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遭強拆,沒有證據也可能勝訴並得到賠償

2020-09-17 聖運律師

前一陣子有幾位拆遷戶諮詢聖運律師這樣一個問題:「律師您好,我的房屋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現在被強拆了,我這也沒有任何證據,那麼我還能勝訴並拿到賠償嗎?」其實這個問題是很典型的,遭遇強拆,現場也沒辦法進行相關證據收集,這樣不利的情況下如何獲得行政賠償?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為大家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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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在拆遷戶申請賠償的案件中,拆遷戶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一般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點:


1、政府機關或工作人員因為其自身的違法行為使拆遷戶的利益遭受損失;


2、這個違法行為已經被相關政府的行政文書或人民法院的司法文書確認違法


在此基礎上,拆遷戶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麼知道了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之後,今天咱們就來討論一下,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中,拆遷戶對具體損失沒有什麼證據,最終能否勝訴並拿到賠償款。下面我們就通過聖運律師承辦的案件,來給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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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本案當事人是浙江省某村一個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王先生,其養殖場養殖了300多頭豬和60多隻邊境牧羊犬,每年可收益近100萬左右。2017年4月,養殖場所在的區域因高速公路項目建設被列入徵地拆遷的範圍。2017年5月,因未就補償安置問題協商一致,王先生一直未能就該養殖場籤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2018年3月,在未收到任何徵收公告的前提下,該養殖場被非法強拆,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由於事發突然,王先生本人未進行拍照錄像,養殖場內的財物也被壓在了廢墟下,無法確認具體損失。法院判決強拆違法後,王先生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是一審法院以原告無法提供具體損失的證據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申請。因此,王先生遂委託聖運律師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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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運律師辦案策略】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聖運律師第一時間找到此法條,抓住第一審法院並未對具體事實情況盡到全面審查的錯誤,進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然後,聖運律師依據豐富的辦案經驗,更細緻的查找到在養殖場違法強拆的過程中,強拆人員並未對養殖場內的財物及動物進行登記造冊,運送他處存放,也沒有通知拆遷戶。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十八條違法建築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築內財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並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的規定,強拆人員在程序上嚴重違法,從而使拆遷戶王先生不能進一步舉證相關損失的具體情況,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規定,應由強拆人員對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最後,聖運律師根據法院確認違法的判決,以及主張原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遂提起上訴,要求賠償拆遷戶王先生因此遭受的各種損失,並最終幫助王先生成功拿回應得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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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運律師提醒】


1、在申請賠償、補償案件中,因強拆人員的原因導致拆遷戶無法就損害情況提供證據的,應當由強拆人員就損害情況主張證明責任;


2、在強拆案件中,拆遷戶最最最最重要的是保護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此基礎上再展開證據的搜集與整理,同強拆人員的違法行為作鬥爭。


聖運律師依據豐富的辦案經驗,以組合拳的方式找到案件的違法點,「以打促談」,給拆遷戶積極尋求和政府公平談判的機會,最終為拆遷戶爭取較高的安置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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