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查處理(乾貨總結)

2020-08-26 法律人那些事

違法拆遷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查處理

一、賠償之訴的提起

1.程序選擇

【要點提煉及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如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基於上述規定,實務中涉及賠償程序選擇事項主要集中於以下幾點:

(1)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程序的選擇。在行政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並已經啟動行政賠償程序時,當事人不能重複或者交叉運用救濟手段,再行尋求行政補償。因此,在徵收拆遷範圍內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後,原有的補償問題可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人民法院應直接進行實體審理並就賠償問題作出行政賠償判決,無需另行通過徵收補償程序解決。——(2018)最高法行申8212號臧某某訴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履行行政補償職責案,(2017)最高法行再97號段某某訴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政府、衡陽市石鼓區城管執法局強制拆除及行政賠償案。

(2)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與行政賠償訴訟的銜接。在符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件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後,如賠償義務機關存在拒收申請、作出或未作出賠償決定等情形的,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通過訴訟程序對實質爭議進行審查處理,而不是以賠償義務機關的上述行為作為審查重點。這樣能夠避免出現行政機關多次作出、撤銷行政賠償決定的情形,防止賠償案件久拖不決。——(2019)最高法行申1695號邱某某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3)行政行為確認違法後,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無需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行政行為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違法,當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無需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程序。對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單獨提起賠償請求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兩種途徑,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當事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表明其沒有選擇向行政機關直接提出賠償請求的途徑,而是選擇由人民法院解決其行政賠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當事人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在賠償程序上的選擇權。因此,對於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續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情形予以處理。——(2020)最高法行賠申380號段某某訴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4)行政賠償訴訟撤訴後能否就同一事項再次提起。對於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後,申請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後,原告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由於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在審查對象、案件處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行政訴訟審理的對象是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賠償訴訟審理的對象是違法行政行為是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以及如何賠償的問題。因此,行政賠償訴訟在處理具體程序問題時,不能簡單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賠償訴訟與民事(賠償)訴訟在審查內容、裁判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都涉及被告對原告的賠償問題,可參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2016)最高法行賠申306號蚌埠市金達糧油飼料有限公司訴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5)能否以起訴複議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方式解決行政賠償問題。對於以獲得行政賠償為目的的訴訟而言,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救濟方式是直接起訴賠償機關,並不包括起訴複議機關,即不包括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複議機關就賠償機關的行政賠償問題作出處理的情形。與起訴賠償機關相比,起訴複議機關不僅程序更加繁瑣,耗費更多的資源,而且難以直接解決賠償問題,容易形成循環訴訟。——(2018)最高法行再128號夏某某訴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2.賠償前提

【要點提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據此,當事人獲得行政賠償需要具備行政行為違法、造成了實際損害、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屬於直接損失等前提條件。行政賠償領域的直接損失是因遭受違法行政行為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喪失,其與間接損失對應理解,這是理論和實踐中的通常理解。事實上,無論是現有財產還是可得利益,只要損失的發生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就屬於直接損失。必然可得利益,是指並不依賴其他外在條件的成就,倘若無侵權行為發生,該利益則為賠償請求人必然獲得。對於不確定發生的利益,就不屬於直接損失。而不確定發生的利益,是指即便不存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的侵權行為,也未必能夠實現的利益。

【要點應用】在(2018)最高法行賠申108號張某某因訴虞城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對果園違法拆除提出的40萬元經營損失賠償不能得到支持,原因有二:一為經營利益需要多種條件的具備方能成就,並不是不依賴其他外在條件成就的必然發生的利益,故該經營損失不是直接損失。二為張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失事實的發生。

3.賠償請求

【要點提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損失內容和賠償數額。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當事人不能籠統請求予以行政賠償,否則屬於訴訟請求不明確,賠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當事人未明確具體的損失內容和賠償數額,屬於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列明具體損失內容、提出具體的賠償數額。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包含對房屋「恢復原狀」,並表示對相關損失進行評估鑑定,不宜認定為訴訟請求不明確。

