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能否一併解決強拆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2020-09-18 狄城普法驛站

☑ 裁判要點

1.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不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應予遵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及時履行生效判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根據當事人的訴請,行政機關在無法協議選定評估機構情況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儘快確定評估機構,並在此基礎上及時作出補償決定,不能再以當事人不配合為由無限拖延,造成補償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補償決定應當保障當事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當事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確定貨幣補償的基礎,並以此為基準計算其他補償費用;當事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

3.行政機關在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時,如為一次性解決補償安置糾紛和賠償糾紛,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避免當事人訟累,可以在補償決定中明確房屋補償安置內容,可以同時一併解決強制拆除而造成的室內物品損失、租金損失(因當事人自身拒不配合補償安置工作造成或者擴大的租金損失可以除外)等的賠償問題。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5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歐永章,男,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歐國紅(系歐永章之女),女,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百順,廣西歐亞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異決。

委託訴訟代理人農麗賢。

再審申請人歐永章因訴被申請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百色市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行政強制執行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桂行終1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10月26日,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關於百色大道(一期)項目立項的批覆》,同意建設百色大道(一期)項目。2013年11月25日,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百色大道項目拆遷工作的通告》。2014年1月17日,該項目取得百色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4年12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向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百色大道(一期)項目建設用地的批覆》,批准百色大道(一期)項目的建設用地。2015年5月29日,百色市政府作出批覆,同意百東新區管理委員會的《百色大道(一期)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和《百色大道(一期)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請其依法組織實施。涉案房屋座落於百××市××區四塘鎮華僑開發區,屬於修建百色大道(一期)項目徵地範圍內。房屋徵收部門與歐永章多次協商,雙方在籤約期限內未能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2016年7月18日,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右江區政府)作出右政徵補(2016)2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2號補償決定),給予歐永章宅基地置換和貨幣補償,補償具體內容如下:(一)置換宅基地2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宗地組合),位於百東新區BD02-18地塊**團。(二)房屋主體、裝修及地上附屬物補償費按本項目已經補償的單戶最高評估價取整提存,為人民幣860000元,最終以百色市公證處現場公證登記、測量的數據和廣西廣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果支付補償款。(三)搬家補助費人民幣1000元(每次500元,按搬出和搬進2次計發)。(四)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人民幣8400元(一次性補助臨時過渡安置費12個月,按700元/月計發)。上述貨幣金額合計人民幣869400元,存儲於百東新區徵地拆遷工作指揮部在百色市右江農村合作銀行四塘支行的帳戶……。該決定沒有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也沒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隨後房屋徵收部門將涉案房屋拆除。2017年1月10日,歐永章將右江區政府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號補償決定,確認強制拆遷行為違法,並賠償損失。2017年5月8日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查明百色大道(一期)項目的建設主體是百色市政府,右江區政府是接受上級指派實施徵收行為。經過法庭的釋明,歐永章於2017年5月16日申請追加百色市政府為共同被告,仍然堅持將右江區政府列為被告。2017年9月26日,一審法院作出(2017)桂10行初6號行政裁定,駁回歐永章對右江區政府的起訴。

