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有的行為。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而在此徵收過程中,被徵地的農民可以享有哪些法律救濟權呢?請看徵地律師接下來的內容:
首先,擁有「補償標準爭議權」
大家都知道集體土地在徵收時會對有相對應的徵地補償標準,也就是年產值標準、倍數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與青苗補償的標準。而所謂的「補償標準爭議權」也就是對於被徵地農民在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時可以通過申請協調、裁決的方式來爭取提高補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中要求:
「被徵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五條: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並且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爭議權」的行使分為兩個程序:
一、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二、協調機關協調不成,向徵地批准機關申請裁決。
但是在實踐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實施徵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級政府裁決。
其次,便是對徵地批准文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
徵地批准文件下達後,被徵地農民如果認為徵地批准行為侵犯了享有的各項權利,有權對批准行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在此,需要律師特別提醒的是:被徵收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有權依法對批准行為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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