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相信有不少被徵收人們都遇到過或者見過徵收方的強拆行為。這裡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是違法強拆,但也有很多地方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司法強拆。在這裡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大家在徵地拆遷中遭遇違法強拆後,是忍氣吞聲呢?還是會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您先想著,我先來給大家講一個案例。
2018年年初,當地因為要修建綠化隔離帶,當事人所在的村子被納入徵收範圍之內。與此同時,村委會召開村民大會,在會議上討論拆遷補償標準,會議結束後,村委會委託拆遷公司的方某對該村子進行拆除作業。2018年4月,該村的大部分村民都已經與拆遷公司籤署了補償協議,但包括當事人在內的5戶農戶,因拆遷補償標準不能滿足其需要,於是一直未與拆遷公司籤署補償協議。在這期間,拆遷公司的方某曾先後前往該5戶農戶的住處,與其協商拆遷補償標準,但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為了綠化隔離帶項目的早日開展,拆遷公司的方某帶領相應的工作人員對這5戶未籤署補償協議的農戶的房子進行了強拆。在得知房子被強拆後,氣不過的當事人們決定團結起來,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
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拆遷公司的方某當庭提出了一個觀點,他認為,自己是考慮到綠化隔離帶項目的工期,所以才對當事人們進行了強拆,並且,自己不應該賠付由當事人不滿意拆遷補償標準而導致的損失。但是法院認為,在農村徵地拆遷中,應遵循《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在《土地管理法》還未完善的情況下,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遂判決方某賠償本案5位當事人除去拆遷補償外的其他損失。
在本案中,雖然方某在庭審現場中認為自己是考慮到綠化隔離帶項目的工期,所以才對當事人們進行了強拆。但是這種說法在徵地拆遷中,並不合理也不合法,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要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強拆,徵收方是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也就是所謂的司法強拆。但是在本案中,方某的強拆行為本就違法,應當認定為故意損壞財物。我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這裡就結束了,文章開頭中的問題,大家都有了答案嗎?如果有答案的話,可以在下方評論區中進行評論,當然,如果有問題需要解決的話,可以將相關問題私信給我,我會一一為大家進行解答的。
■ 內容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請聯繫刪除。
■ 徵地拆遷、拆遷補償、農村拆遷、國有土地拆遷、拆遷知識交流與分享。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每天為您推送各種專業、有用的拆遷知識,幫您識破拆遷背後的心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