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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鄭森林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眾所周知,國家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一般較低。不過有一種例外就是,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應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即參照周邊房屋市場價。但規定雖在,實際操作中卻鮮有嚴格按照周邊房屋市場價進行補償的情況。本案的是特殊之處便在於,其突破了按照既定的補償方案確定賠償標準的實務習慣,真正使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收人的權利得以保障。
總的來說,這是一場曠日持久但結果尚佳的強拆後行政賠償訴訟。
當事人原為雲南省昆明市某區某村村民,並享有140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其後,當事人所在村組被納入城市規劃區。
2003年,因部分歷史原因,昆明市人民政府在未對涉案集體土地完成徵收的情況下,逕行向當事人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010年3月,昆明市xx區城市更新改造局發布土地徵收公告及其關聯的安置補償方案。當事人房屋所在地塊被納入徵收範圍,但因補償標準過低,當事人一直未與徵收單位籤訂徵收補償協議。
2015年5月,因當事人一直拒不籤訂補償協議,昆明市xx區城市更新改造局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當事人對該強制拆除行為不服,經律師指導,依法向昆明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過審理,昆明市xx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區城市更新改造局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區城市更新改造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2019年5月23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至此,從強制拆除涉案房屋之日起計算,已經過去4年時間,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律師,都已經承擔著巨大的心理壓力。但是當事人所面臨的拆遷補償或賠償問題相關工作已經進行了一半,此時除了堅持走下去,並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
2019年8月,當事人以上述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判決為依據,向賠償義務機關即區城市更新改造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
區城市更新改造局在收到申請後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以評估機構對涉案房屋所做分戶評估報告為依據,賠償當事人損失共計732153元。
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6層樓房僅賠償這麼一點兒,即使該賠償決定上寫明「決定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標準」向當事人進行賠償,當事人和律師都表示出不予認同的觀點,畢竟寫了就一定是真的嗎?其後,當事人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聶榮律師的指導下,依法向昆明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
昆明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賠償案一審判決,決定依據涉案徵收項目中的安置補償方案,確定對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的標準,並最終判決賠償原告損失893130元。
在接到一審判決之後,聶榮律師經分析後認為:對當事人的賠償數額雖有所提升,但一審人民法院仍未充分考慮當事人房屋所在地塊早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這一事實,當事人以此獲得的賠償數額仍然無法保障其在徵收之後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等問題。
因此,聶榮律師指導當事人獲得了涉案房屋周邊回遷地塊建蓋樓盤備案價的信息,並在針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一併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
2020年11月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並判令區城市更新改造局賠償當事人因強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損失共計3669212元,以及自強制拆除涉案房屋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過渡費及利息損失。
也就是說,當事人最終的賠償金額或將超過400萬元人民幣!至此,案件算是取得了一個較為圓滿的結果。
聶榮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的案件要點主要有三:
第一個要點並非法律,而是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和配合對於案件的辦理極其重要。一般來說,徵地拆遷類案件的服務期限應為兩年,但本案從2015年5月16日強制拆除行為發生之日起到2020年11月4日,前後持續了5年多的時間。
過於漫長的辦案期限,將可能使得律師不斷的評估和考量案件辦理的必要性與可行之路,也可能會使當事人對律師以及案件辦理的信心產生動搖。可以說,在本案的案件辦理過程中,若沒有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配合和絕對信任,就絕不會取得這樣的結果。
第二,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不是一句空話。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被納入徵收範圍的農村房屋,即使早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其最後確定的安置補償標準也是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而非周邊市場價。
事實上,被徵收人想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獲得補償或者賠償,僅需證明兩項內容:一,其所在地塊在徵收或者安置補償之前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二,有可參照的周邊市場價。
本案中,律師在二審中提交的相鄰地塊回遷安置樓盤備案價格起到了相當關鍵的作用。法院在理由部分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交了這一證據,「被告雖不認可該價格,但沒有提交相應證據」。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房屋周邊回遷安置樓盤出售價格及其他因素,最終確定對涉案房屋4層以下部分按房地一體14000元每平米的標準予以賠償。這一下就讓涉案房屋的賠償數額在原補償方案的基礎上得以大幅提升。
第三,徵收項目中已生效的安置補償方案或者評估報告,是確定對被徵收人補償標準的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
其實,無論是安置補償方案還是評估報告確定的補償標準,都必須符合法律對徵收補償的相關規定。本案中,人民法院並未採納徵收過程中形成的安置補償方案和評估報告作為確認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賠償的依據,原因就在於其確定的補償標準過低,已經嚴重違反公平原則,也不能保證被徵收人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聶榮律師團隊通過本案要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從房屋遭強拆到補償(賠償)利益的最終落袋,看似直截了當的「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申請行政賠償」之路卻是充滿了常人難以想像和預料的荊棘與困難,其中所涉的專業法律問題更是層出不窮。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並對你所委託的律師抱持十足的信任與信心,獲取滿意的行政賠償絕不會僅僅發生在別人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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