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因城中村改造違法強拆宅基地上房屋的賠償標準

2020-12-07 龍巖普法

裁判要點

在城中村改造中,涉案補償安置方案由村委會制定,補償安置協議亦在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籤訂。人民法院在確認當事人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時,以其所得賠償數額不低於同村村民根據涉案補償安置方案所應獲得的補償利益為原則,同時考慮到其實際獲得賠償的時間滯後於其他村民獲得安置補償的時間,最終按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確定的金額再行上浮一定比例確定當事人的房屋價值損失,並無不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2020)最高法行賠申22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杜香琴,女,1954年7月3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澗**。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捷,河南經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誠,河南經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劉宛康,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學軍,該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琳,河南開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杜香琴因訴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洛陽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賠終34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杜香琴申請再審稱:第一,在申請人的房屋被違法拆除時,申請人的宅基地已經有權機關徵收為國有土地,原審法院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沒有事實根據。第二,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與涉案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屋價格相差甚遠,不足以保障申請人購買相同條件的房屋。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本院於2020年8月7日就本案組織詢問,申請人杜香琴及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捷、趙誠,被申請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琳、李學軍到庭參加詢問。經詢問查明,杜香琴所在的洛陽市澗西區淺井頭村城中村整體改造項目涉及的其他村民均已按照《洛陽市澗西區淺井頭村整體改造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涉案補償安置方案)予以補償安置。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後,相關賠償款項已經執行到位。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杜香琴提起請求確認洛陽市政府強制拆除其宅基地上房屋行為違法的訴訟時,其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原審法院查明,申請人所在的洛陽市澗西區淺井頭村2010年經批准進行城中村改造,涉案補償安置方案由該村村委會制定,補償安置協議亦在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籤訂。原審法院在確認杜香琴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時,以杜香琴所得賠償數額不低於同村村民根據涉案補償安置方案所應獲得的補償利益為原則,同時考慮到杜香琴實際獲得賠償的時間滯後於其他村民獲得安置補償的時間,最終按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確定的金額再行上浮20%確定杜香琴的房屋價值損失,並無不當。同時,針對杜香琴提出的室內物品損失、裝修損失等事項,原審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以及有效證據,按照符合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的原則,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亦無不當。綜上,杜香琴提出啟動本案審判監督程序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杜香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杜香琴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 江

審判員   李小梅

審判員   馬鴻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書記 員 劉會貞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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