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的土地徵收過程中,村委會扮演著非常活躍的角色,一邊向農民傳達上級政策,一邊勸說農民接受拆遷補償協議。村委會因為掌管著村裡的大小事務,誰都不願意得罪,只好「唯命是從」。
各地開始開展徵地拆遷項目,這原本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在此過程中卻存在村委會以徵地拆遷為由侵犯被徵收方權益的事項。
「村委會說,國家要進行徵地拆遷,我們必須把土地賣給開發商開發……」
「村委會告訴大家,整村納入了徵收範圍,他們已經替大家籤訂了安置補償協議……」
「徵地補償款不見了,村委會說他也是被騙的,一直也說不明白補償款去哪了……」
以上村委會說的每一句話,都是實踐中常見的忽悠套話,只是這些話看上去很權威,沒經驗的村民大多寧可信其有,後果可想而知!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大家總結,村委會沒有權力做的這些事項,希望大家提高提高警惕!
1、村委會物權批准耕地、實施徵地行為!
對於集體土地的徵收,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經國務院批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可見,村委會沒有權力批准徵地,也不是徵地的實施主體。如果農民朋友發現徵地未經法定的程序,欠缺合法的手續,是村委會自己實施的徵地行為,完全可以拒絕!並且,村委會是沒有權力決定補償數額的,在徵收中,村民一定不要聽信村委會的口頭承諾,以免權益受到侵害。
2、村委會物權私自分配徵地補償款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因此,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村委會可以私自、隨意決定的。徵收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不是直接發放給村民的,而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並不是說村委會就可以隨意支配這個款項,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3、村委會無權代替村民籤署徵收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必須是村民自己籤,村委會代籤的不算數。在土地被徵收時,除非被徵收方委託村委會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不然村委會是無權替代村民籤署該協議。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與村民籤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部門,村委會不參與籤訂合同。
4、村委會無權決定補償款如何使用
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委會無權決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在村民大會上,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