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房屋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所獲得的補償可謂是天壤之別。這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土地。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因土地的價值包含在了房屋的價值裡面,且其經濟發展水平多高於集體土地,所包含的成本更高,故拆遷時獲得的補償遠遠高於集體土地。
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不同之處遠不只有補償不一樣這一點。本文小編就帶大家看看,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和國有土地上的拆遷有什麼不同。
一、適用的法律不同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適用《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
二、批准和實施機關不同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目的歸根到底是為了獲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所在位置的土地。因此,集體土地的拆遷還要進行徵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集體土地的徵地由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具體組織實施徵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國有土地因土地屬於國有所有,因此需要進行徵地,只需要對房屋等地上附著物進行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拆遷程序不同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履行發布徵地通告、徵詢村民意見、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擬定「一書四方案」並報批、發布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支付土地補償費用、交付土地等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則要履行確定徵收範圍、進行規劃審查和計劃編訂、建設項目立項、擬定補償方案、論證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修改補償方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討論房屋徵收決定、落實徵收補償費用、徵收決定公告、籤訂協議、拆除房屋等程序。
以上即為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和國有土地上的拆遷的主要不同之處,當然其不同不僅限於此。然而無論其有多少不同,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則,即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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