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城鎮化進程持續推進,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和頒布也逐步將農村土地徵收項目推向了白熱化。在《土地管理法》徹底大修之前,徵地項目仍不會有明顯縮小範圍的跡象。根據相關規定,因公共利益實施徵收,必須給予被徵收人足額、合理的補償安置。因此,對農村土地進行徵收,是需要給予被徵地的農民朋友相對應的補償利益的。那麼,在這一過程中,徵地補償費是否下發到村委會就算補償到位了呢?村委會能夠「留下」多少補償款呢?
補償款下發到村委會,就算補償安置到位了嗎?
由於徵收項目流程繁複,在農村的土地徵收過程中,為了方便、效率起見,整村的補償款項一般都是由徵收單位直接支付給村委會,再由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具體制定分配方案將補償款細分到每一戶被徵地農民頭上。
從邏輯上來說,這並沒有什麼問題。然而,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時常會發生村委會或者村裡的有關領導貪汙、挪用、佔用、截留被徵地農民補償款的情形。在追究具體責任時,某些利益單位會申辯稱村委會是有補償權利的,也只是拿了村委會該有的補償費用,這是為了日後村裡公共項目開支儲備的……面對這樣的理由,很多被徵地農民也是無言以對,然而拿到手裡的補償款卻是實實在在的過分偏少。那麼,從法律上講,這些申辯理由是否真的站得住腳呢,村委會又是否真的有權分享農民的徵收補償利益呢?
法律分析:絕大多數補償款應當落實到農戶頭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對該條款的理解應基於物之所有權屬進行分析,即:
1.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細化來說就是各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各集體經濟組織,而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包含村集體、村小組、鄉鎮政府三種形式,因此,作為最普遍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的村集體依法享有徵收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其所有權是屬於農民個人的。因此,該項補償利益屬於被徵地的農民個人或者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3.安置補助費主要是基於需要被回遷安置的被徵收人而設定,是依其戶口進行的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也只能落在被徵地農民個人身上。
所以,總的來說,村委會是有權利分配徵收補償利益的。但這部分補償利益也僅限於土地補償費和部分情況下的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五)項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在明律師在這裡要提醒大家的是,徵收拆遷,原則上是要保證被徵收人基本的補償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應當足額、合理。所謂「足額、合理」,是指要保證被徵收人的利益不低於原有生活水平。因此,為了要保障被徵收人的基本生活,村委會抽取的土地補償費的比例不宜過多。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對徵地拆遷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這在客觀上便決定了村委會抽取的土地補償費只能用於村裡的公共項目、公共利益等使用。
而村委會具體可以分配多少比例的土地補償費,則要看地方具體的徵收補償政策了。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區、市)制定了土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辦法,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標準、使用範圍、核算辦法、審批程序作了相應規定,土地補償費一般按不低於70%至80%的比例分配給農戶,剩餘部分留歸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所以從這個基數看,村委會能拿的土地補償費最多也就20%-30%。當然,這只是一個參考數,具體的則還是要看當地的補償政策。
我們以《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為例,其第13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徵土地屬於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第14條進一步規定,被徵地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承包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綜上可知,村委會或者村集體隨意從徵地補償費用中「截胡」,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