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近幾年,全國各地的拆遷項目都有村委會的身影,就比如說:舊村改造、村改居、城中村改造、騰退等。
很多的拆遷項目都實行村民自治,由村委會出面解決徵收事宜。村委會不但制定了安置補償方案,而且還在被徵收人不同意搬遷時,直接帶人將村民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這就讓很多農村的村民感到困惑,村委會究竟有沒有權利實施拆遷?
首先,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其次,村民自治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
「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七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首先,村委會無權進行土地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因此,集體土地的徵收按法律規定應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公告並實施,並未規定村民委員會有權實施強制土地徵收。
其次,村委會無權制定安置補償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因此,集體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償方案》按法律規定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未規定村民委員會有權制定安置補償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五款規定: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我們看下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
再審申請人的房屋被迎澤區人民政府強拆,再審申請人以迎澤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確認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是再審申請人房屋所在地的《拆遷方案》規定松莊村委會是實施主體,村委會也承認實施了拆除劉愛廷房屋的行為。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迎澤區人民政府不是適格的被告,不予立案。
然而最高法院卻認為一、二審法院未結合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視頻、錄音等證據等,而是基於松莊村委會的自認,認為迎澤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裁定駁回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就是:
雖然《松莊村拆遷方案》中規定松莊村委會是實施主體,其也承認實施了拆除劉愛廷房屋的行為,但由於其不具有強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職權,故其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應視為受行政機關的委託,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由委託機關承擔。
一、二審法院未結合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視頻、錄音等證據,以及松莊村城中村改造資金來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歸屬、迎澤區政府在涉案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全面審查和認定,而是基於松莊村委會的自認,認為迎澤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裁定駁回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引用判例詳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250號)
在現實生活中,當時村民的房屋被村委會強拆時,村委會幫助政府實行強制拆除,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村民應當對委託其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提起訴訟。
除此之外,被徵收人應當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進行維權,才能儘早爭取到合理的賠償,否則可能耽誤訴訟時間而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