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和強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二、歐永章請求百色市政府支付補償費6186412元、其他財產損失516050元、律師費134049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於焦點一,百色大道(一期)項目的建設主體是百色市政府,右江區政府接受百色市政府指派行使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經多次協商,雙方在籤約期限內未能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對此,百色市政府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就被徵收的房屋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依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如果歐永章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才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百色市政府沒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歐永章的房屋進行評估,便做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且該決定書沒有進行公告。隨後百色市政府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由右江區政府和百東新區管理委員會組織人員對房屋進行拆除。故百色市政府委託右江區政府做出的2號補償決定和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不合法,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歐永章請求撤銷右江區政府做出的2號補償決定和確認百色市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焦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本案中,歐永章就百色市政府徵收房屋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賠償的項目包括房屋四層及地下室賠償費共3978412元、佔用土地面積賠償費2208000元、裝修損失費352512元,室外樓梯損失費4240元、地臺損失費10324元、化糞池損失費2870元、水管損失費1000元、電線損失費100元、鐵門損失費9296元、水錶遷移費100元、電錶遷移費85元,空調遷移費1000元、其他物品損失費100155元、租房損失費34368元、律師代理費134049元。為了證明房屋及佔用土地面積的損失,歐永章提供了吳某和房屋評估報告予以證實,百色市政府對該證據提出異議。經查,吳某和房屋評估報告系新天地評估事務所對吳某和房屋的價格評估報告,不是本案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報告。歐永章對其房屋損失的價格應依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將他人房屋的價格評估報告做為其房屋損失的參考,自行計算房屋及佔用土地面積的價格,其自行計算出的價格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納。關於歐永章請求百色市政府賠償財產物品損失的訴訟請求,從歐永章提供的證據來看,其提供的證據有《歐永章戶費用損失計算清單》、損壞、丟失物品明細確認表及建築物及地上附著物初步結果表等證據,由於歐永章所列的物品有部分沒有雙方籤字確認,且所列的物品沒有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物品價格進行評估,不能證明損失物品的實際價格,故歐永章自行計算出來的財產物品損失費理由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歐永章在庭審過程中同意申請委託評估機構對房屋及損失的物品進行價格評估,由於雙方就選定委託的評估機構協商不下,歐永章不願意採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且不預交鑑定費,致使案件爭議的損失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應由歐永章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歐永章請求百色市政府支付房屋及佔用土地面積的損失費、財產物品損失費的事實沒有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不予採信。關於歐永章請求百色市政府支付律師代理費的問題,歐永章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事先存在約定由敗訴方承擔該項費用,而律師費的產生與百色市政府的違法行為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故該項請求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採納。關於房屋租金34368元的問題,百色市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導致歐永章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所產生的房屋租金與百色市政府的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該項費用有歐永章提供的《租賃合同》及收款收據予以證實,百色市政府雖然不認可該費用,但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對該項費用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1.確認百色市政府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2.撤銷右江區政府作出的2號補償決定;3.由百色市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損失費34368元;4.駁回歐永章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確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歐永章的訴訟請求,被訴行政行為有兩個,分別為百色市政府作出的安置補償行為,以及百色市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一審法院雖然表述案由為不服補償決定,但實際上對安置補償行為和強制拆除行為進行審理,並作出相應判決,屬於合併審理。本案所審理的安置補償行為、強制拆除行為的當事人相同,都是因徵收行為而引起,合併審理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根據一審訴訟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合併審理:……(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一審法院合併審理並無不當,百色市政府主張本案審理違反「一案一訴」規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二審訴訟中,本案審查對象仍是百色市政府的安置補償行為和強制拆除行為,並進行合併審理。

關於房屋補償問題。歐永章的涉案房屋有合法手續,屬合法財產,百色市政府徵收該房屋,依法應給予補償。右江區政府作出的2號補償決定,向歐永章提供回建用地,並就房屋及附屬物作價補償,是以貨幣為被徵收人新建房屋,本質上屬於產權調換。百色市政府無證據證實歐永章在安置補償協商過程中同意產權調換,且在本案訴訟中歐永章主張貨幣補償,因此2號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方式不符合歐永章選擇的補償方式,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於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的規定,應認定違法。2號補償決定表述貨幣補償根據廣西廣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但訴訟中百色市政府沒有提供該評估報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選擇廣西廣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關於協商選定、多數選定、隨機選定評估機構的規定,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歐永章對廣西廣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結論不持異議,亦應認定違法。2號補償決定有上述違法情形,一審法院判決撤銷2號補償決定,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予以維持。本案補償問題本可以在訴訟中解決,但因新天地評估事務所不接受委託評估,雙方當事人沒能就選擇評估機構達成一致意見,進而得出涉案房產的價格。至於歐永章主張以吳某和評估報告為補償根據的意見,因該評估報告已被新天地評估事務所聲明無效,故不能作為確定房產價格的依據。在無有效的評估結論作為依據的情況下,雙方又未能提供其他足以準確認定涉案房產價格的證據,二審法院無法就補償金額作出判決。雖然2號補償決定被撤銷,但是,歐永章因合法房產被徵收而享有的獲得補償權利,不因房產價格未能確定而喪失,也不因2號補償決定被撤銷而喪失,百色市政府仍有義務對歐永章就被徵收房屋作出補償。一審法院撤銷2號補償決定,卻未判決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是錯誤的,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並判決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值得提醒的是,第一,協商解決是首選的方式,判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並不排除協商解決;第二,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是被徵收人的權利,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百色市政府應當作出貨幣補償的決定;第三,房產價格評估結論是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也屬於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證據,雙方都有義務保障評估機構的選定,在無法通過協商、隨機、多數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下,如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就選定評估機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無該規定的,百色市政府應公平確定涉案房屋價格,並提供相應證據。

