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強拆宅基地房屋的賠償方式,當事人主張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賠償的判斷

2020-09-24 狄城普法驛站

裁判要點

1.宅基地房屋遭到違法強拆的賠償方式。當事人房屋屬宅基地上房屋,沒有房地產證及建房批准手續。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房屋的性質、狀況、應安置人口數量、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當地安置補償標準等因素,根據涉案房屋的不同類別、用途確定不同的標準。(1)對於應安置住宅部分,按照當事人家庭[應安置人口數×40平方米/人×(1+12%)]平方米的標準判決實行房屋安置,如申請人不願意選擇房屋安置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按照相應的市場價支付賠償款;(2)對於超過應安置住宅部分的面積,按照涉案補償安置辦法中框架結構房的補償標準即710元/平方米向當事人支付賠償款;(3)在當事人不接受以應安置人口數為計算依據的房屋賠償方式時,賦予當事人可以根據其房屋結構按照涉案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選擇權。上述判決賠償方式綜合考慮了涉案房屋的性質、取得方式、當事人家庭居住權的保障、賠償時的安置補償標準等因素,並無不當。

2.當事人主張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賠償的判斷。當事人主張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性質早已經變為國有土地,涉案房屋應當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各方均未提交涉案集體土地已經過安置補償程序、當事人曾經已經領取過土地徵收補償款以及其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證據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27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葉賢國,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葉偉,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葉偉,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華中路**。

法定代表人:章洪海,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葉賢國、葉偉因訴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迎江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賠終109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葉賢國、葉偉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房屋所佔土地性質早已變更為國有,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相關標準賠償申請人損失。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根據我國徵收程序規定,地,地籍口調查是徵收部門的義務,原審法院為申請人設定15日申報人口義務沒有依據。涉案房屋是違法強拆,根據相關規定及司法判例,應當按照行政賠償案件判決時房地產市場價格標準對被拆房屋予以評估和賠償。三、原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四、原審法院對申請人調查取證申請、房屋評估的申請應當依法準許而未準許,且對上述申請未作出書面通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強制拆除的損失共計13929865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迎江區政府強制拆除葉賢國、葉偉房屋的行為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後,葉賢國、葉偉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本案的爭議在於對涉案房屋應當按照何種標準予以賠償。根據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涉案房屋原屬申請人宅基地上房屋,沒有房地產證及建房批准手續。原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房屋的性質、狀況、應安置人口數量、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2018年安慶市安置補償標準等因素,根據涉案房屋的不同類別、用途確定不同的標準。對於應安置住宅部分,按照申請人家庭[應安置人口數×40平方米/人×(1+12%)]平方米的標準判決實行房屋安置,如申請人不願意選擇房屋安置的,可以要求迎江區政府按照相應的市場價支付賠償款;對於超過應安置住宅部分的面積,按照2018年《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上徵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涉案補償安置辦法)中框架結構房的補償標準即710元/平方米向申請人支付賠償款;在申請人不接受以應安置人口數為計算依據的房屋賠償方式時,賦予申請人可以根據其房屋結構按照涉案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選擇權。上述判決賠償方式,綜合考慮了涉案房屋的性質、取得方式、申請人家庭居住權的保障、賠償時的安置補償標準等因素,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申請人主張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涉案房屋應當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標準進行賠償。但是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未提交涉案集體土地已經過安置補償程序、申請人曾經已經領取過土地徵收補償款以及其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證據。

此外,關於申請人提出的原審法院對土地補償費、過渡費、搬家費、停產停業損失、附屬物、屋內物品損失不予認定或認定數額較低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故申請人要求按照400萬元/畝的標準賠償涉案房屋所在地土地價值沒有依據。關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因涉案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均是以應安置人口作為計算依據,原審法院在區分申請人家庭是否申報被安置人口後根據安置補償標準分別確定申請人家庭應獲得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並無不當。關於停產停業損失,申請人家庭利用住宅進行經營,安慶市迎江區龍獅橋鄉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已同意按24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獎勵,葉偉亦在領款單上簽字,雖該款項未實際領取,但是申請人可以根據領款單向安慶市迎江區龍獅橋鄉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主張權利。關於附屬物及屋內物品損失,原審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及當地生活水平、被拆除房屋面積、相關物品的市場價等因素,酌定賠償申請人附屬物及屋內物品損失25872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關於申請人主張賠償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的訴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葉賢國、葉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葉賢國、葉偉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 江

