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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拆房屋,補償原則上不能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然而事實上,部分徵收方為了自身利益並不願意給足拆遷戶補償,往往是能少給則少給,能不給則不給,而為了加快徵收進度,非法逼遷、違法強拆也是屢屢發生,這些都造成了拆遷領域的嚴重不公平,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越拆越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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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中,涉及到「賠償」不低於「補償」
後果就是房屋遭到了行政機關無情的強拆被徵收人本應當通過徵收補償程序獲得的房屋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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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 :被違法強拆的房屋難以鑑定的,法院應判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賠償
具體到賠償的數額,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徵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併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於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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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違法強拆,行政賠償只能按補償方案計算嗎?
但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徵收,其與被徵收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再是行政補償,而是因違法的行政強制行為引發的行政賠償。那麼,當其強拆房屋的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行政賠償金額是否仍完全依據原有的補償方案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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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之訴中,也應保障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權利
【最高法院判例】在行政強拆賠償訴訟中,也應保障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權利裁判精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財產權的,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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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強拆宅基地房屋的賠償方式,當事人主張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賠償的判斷
(1)對於應安置住宅部分,按照當事人家庭[應安置人口數×40平方米/人×(1+12%)]平方米的標準判決實行房屋安置,如申請人不願意選擇房屋安置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按照相應的市場價支付賠償款;(2)對於超過應安置住宅部分的面積,按照涉案補償安置辦法中框架結構房的補償標準即710元/平方米向當事人支付賠償款;(3)在當事人不接受以應安置人口數為計算依據的房屋賠償方式時,賦予當事人可以根據其房屋結構按照涉案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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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強拆後如何確定賠償數額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實施違法的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由國家依法予以賠償的制度。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及與徵收相關聯的行政行為違法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較為複雜。其中,既有因違法拆除給權利人物權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也有因未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徵收補償政策進行徵收補償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應補償利益的損失問題,甚至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以及應當給予的補助和獎勵的損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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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的銜接問題
因此,在徵收範圍內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後,相關的補償問題可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補償方案中的相應標準作出賠償判決,而無需再通過徵收補償程序予以解決。根據孫金連提出的再審主張和再審事由,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一審法院是否混淆了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二是對涉案被拆房屋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一)關於一審法院是否混淆了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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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違法強拆,徵收補償變賠償!數額直接翻兩倍
我經常會給大家寫一些關於遇見強拆怎麼辦的文章,但是在實踐中,有的被徵收人可能記不起來。那麼今天,我就結合一個案件,來為大家進行解讀。在徵地拆遷當中,強拆的誕生無非就是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就補償協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為了早日完成拆遷工作而進行的違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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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人民法院可參照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行政賠償
徵收補償轉變為行政賠償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至少不能低於行政機關合法拆除被徵收房屋給予的行政補償項目和數額。因此,人民法院參照徵收補償方案的補償項目和補償數額,對違法強制拆除的被徵收房屋進行行政賠償,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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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違法強拆法院判決後,徵收補償不接受,可否申請國家賠償?
對補償方案或數額不滿意,是選擇接受徵收方給出的方案還是去走維權之路申請國家賠償呢?2018年9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針對李某的房屋作出《危險房屋強制拆除暨緊急避險決定》,並於2018年10月9日將房屋全部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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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後,當事人是否有權通過行政補償程序要求對其補償?
行政機關應當就當事人的房屋補償申請儘快作出補償決定,同時可就屋內物品賠償問題,以及案涉行政賠償決定一併予以處理。 相關案例: 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能否一併解決強拆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最高法判例:當事人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已經通過徵收補償程序得到補償,其請求再予以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法判例:能否判令通過行政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 ☑ 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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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違法強拆,確定房屋賠償價值需要注意什麼?
後當地政府打算以發布徵收決定之日作為評估時點,對劉女士的房屋進行賠償,理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明確寫道:「不應再依據《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2014年10月26日的市場價格,為基準確定,而應按照有利於保障許某某房屋產權得到充分賠償的原則,以婺城區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作出賠償決定時點的案涉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基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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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違法拆除房屋,徵收補償變賠償!數額直接翻兩倍
不過這個案例,人民法院認定徵收方違法強拆後,又認定了徵收方應當進行賠償,徵收補償的數額直接翻了兩倍!陳女士的房屋在2016年被納入了徵收範圍內,但是陳女士認為徵收方所給付的補償太低,所以一直未與徵收方籤訂補償協議,而徵收方也一直未與陳女士協商補償數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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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強拆,被拆遷人主張賠償該遵循怎樣的原則?如何主張?
房屋徵收賠償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但又熱議不斷的問題,在大多數強拆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額與法院最終認定的項目及數額總是會有一些出入。一般而言,在房屋徵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秉持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於賠償請求人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徵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於依法徵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以體現賠償訴訟的懲戒性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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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因城中村改造違法強拆宅基地上房屋的賠償標準
人民法院在確認當事人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時,以其所得賠償數額不低於同村村民根據涉案補償安置方案所應獲得的補償利益為原則,同時考慮到其實際獲得賠償的時間滯後於其他村民獲得安置補償的時間,最終按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確定的金額再行上浮一定比例確定當事人的房屋價值損失,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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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強拆宅基地房屋的賠償方式,當事人主張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賠償的判斷
(1)對於應安置住宅部分,按照當事人家庭[應安置人口數×40平方米/人×(1+12%)]平方米的標準判決實行房屋安置,如申請人不願意選擇房屋安置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按照相應的市場價支付賠償款;(2)對於超過應安置住宅部分的面積,按照涉案補償安置辦法中框架結構房的補償標準即710元/平方米向當事人支付賠償款;(3)在當事人不接受以應安置人口數為計算依據的房屋賠償方式時,賦予當事人可以根據其房屋結構按照涉案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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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判例:被徵收房屋無土地證和房產證,並非一概不能獲得補償安置
當事人的房屋雖然無土地證和房產證,但該房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歷史原因,當事人在此居住時間也已經超過二十年,並已經進行了現場查勘和初評,如果涉案房屋被強拆後以無證房屋系違法建築為由不給予當事人產權調換的選擇權利,作為下崗職工的當事人將無法保障居住權,面臨無處可居的境地。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被徵收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選擇權,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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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時的損失賠償數額計算,應考慮哪些因素?
■本文作者:黃小仙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導讀:徵收拆遷,主要針對的是房屋土地。自然,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房屋的賠償數額價值越高,決定了總的賠償利益也會較高。那麼,在徵收拆遷時,哪些因素影響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高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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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能否一併解決強拆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在無有效的評估結論作為依據的情況下,雙方又未能提供其他足以準確認定涉案房產價格的證據,二審法院無法就補償金額作出判決。雖然2號補償決定被撤銷,但是,歐永章因合法房產被徵收而享有的獲得補償權利,不因房產價格未能確定而喪失,也不因2號補償決定被撤銷而喪失,百色市政府仍有義務對歐永章就被徵收房屋作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