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拆遷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徵收部門需要取得審批後才能實施土地徵收活動。而違法徵地拆遷並不少見,違法徵地損害村民的利益,那麼遭遇違法徵地拆遷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還能不能維權?
下面由劉勇進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遭遇違法徵地拆遷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還能維權嗎
村民遭遇違法徵地拆遷時,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未起訴的,還可以維權。村民可以申請審判監督或者信訪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徵地程序不合法的後果
1、行為被確認違法、撤銷、變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責任。
從實踐來看,我國對違反程序的行為區分如下情況:
第一,以程序瑕疵不影響權利義務為由,不認定行政行為違法;
第二,嚴重違反程序,確認違法;
第三,確認違法,並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土地徵收中,因程序違法而導致行政行為被認定違法並撤銷的情況並不多見。
對程序違法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不撤銷或宣告無效,行為效力未受影響,但這並非意味著這種行為可不受追究,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仍應承擔其相應的程序違法後果。
2、行政賠償責任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行政訴訟的途徑對自己的權益進行救濟。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
雖然我國徵地程序違法的責任制度不承認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作人員具有外部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外部侵權責任主體,但從內部來說,還是作為主體存在的,對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作人員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我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行政追償責任制度。行政追償中,政府及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的是一種財產責任,但不能因此代替行政處分。
土地徵收部門違法徵地的,村民超過訴訟時效沒有起訴的。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維權,例如到信訪機構信訪、向土地管理部門反映情況、申請審判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