審判員  李小梅

審判員  馬鴻達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書記員 張振宇

來源:魯法行談

相關焦點

  • 最高法:強拆宅基地房屋的賠償方式,當事人主張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賠償的判斷
    裁判要點1.宅基地房屋遭到違法強拆的賠償方式。當事人房屋屬宅基地上房屋,沒有房地產證及建房批准手續。上述判決賠償方式綜合考慮了涉案房屋的性質、取得方式、當事人家庭居住權的保障、賠償時的安置補償標準等因素,並無不當。2.當事人主張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賠償的判斷。當事人主張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性質早已經變為國有土地,涉案房屋應當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標準進行賠償。
  • 最高法判例:因城中村改造違法強拆宅基地上房屋的賠償標準
    人民法院在確認當事人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時,以其所得賠償數額不低於同村村民根據涉案補償安置方案所應獲得的補償利益為原則,同時考慮到其實際獲得賠償的時間滯後於其他村民獲得安置補償的時間,最終按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確定的金額再行上浮一定比例確定當事人的房屋價值損失,並無不當。
  • 房屋遭遇強拆,被拆遷人主張賠償該遵循怎樣的原則?如何主張?
    房屋徵收賠償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但又熱議不斷的問題,在大多數強拆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額與法院最終認定的項目及數額總是會有一些出入。【相關法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 最高法院判例: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強拆後如何確定賠償數額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實施違法的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由國家依法予以賠償的制度。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及與徵收相關聯的行政行為違法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較為複雜。其中,既有因違法拆除給權利人物權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也有因未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徵收補償政策進行徵收補償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應補償利益的損失問題,甚至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以及應當給予的補助和獎勵的損失問題。
  • 房屋被強拆後,如何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下面由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郭律師給大家講解,房屋強拆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 最高法院裁判 :被違法強拆的房屋難以鑑定的,法院應判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賠償
    關於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面對違法強拆,行政機關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首先,要區分違法強拆發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還是集體土地徵收,抑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賠償標準並不相同。其次,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對被拆遷人的損失賠償不應低於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
  • 最高法判例:無證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
    2006年5月2日,賴豔芳與梁文龍籤訂《宅基地轉讓契約書》,將涉案土地轉讓給梁文龍。兩次轉讓行為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易耀昌、賴豔芳均表示,不主張該地塊及地上房屋的權益。港北區政府在強拆前未對房內物品盡到清理保存義務,違法強拆擴大梁文龍損失,依法應予賠償。結合港北區政府提供的錄像,對梁文龍屋內物品損失,應酌情予以賠償,酌定賠償1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確認港北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港北區政府賠償梁文龍712864元。梁文龍不服,提起上訴。
  • 高院:關於房屋被強拆後申請賠償的審判規定
    對被強拆房屋的賠償標準應當從實際角度出發,住宅房屋與其他財產大不相同,住宅房屋事關當事人的基本生存權利,賠償應該遵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則,確保當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響,如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沒有對房屋進行安置補償的,時隔多年後進行強拆的,繼續按照房屋被徵收時的價格進行安置補償,就會失去公平、合理,直接損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 農村房屋也能參考城市房屋進行賠償?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對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一般情況下是不高的,多數僅僅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進行補償或是賠償,那麼被徵收人拿到的補償或是賠償往往就不能滿足其居住需求。當然在特定情況下,被徵收人也可以要求參考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進行補償或是賠償,朱律師來給大家說說是何種「特定情況」?