【要點應用】在(2019)最高法行賠申315號黃某某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某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並未明確具體的損失內容和賠償數額,屬於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情形,一審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列明具體損失內容、提出具體的賠償數額。至於將來人民法院支持的數額,確需通過司法評估程序確定的,由人民法院自主決定,而不是由當事人在起訴時主張訴訟中通過司法評估程序確定其賠償請求的數額。一審未予釋明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4.舉證責任

【要點提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鑑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據此,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一般仍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即原告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法律規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是考慮到一方面被告要對自己的過錯和違法情形承擔代價,另一方面,因被告的原因往往客觀上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或難以舉證,不宜將舉證責任再加之於原告自身。具體來說,行政違法行為是否造成損害及損害大小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原告承擔,被告則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在原、被告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充分、相關損失無法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要點應用】在(2019)最高法行賠申991號杜某某訴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杜昌龍在違法強拆行政訴訟中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存在相關損害的事實。連江縣政府提供的證據證明,連江縣政府成立的徵遷指揮部與杜昌龍已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在房屋被強制拆除前,杜某某已經獲得《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的相關補償款項及宅基地安置補償,在房屋拆除後,杜某某向洋門村委會領取了廢棄物品補償款及搬遷誤工費用。即杜某某因房屋被政府實施徵收已得到補償,且亦已領取屋內物品的補償款,連江縣政府也已按照協議約定建成宅基地供其選取建房,因此,杜某某的房屋雖被違法強制拆除,但其合法權益並未因此違法行為而實際受損,故其請求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賠償標準的確定

把握大前提:人民法院在審理違法拆遷行政賠償案件時,要堅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為體現對違法強拆行為的懲戒,對當事人的相應賠償不應低於依法拆遷獲得的補償,要填平補齊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利,儘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確保當事人獲得的賠償利益能夠充分保障其安置補償權益和實際居住權益。其次,應當綜合考量當地其他被拆遷人的安置補償情況,全面考慮違法拆遷法律法規以及當地相關政策規定的貫徹實施情況。具體來說,可根據案情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處理:

1.參照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賠償標準

【要點提煉】在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違法強制拆除造成被徵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損失的,參照徵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確保被徵收人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低於行政機關合法徵收拆除房屋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補償,這一做法符合國家賠償法關於「直接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在大多數被徵收人已經依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籤訂補償協議,該方案能夠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參照該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當事人的相關損失。

【要點應用】在(2019)最高法行賠申1號葉某某訴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東河區政府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職權,強制拆除葉某某被徵收房屋的行為,已經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東河區政府應當對葉某某房屋及其他財產的直接損失予以行政賠償。一、二審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確定賠償範圍和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賠償數額,對行政程序未予考慮的果樹和葡萄樹予以賠償,並對延遲支付補償款造成的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葉某某主張,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以東河區政府作出賠償決定時涉案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基準確定賠償數額,對直接損失予以賠償。但是,葉某某並未舉證證明一、二審判決的賠償項目和數額違反法律規定,明顯不足以彌補其損失,且該項主張沒有法律根據。

2.參考已籤訂的安置補償協議確定賠償標準

【要點提煉】行政賠償不應低於行政補償,也即不應低於當事人可獲得的徵收安置補償利益。那麼如何確定安置補償利益?具體可考慮以下因素:(1)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2)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3)本應對當事人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4)其他被徵收人的徵收補償決定和補償安置協議。通過綜合比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充分救濟保障原則和懲罰性賠償原則,選擇最有利於當事人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方式。通常,參照適用與當事人相仿的其他被拆遷人所籤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往往對當事人更加有利。

