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樂縣城關鎮南關村村民唐紅權把縣供電公司告了。他尚未同意拆遷安置,炎炎夏日家裡遭斷電,起訴要求縣供電公司恢復通電。
南樂縣法院一審駁回了唐紅權的訴求,稱供電設施因拆遷及安置房建設工程被拆除,重新架設線路而待唐紅權同意拆遷後再拆除,是一種資源浪費。
唐紅權上訴後,濮陽市中級法院糾正一審錯判,稱唐紅權與南樂縣政府並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南樂縣供電公司有義務採取措施保障唐紅權的基本用電需求,判令30天內恢復供電。
濮陽市中級法院判令南樂縣供電公司30天內恢復供電
唐紅權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等了一個月,沒有任何動靜,正當他準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南樂縣城關鎮政府下達強拆通知。他起訴鎮政府行政違法,法院立案次日,房子被強拆了。
拆除唐紅權的房子,有無違反「先補償、後拆遷」原則?是否獲得法院準許強執?9月18日,南樂縣城關鎮鎮長王曉華回復紅星新聞記者稱,唐紅權已以城關鎮政府為被告,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唐紅權反映事項,由南樂縣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村民「被斷電」後起訴要求恢復通電
供電公司稱,拆遷中供電設施已拆除
南關村位於漢字造字聖人倉頡的故鄉南樂縣。唐紅權是南樂縣城關鎮南關村人。
南樂縣法院的民事判決顯示,唐紅權將南樂縣供電公司起訴了,請求被告恢復供電。
唐紅權起訴稱,他長期居住、生活在南關村,一直由被告提供供電服務,他也是按時足額繳納電費。2019年6月,正值高溫酷暑季節,南樂縣供電公司卻因接到縣政府安委辦通知,而停止向他提供供電服務。
南樂縣政府安委辦向縣供電公司發函,要求對南關村停電
據法院判決記載,唐紅權訴稱,他曾在2019年10月起訴了南樂縣人民政府,南樂縣人民政府在法庭上明確表示,自接到行政訴訟立案通知書後,已明確南樂縣供電公司立即恢復供電,但唐紅權多次要求供電,南樂縣供電公司都拒絕了。
唐紅權認為,南樂縣供電公司在沒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情況下,沒有權利單方拒絕向公民提供電力服務;地方政府依法要求其提供供電後,被告仍拒絕,違反了法律規定。
對此,南樂縣供電公司在庭審中回應,南關村村民原宅基地已被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789戶村民中已有763戶籤訂了《徵收補償協議》,原有房屋已被拆除,為保證搬遷安全和安置房建設,南關村的變壓器、線杆等供電設施已被拆除。
南樂縣供電公司辯稱,唐紅權的宅基地已被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該公司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法完成架設線路工作,更無法完成對原告恢復供電。
一審法院駁回村民恢復通電訴求
稱重架線路後再拆除,是種資源浪費
2020年4月16日,南樂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2017年11月21日,為進一步改善城中村居住環境、加快難關城中村改造步伐,南樂縣人民政府決定徵收南樂縣城關鎮南關村的集體土地。
南樂縣法院查明,南關村現有789戶居民,自徵地補償工作開展以來,已有763戶居民與南關村村委會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且地上建築物已被拆除。唐紅權至今未與村委會籤訂《徵收補償協議》;被徵土地正在實施安置房建設工程,唐紅權房屋周邊地上建築物均已拆除。
南樂縣法院認為,唐紅權雖以要求被告立即供電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其實質仍是因為徵地拆遷補償引發的糾紛。南樂縣人民政府告知了包括原告在內的被徵收人,徵收補償安置相關內容及權力救濟途徑、時限。
「該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已開始兩年多並完成絕大部分工作量,被告的供電設施因拆遷及安置房建設工程而拆除,故原告在被徵收拆遷範圍內無法接受供電服務,是由於其怠於籤訂《徵收補償協議》造成的。」
法院判決稱,重新架設線路待唐紅權同意拆遷後再拆除,是一種資源浪費
