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收拆遷中,房屋被強拆,被拆遷人應當如何確定參與強拆的主體?在法庭上應當如何應對?如何讓法院採信自己的主張?這些都是遭遇強拆時無法迴避的問題,今天律師以案說法,聊聊應當如何應對以上問題。
張先生在山東某村擁有房屋院落一處。2013年4月7日,徵收方發布《擬徵收土地公告》,擬對該村的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徵收。隨後,徵收方的用地手續獲得了山東省政府的批准。張先生的房屋在上述徵收範圍內,但是因補償標準不合理,張先生一直未籤訂補償安置協議。
2018年10月11日凌晨,張先生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對此,張先生忿忿不平,於是委託了律師幫助其維權。針對張先生房屋夜間被拆的情況,律師收集強拆現場的視頻、照片等證據,以初步證明強拆行為及主體。證據顯示,除了徵收方,街道辦工作人員也出現在了強拆現場。於是,律師指導張先生將徵收方與街道辦同時訴至法院。
徵收方與街道辦均否認實施了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並辯稱張先生提交的視頻及照片無法證明是徵收方及街道辦強拆的涉案房屋。此外,本案所涉土地經省政府批准,已經被依法徵收。土地被徵收後,該土地上所涉企業和居民,絕大多數都能夠積極配合徵收工作,同意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補償標準並已主動搬遷,現該土地已經交由開發施工單位開發建設。故請求法院駁回張先生確認強拆涉案房屋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被拆除時系夜間,街道辦未能說明其工作人員在現場出現的合理原因,故應認定街道辦參與了涉案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具體實施。張先生主張徵收方與街道辦應對房屋拆除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符合一般邏輯,並無不當。
法院還認為,徵收方與街道辦均未向法院提供涉案房屋系因「徵收」之外的其他原因導致被拆除的相關證據,因此,均應對涉案行政強制拆除行為負有責任。徵收方與街道辦也未能提供其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其強拆行為超越職權、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街道辦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律師表示,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
律師提醒,面臨徵收拆遷時,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被徵收人要做好保護房屋的準備,遭遇違法強拆時,第一時間報警並做好取證工作,事後及時委託律師,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