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實施單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機關是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其中徵收程序中必須要有徵地補償方案公告,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很多當事人不清楚什麼公告應該有什麼公告不應該有,今天劉可心律師針對徵地補償方案公告講解一下,補償不合理如何救濟。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公告
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內容
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徵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更多徵地拆遷資訊 搜cqlst1981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如何救濟
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 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劉可心律師提示廣大的老百姓,徵地與拆遷要有一場長期作戰的思想,不是一撮而就就能解決的事情,想要爭取補償利益最大化,就不是短期能解決的事情,通過法律維權是繁雜的事情,必須要有專業做徵地拆遷領域的律師團隊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