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地區實施「村民自治」制度,於是一些徵收部門打著「村民自治」的旗號強拆村民房屋,最近天津東麗區的蔡先生父子就有這樣的遭遇:因為徵收補償沒談攏,自家房子被街道辦以「村民自治」為理由「協助」村委會拆除。最終,父子二人決定委託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訴訟維權。下面讓我們看看這起強拆案件,法院會如何判決?
遇徵收,「村民自治」成強拆理由
蔡先生父子二人在天津東麗區的村裡有一套房屋。因濱海機場擴建,村莊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但是蔡先生父子認為補償不合理,拒絕籤訂安置補償協議。在二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直接將該房屋拆除。補償還沒談攏,房屋就被強拆,父子二人要求街道辦給個說法。
街道辦理直氣壯的稱:宅基地管理屬於「村民自治」事項,村委會有權處理。現在村委會已經與街道辦籤署協議,同意撤村騰地,村中的土地管理權已經移交給街道辦了,為了儘快交付土地、履行合同,街道辦協助村委會拆除房屋合理合法。
難道街道辦的拆房行為合法?房子的賠償應該由誰承擔?父子二人迷惑了。無奈之下,二人聯繫了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冠領律師細緻詢問案情後指出:街道辦的說法是推卸責任,試圖將行政案件轉化為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民事爭議,這樣可能導致強拆賠償問題陷入僵局……
冠領律師的講解很快說服蔡先生父子,二人謹慎考察了冠領律所在業內的聲譽,最終決定籤署委託協議,委託冠領律所訴訟維權。
法庭上,強拆「障眼法」終被拆穿
冠領律師接辦案件,進一步全面了解案情,充分收集證據,通過模擬法庭有效檢驗訴訟策略,隨後將當地街道辦訴至天津東麗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被告街道辦果然又祭出「村民自治」「協助拆遷」的大旗。對此,冠領律師早有準備,侃侃而談,代理蔡先生父子駁斥被告觀點:
第一,被告街道辦作為行政機關,具有獨立作出行政行為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況且行政機關一般不可接受民事主體的委託,代行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被告協助村委會拆遷意見不成立。本次拆除行為,是被告獨立作出的行政行為,被告應對其行為負責。
第二,根據《土地管理法》,拆除案涉房屋,必須以村集體合法收回案涉宅基地使用權,並給予合理補償為前提,但是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就判斷該宅基地已經被村集體合法收回,證據不足;被告對地上物情況也未進行調查,程序違法。
最終,冠領律師意見獲得法庭支持,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街道辦拆除案涉房屋行為違法。「村民自治」沒能成為違法強拆的護身符,強拆「蒙面人」經庭審現出原形。
冠領律師提示:「村民自治」不是強拆替罪羊
冠領律師提示您,徵地、拆遷是公權力職權範疇,民事主體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無權染指。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因此,行政機關打著「村民自治」的幌子堂而皇之「協助」村委會強拆,這種情形並不能使其逃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