【要點應用】在(2020)魯行終369號鄧某訴菏澤市人民政府、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未支持鄧某提出的房屋置換請求,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不利於充分保障鄧某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本院予以糾正。由於鄧某和前夫盛的房屋情況基本一致,本院將參照盛某與市住建局籤訂的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對鄧某所主張的產權調換請求和其他損失進行認定,以求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即,市住建局除進行貨幣賠償外,還應當以與盛某相同規格標準對鄧某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滿足當事人的選擇權。

3.參照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賠償標準

【要點提煉】因違法強制拆除合法房屋而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中,考慮到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以及對當事人居住權益的保障,確定賠償標準時不應使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低於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亦不應低於賠償時該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在不低於徵收補償標準的前提下,受損財產的價值評判可以估價時或判決時為基準。

【要點應用】在(2017)魯行終911號宋某某訴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南區政府強制拆除宋某某房屋的行為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宋某某有權就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獲得行政賠償,市南區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賠償義務。涉案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後,為保障當事人居住利益,宋某某獲得的房屋損失賠償數額應當按照能夠購置與其原居住狀況相當的商品房計算。鑑於涉案房屋周邊房產價格明顯上漲,應當按照本案判決時涉案房屋周邊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賠償。經調查,涉案房屋周邊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在宋某某未申請對其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情況下,從有利於保護當事人角度出發,法院酌情依上限認定涉案房屋賠償標準為每平方米22000元。遂判決市南區政府賠償宋某某房屋損失1779668元。

4.通過委託評估方式確定賠償標準

【要點提煉】評估報告是確定房屋補償價值的核心證據。評估中如何選擇評估時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案件爭議能否得到實質化解,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在委託評估時,原則上應當以侵權行為發生時為評估時點。在目前的司法實務當中,出於有利於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利益之考慮,對於時間跨度長、特別是房地產市場價值波動大,當事人原產權安置權益需要通過貨幣化方式實現的,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其合法權益,房屋損失賠償時點的確定,應當選擇最能彌補當事人損失的時點。在房屋價格增長較快的情況下,以違法行政行為發生時為準,無法彌補當事人的損失。以法院委託評估時為準,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

【要點應用】在(2015)行提字第20號易某某訴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房屋強拆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嶽麓區政府主張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賠償直接損失之精神,以2009年1月9日違法強拆行為發生時為本案的評估時點。易某某認為,應當以本院2019年4月18日委託評估機構的日期為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於徵收與補償的全過程,否則將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房屋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物價格波動較大,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房屋損失賠償時點的確定,應當選擇最能彌補當事人損失的時點。在房屋價格增長較快的情況下,以違法行政行為發生時為準,無法彌補當事人的損失。以法院委託評估時為準,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為此本案將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的2019年4月18日作為評估時點。再審期間,本院依法委託華運評估公司對房屋損失進行評估。對於涉案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值,華運評估公司按照不同評估時點,出具了兩份評估報告(⒈第1105號評估報告:評估時點為委託評估的2019年4月18日,市場價值為139.68萬元;⒉第1106號評估報告:評估時點為提審立案的2015年6月25日,市場價值為102.84萬元)。最終採納2019年4月18日為時點的評估報告更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存權利,確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產權保護。

5.通過走訪詢價方式確定賠償標準

【要點提煉】在無法通過委託評估方式確定被拆除房屋價值時,人民法院通過走訪詢價,參考估價時同區位房屋的市場價格對當事人房屋賠償數額予以酌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房屋徵收補償時市場價格補償的基本原則。

【要點應用】在(2019)最高法行申5307號楊某某訴瀋河區拆遷局、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瀋河區拆遷局未經法定程序強制拆除楊雅賢房屋的行為違法,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有效維護被強拆人的合法權益,其賠償不應低於因依法徵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於賠償時改建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由於案涉房屋被拆除,一審法院兩次委託相關評估機構評估,均被退回,致使案涉房屋無法通過評估的方式確定價值。一審法院通過走訪詢價,參考估價時同區位房屋的市場價格對案涉房屋賠償數額予以酌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符合房屋徵收補償時市場價格補償的基本原則。

