣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面已經進行了闡述,村委會並非一個行政機關,其可以積極配合張貼一些相關公告等,但是沒有絕對無權發布徵地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更無權要求進行徵地批覆。

注意三:村委會無權自行制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儘管村委會實行村民自治,村民享有獨立自主參與村務監督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村委會的某幾個重要成員就可以自行決定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主要涉及村民自身利益,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因而如果需要制定徵地補償款的分配製度方案,必須通過村民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關於涉及村民個人利益的事項,如果村委會未經村民會議討論就自行決定,村民可以向鄉鎮人民行政機關部門申請查處或者向法院起訴,以維護他們自己的合法利益。

注意四:村委會無權通過民主決策剝奪婦女參與徵地補償分配的權利

我國的村民自治原則是以憲法和法律為基礎的。中國憲法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婦女利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因此,村民自治的範圍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剝奪婦女參與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的權利。

注意五:村無權用代替村民籤訂補償協議

農村地區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直接影響了我國村民的土地利益。所以,土地被徵收後的補償款也主要屬於被徵地村民,村委會工作不能通過剝奪村民的權利。在沒有徵得被徵地村民同意的情況下,不能產生直接代替部分村民籤署補償標準協議。籤署徵地補償協議是否屬於廣大村民的權利,而非村委會的權利。如果村委會未經被徵地村民能夠直接籤署補償協議,那麼被徵地村民則可以根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補償協議內容或者自己認定該補償協議無效。

注意六:村委會無權自行作出強拆決定,也無權自行實施所謂的「幫拆」

村委會是一個無權作出強拆決定並強制拆除被徵地村民房屋的。對於合法的房屋,必須由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可以依據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市場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後再由當地地方行政機關應該按照「裁執分離」的原則作為組織實施強徵強拆;對於一些涉嫌違反規劃的農村違建房屋,則依法應由鄉鎮地區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實施強拆,同樣也是沒有得到村委會的事兒。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常見的所謂「幫拆」是徹頭徹尾的侵害物權行徑,村委會根本無權組織目標發動村民對任一不配合、不「聽話」的農戶實施這一手段。對於只蓋著村委會大印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堅決起訴將其撤銷,有力打擊我國行政行為違法的囂張氣焰。

注意七:農村土地不屬於村委會,村委會無權轉讓,出售

至於誰擁有農村的土地,一些村民認為它屬於國家,而相當多的村民認為它屬於村委會,這是錯誤的。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主要為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民集體所有。其中,村民集體所有制比例最高,約佔95%以上。

由於農村土地不屬於村委會所有,如果村委會想要對村裡的土地進行再次分配或者流轉,是需要徵求廣大村民的意見,由村民自由發表見解,並獲得全體村民的同意的。同時,關於土地流轉,村委會也必須要在法定範圍內流轉,而不能私自與個人或者開發商勾結,籤訂買賣集體土地的協議。需要指出的是,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是同義詞,村委會決不可未經農戶知情、參與、監督而自行作出任何牽涉村民土地利益的事情來。

注意八:村委會無權自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村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它無法自行恢復。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村委會只有在報經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的前提下,才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擅自同意收回,是非法的。

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村委會的主任或者其他幹部、工作人員經常會採用威逼利誘的違法犯罪手段迫使村民對低補償妥協,或者採取偽造籤名、手印的辦法來人為自己製作徵詢意見的材料進而「替」農戶放棄聽證權利等等。作為我國土地利益受益者的廣大農村村民,一定時間不要膽怯害怕,而是要敢於對違法徵地問題行為方式或者私自流轉土地等違法行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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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會要做了這些事,如何跟村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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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會截留徵地補償款怎麼辦?《民法典》中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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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會在拆遷中真的無所不能嗎?
    哪些事情是村長下令村委會也無權去做的呢?我們就為大家梳理一下村委會在拆除房屋中的「行為禁區」。這或許是村委會最大的權力】我們知道,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就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一級政府,不算行政機關,在未有法律或者上級機關委託的情況下不能履行行政管理職責。而「村民自治」的主要實現形式就是召開村民會議,有事大家商量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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