  • 最高法判例:計算房屋損失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在確定房屋損失賠償數額時,根據當前房屋市場的實際價格情況,結合近年來房價情況,綜合考慮房屋權利性質、建成時間、地理位置、房屋結構以及行政機關的過錯等情況,決定對當事人房屋按有證部分和無證部分計算賠償數額,並無不當;由於強拆行為影響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人的居住利益,結合房屋面積、當地生活水平和本案具體情況
  • 最高法判例: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的銜接問題
    其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審法院判令東昌府區政府向再審申請人提供與被拆除房屋區位、用途、面積相同或相近的安置住房,混淆了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是對法律法規的錯誤理解。且一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的房屋面積違法進行鑑定,基本按每房4萬元賠償室內物品損失,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未進行完全審查,在證據採信上錯誤,程序違法。
  • 最高法案例:無證房屋≠違法建築
    2006年4月16日,易耀昌、梁萍與賴豔芳籤訂《宅基地轉讓契約書》,約定將涉案土地轉讓給賴豔芳。2006年5月2日,賴豔芳與梁文龍籤訂《宅基地轉讓契約書》,將涉案土地轉讓給梁文龍。兩次轉讓行為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易耀昌、賴豔芳均表示,不主張該地塊及地上房屋的權益。
  • 房屋被違法強拆,確定房屋賠償價值需要注意什麼?
    那麼,房屋被違法強拆,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該如何確定呢?應當包含獎勵嗎?下面我們就結合我們承辦的海南某個案例,來看看需要注意什麼事項。後當地政府打算以發布徵收決定之日作為評估時點,對劉女士的房屋進行賠償,理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 最高法判例:對違法佔地及損失賠償問題的處理
    因違法佔地得到的損失賠償應不低於因徵收土地及房屋依法應當獲得但尚未得到的補償,在相關徵收補償標準尚未確定、對當事人的賠償請求尚缺乏直接判決基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同時責令被訴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徵收補償職責,對相關補償問題作出處理,解決當事人主張的權益受損問題。
  • 拆遷律師講解:房屋被違法強拆後,我們還可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下面由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郭律師給大家講解,房屋強拆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 最高法判例: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後,當事人是否有權通過行政補償程序要求對其補償?
    ☑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未依法先進行補償就強制拆除了當事人的房屋,其在實施強拆後,以及法院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後,仍然未主動履行補償職責。在當事人申請房屋補償及物品賠償後,行政機關 未及時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其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既未尊重當事人對貨幣補償的選擇權,也未載明對物品賠償的標準和依據,確有不當。
  • 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能否一併解決強拆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補償決定應當保障當事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當事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確定貨幣補償的基礎,並以此為基準計算其他補償費用;當事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 3.
  • 房屋遭違法強拆,行政賠償只能按補償方案計算嗎?
    ■本文作者:鄭森林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導讀: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過程中但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徵收,其與被徵收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再是行政補償,而是因違法的行政強制行為引發的行政賠償。那麼,當其強拆房屋的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行政賠償金額是否仍完全依據原有的補償方案計算呢?
  • 最高法判例:房屋調查表中沒有當事人籤字確認,能否作為房屋面積認定和計算損失賠償的依據
    《房屋調查表》中載明了房屋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等具體情況,儘管《房屋調查表》中沒有當事人的籤字確認,但結合原審認定案涉房屋所在片區的房屋測繪調查系統一進行,並由具備專業資質的測繪公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測繪得出的結果等情況來看,行政機關府所提交的證據能夠客觀反映案涉房屋的具體情況,原審將其作為各項損失賠償的主要依據
  • 自己房屋被強制拆除該怎麼辦?房屋被強拆如何向徵收方申請賠償?
    老胡最近經常收到這樣的問題,我們家的房子明明是合法房屋,房產證和相關證件都齊全,但是被當地的徵收方當做「違建」強拆了,房子被強拆以後該怎麼向徵收方索取賠償?房屋的賠償標準又是怎樣的?下面老胡就簡單給大家介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