三、賠償範圍和賠償數額的確定

把握大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據此,在違法拆遷行政賠償案件中,被拆除房屋已無法恢復原狀,依法應當判令支付賠償金,不能讓當事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於依法徵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於賠償損失範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徵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如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具體來說,違法拆遷損失賠償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1.被拆除房屋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首先,關於賠償方式的選擇。如果被拆除房屋依法進行的徵收與拆除,當事人既可以選擇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因此,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對賠償被拆除房屋損失時,賦予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可獲得的賠償利益,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其次,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標準決定,而選擇何種賠償標準可以根據上述賠償標準的確定方式具體把握。總之,賠償數額要以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為底限,確保當事人能夠獲得與之前相當的房屋、與其他被拆遷人相當的房屋,滿足其實際居住利益,保障其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維護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的穩定性。需要注意的是,被拆除房屋不僅包括有證房屋,還包括很多無證房屋。對於無證房屋的處理,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而不是與違章建築一概論之。當無證房屋遭遇違法強拆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當時立法狀況、房屋建設時間和動機、房屋來源和使用現狀、當事人居住利益等因素確定是否賠償。

【要點應用】在(2018)魯行終652號路某某訴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行政賠償案件,東昌府區政府應當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同時,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一審法院認為東昌府區政府不能剝奪路某某選擇安置住房的權利,並以判決的方式賦予路某某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益。在認定房屋損失數額時,一審法院認為因東昌府區政府徵收決定公告時間與實際賠償時間相隔過長,市場行情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果以徵收決定公告時的市場價格予以賠償,該賠償標準顯然對被徵收人是不公平的,故一審法院在依職權委託評估時要求評估機構按照該委託時點對谷莊片區新建商品(住宅)樓房的平均市場價格予以評估,體現了公平原則和充分賠償的原則。因此,對於涉案房屋損失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如果路某某選擇貨幣賠償,東昌區政府應按評估價格每平方米7755元的標準向其支付房屋賠償金1774111.35元;如果路某某選擇安置住房,東昌府區政府應向其提供與被拆除房屋區位、用途、面積相同或近似的房屋,並無不當。

2.室內動產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製作物品清單,致使當事人難以履行舉證責任,行政機關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當事人就損失金額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認定。當事人的室內物品因違法強拆滅失,在雙方均對室內物品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現場照片、物品損失清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考慮物品折舊等因素,對當事人的賠償請求合情合理進行酌定處理。關於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額財物損失、機械設備損失等,當事人應當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以證明這些財物在拆除現場客觀存在以及各自的具體價值,否則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礎依據。

【要點應用】(2017)最高法行申3860號趙某某訴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因違法拆遷造成的有關沙發、茶几等6.6萬元的賠償主張,屬於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其在原審期間已經向法院作了必要陳述;而長清區政府作為經法院認定的違法強拆主體,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內實際物品狀況的情況下,如果對再審申請人所主張的這部分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損失不予認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一、二審法院結合當事人主張、在案證據以及運用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判令長清區政府賠償6.6萬元損失,並無不當。至於趙某某另外要求賠償的300萬元珍寶龍珠、觀世音畫像損失,屬於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宗財物,其應當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這些大宗財物在拆除現場客觀存在以及各自具體價值,否則人民法院亦無酌定之基礎依據。而趙某某在原審期間其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所主張的300萬元大宗財物之存在,該財物的損失與被訴強拆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更無從談起。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相關訴訟請求,同時指出待證據充足後其可另行主張,可視作保留其後續依法尋求救濟之權利,並無不當。

3.停產停業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經營性用房遭遇違法強拆,往往會產生停產停業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只是補償因徵收給被拆遷人經營造成的臨時性經營困難,具有過渡費用性質,因而只能計算適當期間或者按照房屋補償金額的適當比例計付。被拆遷人在徵收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後的適當期間,也應當及時尋找合適地址重新經營,不能將因自身原因未開展經營的損失,全部由行政機關來承擔。對於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一般參照補償標準確定。各地對停產停業損失規定的補償標準並不一致,大多要求具備被徵收房屋屬於非住宅的合法建築、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等條件。

