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土地的補償和集體土地補償的不同,在之前也有文章提到過。補償的標準不一樣,補償的金額就有所不同,有時候差距還挺大的。北京楹庭董國女律師跟大家一起探討下關於國有土地的補償和集體土地補償的差距問題。
在現在的這個國有土地上,特別是通過購買原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進行建築,形成自己產權的房屋,在徵收過程之中,往往出現很多問題。一般在徵收的時候,很多案例是按把土地的地上房屋按建築成本進行評估,適用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標準進行的房屋徵收。
這種現象還是很普遍,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在這裡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說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在590號令裡規定的很明確,第十九條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其補償標準參照周邊的房地產的市場價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這個是非常明確的。
集體土地的徵收,一般是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根據國土資源部,也就是現在的自然資源部原來的一些規定,確定集體土地上土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一個重置成新價的標準。在辦理購買原有企業的土地按成本進行評估的這種情況,在我們辦理案件過程中,就出現過兩個案例。
一個是發生在山西太原,原來是工礦企業的老職工,然後企業破產之後,購買臨街的國有土地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子,辦理了相關的產權證書。但是在徵收的時候,因為是臨街的商業門面房,評估時按重置成新價的標準,每平評估了1000多塊錢,他是幾百平的房子,一共才評估了三十多萬。
這個案子我們在介入之後,進行了相關的代理,按照市場價的標準,給了1000多萬的補償費用,差價大約是30多倍。產生這種差距的原因就是因為計算標準的不同。30多萬的計算標準,是根據重置成新價的計算標準,後面按周邊房地產市場價的標準獲得了1000多萬的補償,這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去計算得出來的補償。
還有一個案例是在天津,被徵收人土地一開始的產權是某事業單位,從其購買的房子,再進行評估的時候,評估了一個成本,賓館所有房屋的價值大概能夠達到1億多左右,但是,頭一次評估1000多萬,二次評了不到3000萬,差距也是有好幾倍。
在計算補償以什麼標準來計算的環節上產生的差距。所以說,各位產權人或者說相關的企業,在審視應該獲得多少補償的時候,思考應該怎樣補償的時候,還要去看一下應該參照國有土地上的補償標準,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標準。進行評估的時候,是按照什麼樣的標準計算的,這是我們特別需要關注的問題,直接關係到我們的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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