南樂縣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重新架設線路為其供電,明顯加重被告合同義務、顯失公平,況且被告重新為原告架設供電線路而待原告籤訂《徵收補償協議》後再行拆除,也是一種資源浪費。
綜上,南樂縣法院一審駁回了唐紅權要求縣供電公司立即提供供電服務的訴求。
二審法院糾正一審錯判,
判令供電公司30天內恢復供電
宣判後,唐紅權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南樂縣供電公司立即給唐紅權提供供電服務。
唐紅權上訴提到,在他沒有拖欠電費的情況下,南樂縣供電公司無權單方拒絕向居住家庭提供供電服務。而且,南樂縣政府已經通知南樂縣供電公司為唐紅權恢復供電,但供電公司拒不履行南樂縣政府的行政通知。
2020年7月27日,濮陽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據判決記載,南樂縣供電公司稱,南關村安置房已交工,安置房水電氣暖等設施一應俱全,唐紅權在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交出被徵收土地後,可立即搬入安置房。但唐紅權怠於籤訂《徵收補償協議》,拒絕搬入安置房,所以是唐紅權自身原因造成其無法接受供電服務。
二審判決顯示,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審法院認定,一審適用法律有誤,依法應予改判
二審認為,唐紅權與南樂縣政府並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南樂縣供電公司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單位,有義務採取措施保障唐紅權的基本用電需求,其無權單方終止向唐紅權提供供電服務。且在行政訴訟中,南樂縣政府明確表示已通知南樂縣供電公司為唐紅權恢復供電。
綜上,濮陽市中級法院認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依法應予改判:撤銷一審判決;樂縣供電公司30天內向唐紅權恢復供電服務。
鎮政府出具強拆通知,鎮長回復法院會依法裁決
唐紅權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經過艱難維權,他終於拿到勝訴判決,可此後的遭遇讓他不解。
「等了一個月,沒有任何動靜。」唐紅權說,正當他準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9月7號,城關鎮政府給他下達了強拆通知。
城關鎮政府向唐紅權下達限期3天拆除的通知
蓋有南樂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印章的這份通知稱:「唐紅權在南關城中村改造區劃內「南北大街以西」的房屋及附著物,限你於2020年9月9日前自行拆除完畢。逾期不執行,將依相關法規強制拆除。」落款日期為2020年9月7日。
「看到強拆通知,我立刻想到用法律武器維權。」唐紅權說,9月8日,他到縣法院起訴城關鎮政府行政違法,「剛交了50元訴訟費,還沒有等到案件進展,第二天,我們延續五、六代人的家被強拆了。」
唐紅權在訴狀中,請求法院確認南樂縣城關鎮政府在今年9月7日作出的針對唐紅權的限期拆除房屋及附著物的「通知」違法,並撤銷該通知。
唐紅權稱,城關鎮政府在做出該行政行為時,沒有引用任何的生效法律文書,也沒有依據任何法律條款,更沒有告知行政相對人的任何合法訴權,且從其通知到拆除僅給行政相對人不到兩天時間,就要求將幾百平米的房屋及附屬屋拆除,這一切都表明被告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唐紅權起訴稱城關鎮政府行政違法
城關鎮政府給唐紅權的限期3天拆除「通知」中有無法律依據?拆除唐紅權的房子,是否違反「先補償、後拆遷」原則?最高法曾明確表示,無法院準許,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強拆。城關鎮的「強拆」行為,有無獲得法院準許強執?
連日來,紅星新聞記者就上述問題,先後多次聯繫南樂縣縣長曹擁軍和城關鎮鎮長王曉華。9月18日,王曉華回復紅星新聞記者稱,唐紅權已以城關鎮政府為被告,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唐紅權反映事項,由南樂縣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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