【要點應用】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號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某主張因為房屋被拆除導致其停業,要求賠償停產停業至今的損失每月2萬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計算。如果許某某提供的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符合上述規定所確定的經營用房(非住宅房屋)條件,則婺城區政府應當依據上述規定,合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金額並予以賠償。但由於徵收過程中的停產停業損失,只是補償因徵收給房屋所有權人經營造成的臨時性經營困難,具有過渡費用性質,因而只能計算適當期間或者按照房屋補償金額的適當比例計付。同時,房屋所有權人在徵收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後的適當期間,也應當及時尋找合適地址重新經營,不能將因自身原因未開展經營的損失,全部由行政機關來承擔。因此,許某某主張按每月停產停業損失2萬元標準賠償至房屋恢復原狀時的再審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裝修裝飾費、搬遷費、過渡費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過渡費一般是對房屋被徵收人於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過渡期限內,因另尋住房搬遷所產生的損失或者增加費用的補償。即便對被徵收人不存在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問題,但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房屋,必然導致被徵收人在接受賠償之前,臨時另尋住房,並承擔相關搬遷及臨時安置費用。對於裝修裝飾費、搬遷費、過渡費的賠償,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對此已經予以明確,賠償可以參照執行。但是,相關標準不應低於各地確定的統一標準,當數額過低時侵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時,應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依法賠償。

【要點應用】在(2018)最高法行申4856號孫某某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不存在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問題,但因中原區政府在未與再審申請人籤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違法將涉案房屋強行拆除,該行為必然導致再審申請人在接受賠償之前,臨時另尋住房,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該項費用損失系中原區政府的違法拆除行為直接導致的,應當由中原區政府予以賠償。原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關於過渡費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中原區西崗村(一、二組)、大廚房(汽配大世界)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搬遷補助費的發放:在拆遷範圍內的村(居)民以戶為單位,對其搬遷補助及由於搬遷造成固定電話、網際網路、管道燃氣、暖氣、有線電視、水錶、電錶、空調等固定設備的拆裝、房屋裝修裝飾等費用,按每戶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包幹發放。」原審法院參照該規範標準,判定中原區政府應當賠償再審申請人包括搬遷補助、固定設備拆裝費及房屋裝修裝飾費用共計5000元,亦無不當。

5.租金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房屋租金損失屬於「期待利益」,一般不予賠償。但是,有些情形需要注意,因徵收導致租房合同被解除而產生的租金損失,系當事人通過依法籤訂租房合同完全可以取得的確定的、客觀的利益,本可通過合同實際履行得以實現,此種情形不同於房屋空置的情況下主張房屋出租後收益的「期待利益」的情形。由於行政機關長期未履行拆遷職責,導致房屋一直處於待拆除的狀態,且當事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實際情況,判令行政機關按租金損失進行賠償。對此,要注意區分相關停產停業損失中是否已包含該租金損失。

【要點應用】在(2016)最高法行申4118號崔某某訴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崔某某於2013年9月25日與案外人賈某某籤訂了《出租房屋合同書》,租期為五年,約定租金為每年29萬元整,並預收租金20000元。新城區政府於2013年11月17日向崔某某發出《房屋徵收通知》,要求接到通知後,對於前期出租的房屋,儘快解除租賃合同。2013年11月23日崔某某和承租人賈某某解除了上述租賃合同,並退還承租人租金20000元,崔某某主張,其提起本案一審時涉案房屋仍未被徵收,應賠償其依據合同應享有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的租金580000元。就本案而言,被訴《房屋徵收通知》張貼數年後涉案土地方進入徵收程序,確實給當事人造成了事實的侵害。本案涉及的相關利益系崔某某通過依法籤訂租房合同完全可以取得的確定的、客觀的利益,本可通過合同實際履行得以實現,此種情形不同於房屋空置的情況下主張房屋出租後收益的「期待利益」的情形,所謂「期待利益」是指該利益在是否能夠取得、能夠取得多少方面均存在不確定性。原審判決認為合同約定的收益不屬於實際損失存在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情形。

