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被徵收,這些事情要了解

2020-10-13 新邦律師

文|王科丹

編輯|王書博

導讀:律師經常接到當事人的諮詢:我沒有收到土地徵收的通知或者我沒有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但我的土地被不明侵佔了,我應該怎麼辦?下面我們就來聊一聊集體土地徵收中的那些事。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給予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進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土地徵收的一般流程為:(一)提前告知徵收;(二)現狀調查及確認;(三)徵詢意見,組織徵地聽證;(四)徵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五)徵地的審核、報批;(六)徵地公告;(七)交付土地;(八)爭議裁決。在以上的徵地過程中,被徵收人享有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和異議權,這是被徵收人享有的合法話語權,任何剝奪被徵收人話語權的行為都不被法律保護。當被徵收人的權益被侵犯時,應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政府在土地徵收之前需要提前將要徵收土地的消息告知給農民,即需要發布擬徵地公告。徵地審批下來後需要向被徵地人發布徵收土地公告。此外,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發布徵地安置方案公告。被徵收人對三公告享有法定的知情權。

如果政府沒有進行公告,那麼被徵收人可以向鄉鎮政府或者縣政府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其說明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十二條)。

如果政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依法如實、按時進行了公開,被徵收人可以依據公開信息進行信息檢索和接收;如果政府未依法進行信息公開,那麼被徵收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部門對有關土地徵收的信息公開事項負有查處職責,被徵收人可以向有關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提交《查處申請書》,要求依法查處。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到查處申請書後,應當進行審查,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如果上級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那麼被徵收人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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