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的村委會的權利,敢私自徵收土地?

2020-10-03 曼曼說法

律師總是經常會聽到諮詢的村民說,我們村的村委會厲害得很,什麼都能幹,隻手遮天,說一不二,我們那要拆遷,都得聽村主任的,如果不聽,想要合理補償基本不可能,要是不配合拆遷,選擇反抗,剛開始會有工作人員每天到你家做工作,到最後就會有各種各樣的逼籤行為了,很多人會問,村委會到底是個什麼樣性質的單位?到底有沒有那麼大的權利徵收我們的土地?村民對村委會的排斥,不只是從土地、權利還有拆遷過程中所體現的種種原因造成的。

村委會到底能不能徵收我們的土地?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5 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只服務於本村村民的自治組織,權利是非常有限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需徵收土地是需要報省級以上政府批准,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是沒有權利徵收土地,在整個徵收過程中,村委會一般都是協助功能,如果村委會私自徵收或者以租代徵,都是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徵收土地過程中,由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在被徵收範圍內的鄉鎮、村發布徵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所以,村委會只能配合張貼公告,也沒有權利發布徵地公告、補償方案等,更沒有權利批覆徵地。

村委會有沒有權利制定每戶的徵收補償費用以及分配方案?

雖然村委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並不代表村委會就可以自行決定村民的徵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徵收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辦理,就算需要制定徵收補償款的事項,也是必須要通過村集體討論決定,如果村委會沒有經過村民開會討論就自行決定的,任何一位村民都可以向當地鄉鎮政府申請查處或者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村委會有沒有權利決定婦女徵收補償款的分配?

根據我國的村民自治原則,必須是遵守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在我國的憲法中規定男女平等原則,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規定了,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家庭方面都同男子平等,在徵收拆遷方面,村委會自然也是不能剝奪、限制婦女參與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權利。

村委會有沒有權利直接代替村民籤字同意?

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所以,在土地徵收時,涉及到本集體成員的利益,土地被徵收後的補償款也自然屬於集體內的村民,村委會不可以剝奪群民的權利,更不能在沒有得到被徵收村民的同意就直接代替村民籤字,如果村委會沒有經過被徵收村民的同意籤訂協議,被徵收村民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協議,或者視協議無效。

村委會有沒有權利作出強拆決定,實施強拆?

一般情況下,村委會是沒有權利作出強拆決定,也沒有實施強拆村民房屋的權利,除非是法律或者其他情況有明確授權或者允許,就算是經過允許實施強拆的,也必須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每一位村民都應該知道,假如村委會被授權強拆,可以直接以村委會提起訴訟,如果是村委會接受行政機關委託強拆,只能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常常採用各式各樣的方式逼迫村民妥協低補償,作為土地的受益者,村民不能膽怯,要敢於面對違法行為並且利用法律武器給予打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的縱容,造就明天更多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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