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計算房屋損失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2020-10-07 狄城普法驛站

☑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在確定房屋損失賠償數額時,根據當前房屋市場的實際價格情況,結合近年來房價情況,綜合考慮房屋權利性質、建成時間、地理位置、房屋結構以及行政機關的過錯等情況,決定對當事人房屋按有證部分和無證部分計算賠償數額,並無不當;由於強拆行為影響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人的居住利益,結合房屋面積、當地生活水平和本案具體情況,酌定過渡費自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計算至際向實際支付賠償金之日,亦無不當。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27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鹿邑縣紫氣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某某,該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怡,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趙治安,男。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鹿邑縣政府)因趙治安訴該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賠終507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鹿邑縣政府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房屋有證部分按照3000元/平方米計算賠償數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趙治安的房屋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且沒有土地證,與商品房的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建築結構均不具有可比性。鹿邑縣政府已充分考慮到案涉房屋被徵收後納入城市規劃區的現實,已經通過區位加價補助等方式對趙治安的合法權益予以保障,一次給予補助192000元,並按照其房屋總面積進行了賠償。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鹿邑縣政府賠償趙治安各項損失509428.76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鹿邑縣政府強制拆除趙治安房屋的行為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其應對趙治安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賠償問題,鹿邑縣政府發布徵收公告的時間為2016年4月6日,而一審法院採信的房屋估價分戶報告單價值時點為2015年7月1日,且該分戶報告單系鹿邑縣政府單方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亦未區分有無房產證等情況,對房屋總體價值認定偏低。二審法院根據當前鹿邑縣房屋市場的實際價格情況,結合鹿邑縣近年來房價情況,綜合考慮房屋權利性質、建成時間、地理位置、房屋結構以及行政機關的過錯等情況,決定房屋有證部分364.56平方米按3000元/平方米、無證部分277.18平方米按599元/平方米計算賠償數額,並無不當。由於強拆行為影響趙治安及其共同生活人的居住利益,二審法院結合房屋面積、當地生活水平和本案具體情況,酌定過渡費每月2000元,自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計算至鹿邑縣政府實際向趙治安支付賠償金之日,亦無不當。

綜上,鹿邑縣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聶振華

審判員 袁曉磊

審判員 馬鴻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強

書記員 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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