關於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百色市政府委託右江區政府於2016年7月18日作出2號補償決定後,於2016年7月22日委託百東新區管委會與右江區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於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一審法院確認百色市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關於損失物品的賠償問題。損失物品的情況有百色市百東新區管委會拆遷辦、百色市右江區拆遷辦確認的清單為證,百色市政府應予以賠償。對上述損壞、丟失物品,因無酌情定價的基本參數,本次訴訟中不予處理,但不能因無法確定價格而不予賠償,百色市政府可以調査核實相關參數後,通過評估,或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生活常識公平確定價格,作出賠償決定。

關於房屋租金賠償問題。百色市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導致歐永章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所產生的房屋租金與百色市政府的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該項費用有歐永章提供的《租賃合同》及收款收據予以證實,百色市政府雖然不認可該費用,但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一審判決百色市政府賠償34368元房租損失,是正確的,二審予以維持。

關於律師費用負擔問題。因雙方無相應的約定,又無相關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歐永章的律師費用請求,是正確的,二審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基本正確,但在小部分事項的處理上存在錯誤。歐永章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二審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1.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號行政判決第一項「確認百色市人民政府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2.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號行政判決第二項「撤銷右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2號補償決定」;3.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號行政判決第三項「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損失費34368元」;4.責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就徵收歐永章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5.責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對因強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損失作出賠償決定;6.駁回歐永章的其他訴訟請求。

歐永章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以行政補償的方式解決行政賠償的糾紛,責令行政機關對已經滅失的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適用法律錯誤;2.二審判決認定吳某和房屋的評估報告因被新天地評估事務所聲明無效,因此不能作為確定房屋價格的依據,理由不足,吳某和房屋的評估標準可以作為本案賠償的參考標準;3.二審法院判決責令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明確作出時間,非但沒有維護歐永章合理權益,反而損害了歐永章合法權益;4.歐永章未獲賠償,房屋租金的損失還是持續增加,一審法院所判決的數額不足以支付,歐永章要求再審時予以增加;5.歐永章要求百色市政府賠償律師費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判決百色市政府賠償歐永章財產損失6786194元、房租損失75037.5元(暫計至2019年10月17日,此後按每月1780.48元計算至百色市政府賠償之日止)、律師費用134049元。

百色市政府答辯稱:1.百色市政府與歐永章對律師費用的承擔無相關約定,歐永章要求百色市政府支付律師費用沒有法律依據;2.歐永章要求增加房屋租金於法無據。百色市政府在收到二審判決後即積極開展房屋評估補償工作,但因歐永章不配合百色市政府開展房屋評估工作,無法選定房屋評估機構,導致徵收補償決定無法及時作出,由此產生的租金應由歐永章自行承擔;3.歐永章要求以吳某和房屋評估標準作為其房屋評估的參考標準,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吳某和委託百色新天地土地評估事務所對其房屋作出的評估報告,已由該所於2016年9月30日在右江區日報上作無效聲明,無法作為參考依據。且各拆遷戶房屋的實際情況均不相同,歐永章要求以吳某和戶已無效的評估報告作為其房屋評估的參考標準,既不符合實際,也無法律依據。歐永章房屋的徵收補償標準,應以有資質的專業房產評估機構對其房屋作出的評估報告作為依據;4.百色市政府在收到二審判決後,積極開展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以便及時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但因歐永章不予配合,無法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導致評估工作停滯。百色市政府將會繼續為履行生效判決積極開展徵收補償工作,時刻做好與歐永章協商、溝通、選定評估機構等的準備,但也會堅持房屋評估、補償標準於法有據的原則。請求駁回歐永章的再審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百色市政府在沒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歐永章的房屋進行評估,且剝奪了歐永章關於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的選擇權的情況下作出2號補償決定,又於歐永章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自行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一、二審法院據此均認定百色市政府的2號補償決定和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撤銷2號補償決定,於法有據。本案爭議焦點為,二審法院判令百色市政府就徵收歐永章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和對因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物品損失作出賠償決定是否公正合法。

