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利批准和決定,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徵收

2020-09-22 曼曼說法

律師認為凡是涉及到土地的都不會是小事,土地徵收也一樣,關係到民生大事,土地並不是什麼單位、個人都可以徵收的,更不是隨隨便便一個機關就可以審批的,土地資源非常珍貴,不允許隨隨便便徵用,只有經過有權限的部門審批之後才可以進行徵收。

現在我國的土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什麼是集體土地呢?集體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指的是農村土地或者城市周邊郊區的土地,什麼是國有土地?說通俗一點,就是城市裡的土地,因為兩種土地性質有所不同,在遇到土地徵收時,徵收程序也是不同,自然而然,補償也是有很大差異,除了這些,還應該了解,哪些部門可以批准徵收。

國有土地徵收如何審批

國有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個人用地都需要依法申請才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形的,需要徵收的,由市、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

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的;

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實施對危房、基礎設施進行舊城改造需要的;

政府實施的教育、體育、科技、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的;

政府實施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外交、國防需要的;

所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審批權限的是市、縣級政府。

集體土地徵收如何審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以下土地的需要由國務院批准:

徵收基本農田的;

除基本農田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其他徵收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並且報國務院備案,需要注意的是徵收農用地的,必須根據法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並且,經過國務院批准農用轉他用的,同時需要辦理徵地手續。

意思是說,只要涉及徵用基本農田土地的,無論大小,都必須有國務院的批文,現實案件中很多徵收單位,對老百姓說已經把土地徵用,但是並沒有相關批文,這就涉及到違法徵收,不要以為不可能,這是土地徵收中最常見的違法行為之一,被拆遷人應當及時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被徵收人的聽證權利如何使用?

土地徵收因為涉及部門之多,法律之廣,造成徵收過程非常複雜繁瑣,被徵收人本身對法律知識很匱乏,如果不提前了解相關知識,很有可能處於被動狀態,被徵收方隨意擺弄,在擬徵地公告時,相關部門應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在徵收之前,徵收部門將徵收範圍、補償標準等一些相關文件公告,同時應當告知被徵收人對擬徵地補償標準等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被徵收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根據規定組織聽證,並且將聽證材料上報國務院。

被徵收人應該認清自己土地徵收批准主體是否合法,如果遇到違法徵收,一定要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對徵收人報有任何幻想,如果可以給你合理補償,也就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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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相關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將調查結果向被拆遷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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