6.搬遷獎勵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根據徵收安置補償方案的規定,原則上,享受搬遷獎勵的條件為及時籤訂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時日內主動搬遷。當事人未籤約導致房屋被拆除,一般難以享受搬遷獎勵。但是,對於某些情形,需要結合行政機關違法行為類型與違法情節輕重,綜合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及徵補條例,依法合理確定賠償項目及數額,以確保當事人所得賠償不應低於其依照徵收補償方案的可得數額。為避免出現行政機關實施了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卻降低了徵收成本的不合理結果,人民法院參照涉案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增加搬遷獎勵金,有利於全面賠償當事人損失,引導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徵收行為。

【要點應用】在(2020)最高法行申4462號覃某某訴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雁山區政府與案涉樓房大部分業主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後,又將該樓鑑定為危房並以此為由組織強制拆除,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程序規定,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應當結合行政機關違法行為類型與違法情節輕重,綜合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依法合理確定賠償項目及數額,以確保當事人所得賠償不應低於其依照徵收補償方案的可得數額。為避免出現行政機關實施了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卻降低了徵收成本的不合理結果,二審法院參照《桂林市321國道擴建工程雁山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在一審判決賠償房屋損失基礎上增加15%的搬遷獎勵金,改判賠償總額為623373.9元及利息,有利於全面賠償覃某某損失,引導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徵收行為,本院予以支持。雁山區政府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7.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等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前提是致人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在我國目前的國家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限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及第十七條列舉的行為時,才可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對於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等損失,因不屬於強拆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一般不予賠償。

【要點應用】在(2019)最高法行申2270號高某某訴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政府、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高某某主張的人身權、健康權損害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的賠償問題,高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受傷害是新撫區政府強制拆遷行為所致,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前提是致人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在我國目前的國家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限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及第十七條列舉的行為時,才可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故,一、二審法院未支持高某某的該項主張,均無不當。關於高某某賠償誤工費、交通費和材料費的主張,該項費用並不屬於新撫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一、二審法院未支持該主張,亦無不當。

四、裁判方式的選擇

【要點提煉】人民法院要儘量直接判決具體賠償內容,避免判決作出賠償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據此,行政案件審理應當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宗旨,及時解決行政爭議,減少當事人訴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人對於通過何種方式獲得賠償具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就是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其賠償問題。基於司法最終原則,人民法院對賠償之訴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在當事人已經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途徑。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於公平、公正解決問題,避免行政機關對賠償問題不予處理、拖延處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賠償決定,最後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尋求救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具體到賠償的數額,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徵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併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於補償標準。

【要點應用】在(2019)最高法行申7493號魏某某訴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薛城區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已被在先的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魏某某訴請判令薛城區政府賠償因違法拆除造成的相應損失,依法有據。對此,一審判令薛城區政府賠償魏某某各項損失。二審認為魏某某所主張的涉案房屋以及附屬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均應納入行政賠償範圍,可採用支付賠償金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等方式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權益和補償權益,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等觀點,論述詳盡,依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可,在此不再贅述。但是,二審認為「有關賠償事項和賠償數額問題仍需要薛城區政府進一步審查核實」,並判決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薛城區政府對魏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賠償,則有違司法最終原則,裁判方式明顯不當。二審關於薛城區政府在協調化解不成時應及時作出賠償決定,魏某某可依法尋求司法救濟的指引,無法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國家司法和行政資源。二審判決方式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二審法院應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及時作出賠償判決。

整理編寫:山東高院行政庭 王海燕 溫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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