首先,關於判令百色市政府重做補償決定是否合法。在房屋徵收強制拆除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於賠償請求人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徵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於依法徵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以體現賠償訴訟的懲戒性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鑑於百色市政府之前已經作出2號補償決定,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安置內容予以明確。該補償安置決定雖因程序違法被撤銷,但百色市政府根據生效裁判重新依據法定程序作出新的補償決定,在原有提存的補償款數額基礎上依法增加,已經能夠保障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問題。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諸項規定以及歐永章申請再審的請求,百色市政府與歐永章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雖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方法,參照百色市政府查明的和歐永章提供的原始資料,本著存疑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因此,二審判決百色市政府應與歐永章協商解決,尊重歐永章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選擇權、依法選定評估機構,公平確定涉案房屋價格,就徵收歐永章房屋重新通過補償決定方式解決補償問題,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關於本案是否應以吳某和房屋評估報告為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主體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一審認為該評估報告不是本案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報告,歐永章以此參考自行計算房屋價格依法無據;二審認為因該評估報告已被新天地評估事務所聲明無效,故不能作為確定房產價格的依據。本院認為,吳某和房屋評估報告非針對歐永章房屋,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不能做為涉案房屋價值補償依據,一、二審認定意見並無不當,歐永章的該項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關於歐永章物品損失的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由於被違法拆除的房屋價值的補償或者說賠償,已經有事先作出的補償決定方式得以解決,故本案的賠償程序僅需解決強制拆除造成的房屋內動產等損失即可。百東新區管委會拆遷辦、右江區政府拆遷辦確認的清單上載明的物品損失,百色市政府應予以賠償。二審判決百色市政府在調查核實相關參數後,通過評估或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生活常識公平確定價格,作出賠償決定,並不違法。

最後,關於歐永章主張的其他損失。1.租金損失。本案中,歐永章一審時訴訟請求要求百色市政府支付租金損失34368元,一、二審判決認為,歐永章主張的租金損失與百色市政府的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均予以支持,於法有據。歐永章再審時提出租金損失應計算至百色市政府賠償之日止,本院認為,雖然該主張超出一審時的訴訟請求,非本案審理範圍,應另案解決,但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避免當事人訟累,百色市政府在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時,對違法強制拆除造成的歐永章租金損失仍應予以解決,但因歐永章自身拒不配合補償安置工作造成或者擴大的租金損失可以除外。2.律師費。因雙方當事人無相關約定,亦無相關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歐永章該項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不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本案二審判決雖然判令百色市政府重作補償決定和賠償決定,但未限定恰當的期限不當,本院予以指正。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後,百色市政府至今未作出補償決定,百色市政府辯稱系歐永章不配合,無法確定評估機構所致。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應予遵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及時履行生效判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百色市政府在雙方無法協議選定評估機構情況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儘快確定評估機構,並在此基礎上及時作出補償決定,不能再以當事人不配合為由無限拖延,造成補償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補償決定應當保障當事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當事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確定貨幣補償的基礎,並以此為基準計算其他補償費用;當事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百色市政府在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時,如為一次性解決補償安置糾紛和賠償糾紛,可以在補償決定中明確房屋補償安置內容,可以同時一併解決強制拆除而造成的室內物品損失等的賠償問題,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

綜上,歐永章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歐永章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志華

審判員 宋楚瀟

審判員 劉艾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陳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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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未依法先進行補償就強制拆除了當事人的房屋,其在實施強拆後,以及法院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後,仍然未主動履行補償職責。在當事人申請房屋補償及物品賠償後,行政機關 未及時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其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既未尊重當事人對貨幣補償的選擇權,也未載明對物品賠償的標準和依據,確有不當。
  • 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為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作出的補償決定是否可訴
    北京徵地拆遷維權團隊源自:魯法行談☑ 裁判要點針對當事人提起的履行補償職責之訴,生效行政判決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拆遷安置補償職責,而未直接判決具體的補償內容。因行政機關未履行該生效判決,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作出履行拆遷安置補償職責的決定。
  • 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為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作出的補償安置決定是否可訴?
    來源:魯法行談☑ 裁判要點 針對當事人提起的履行補償職責之訴,生效行政判決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拆遷安置補償職責,而未直接判決具體的補償內容。因行政機關未履行該生效判決,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作出履行拆遷安置補償職責的決定。
  • 最高法判例:對違法佔地及損失賠償問題的處理
    因違法佔地得到的損失賠償應不低於因徵收土地及房屋依法應當獲得但尚未得到的補償,在相關徵收補償標準尚未確定、對當事人的賠償請求尚缺乏直接判決基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同時責令被訴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徵收補償職責,對相關補償問題作出處理,解決當事人主張的權益受損問題。
  • 最高法判例: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的銜接問題
    因此,在徵收範圍內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後,相關的補償問題可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補償方案中的相應標準作出賠償判決,而無需再通過徵收補償程序予以解決。根據孫金連提出的再審主張和再審事由,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一審法院是否混淆了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二是對涉案被拆房屋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一)關於一審法院是否混淆了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的問題。
  • 最高法院裁判 :被違法強拆的房屋難以鑑定的,法院應判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賠償
    ,既可以選擇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在當事人已經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途徑。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於公平、公正解決問題,避免行政機關對賠償問題不予處理、拖延處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賠償決定,最後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尋求救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
  • 違法建築被違法強拆,有行政賠償嗎?最高法觀點如下!
    行政機關往往無法嚴格遵循《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對拆除違建法定程序的規定,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拆除違建。那麼,面對城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的違法強拆,違建當事人有權主張獲取行政賠償嗎?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來的多起裁判中適用了較為統一的裁判觀點,本文,在明律師就為大家進行一番梳理,以明晰這一問題的大致答案。
  • 最高法判例: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的銜接問題
    【裁判要旨】在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且當事人已經提出了明確的賠償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雙方的行政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羅麗萍、羅麗華訴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政府、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的請示的答覆》(〔2015〕行他字第11號)中指出,當事人的房屋損失可以按照相關建設項目安置補償方案中的相應標準予以賠償。
  • 房屋遭違法強拆,行政賠償只能按補償方案計算嗎?
    2017年12月,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的行為違法;2018年8月,區政府經當事人申請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其中針對房屋的賠償標準參照涉案徵收項目中的安置補償方案確定
  • 違建被強拆,能否獲得補償?
    違建被強拆,能否獲得補償?有位網友在知乎上提問了這樣一個問題:「房子違建,現在下令拆除,這個應該有些補償才能拆除吧,不能強拆吧,我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小編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解答。首先,我們得確定違建是事實上的違建,還是行政機關「口中」的違建,所以何為違建就很重要。
  • 最高法判例:當事人能否就行政賠償事項單獨申請行政複議?
    來源: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行政複議法並未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行政賠償事項單獨申請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應一併提出,複議機關對行政行為合法性予以審查時一併對行政賠償事項作出處理。
  • 最高法判例:人民法院可參照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行政賠償
    ,原本應當通過徵收補償程序予以行政補償的房屋損失,轉變為通過行政賠償程序予以解決。另外,東河區政府還應賠償因沒有及時、依法對葉志剛、王玉梅房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造成葉志剛、王玉梅沒有及時得到合理補償款的利息損失。葉志剛、王玉梅主張賠償屋內物品損失20萬元,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不予支持。
  • 部分行政糾紛全面賠償原則遇阻,專家呼籲修法引入懲罰性賠償
    「全面賠償原則」在實踐中遇阻,律師建議修法確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近年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問題備受關注。
  • 最高法判例:違法強拆造成的利息損失該不該賠償​?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9)最高法行賠申1214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臧桂芝提起的行政賠償之訴。案涉房屋被青山區政府強制拆除,該行為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因此臧桂芝依法享有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臧桂芝向青山區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青山區政府有作出行政賠償決定的義務。
  • 遇到強拆,然後確定被告以及賠償金額?
    (一)對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情形的處理市、縣人民政府審理補償、補償造成的土地徵用案件,應當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徵用批准前,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實際佔用原告人的土地;原告要求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在確定補償標準和賠償金額時,應當在補充手續後,將補償前後的補償與補償相結合,適當增加補償(賠償)額,避免合法徵地和非法徵地農民的賠償安置,嚴懲未經批准的第一次使用
  • 違法拆遷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查處理(乾貨總結)
    在行政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並已經啟動行政賠償程序時,當事人不能重複或者交叉運用救濟手段,再行尋求行政補償。因此,在徵收拆遷範圍內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後,原有的補償問題可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人民法院應直接進行實體審理並就賠償問題作出行政賠償判決,無需另行通過徵收補償程序解決。
  • 違法強拆房屋,補償原則上不能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針對這樣的一種情況,有的徵收方可能會跳過法定程序,行政機關直接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違法強拆。而對被徵收人來說,違法強拆之下繼續維權,那麼房屋補償本應當通過徵收補償程序很可能轉變為通過行政賠償程序予以解決。二、非法強拆情形下,哪些法律規定可以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呢?
  • 最高法勝訴判決後效:違法強拆今後一律這樣判!
    要旨二:違法強拆應直接判行政賠償,不再考慮適用補償程序省高院判決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宗旨,在當事人已經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於公平、公正解決問題。在一個行政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並已經啟動行政賠償程序時,當事人不能重複或者交叉運用救濟手段,再行尋求行政補償。
  • 最高法明確:房屋被村委會強制「村民自治」,卻要起訴行政機關?
    很多的拆遷項目都實行村民自治,由村委會出面解決徵收事宜。村委會不但制定了安置補償方案,而且還在被徵收人不同意搬遷時,直接帶人將村民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
  • 【最高法裁判】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經法律授權、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