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相信廣大被徵收人最為關注的就是屬於自己的那份拆遷補償款,但是在實踐中,有不少被徵收人認為徵收方給付的拆遷補償款過少或者不符合自己的心意,拒絕籤署補償協議,從而導致徵收方使用違法行為迫使被徵收人籤署補償協議或者徵收方以拆違促拆遷的方式將被徵收人的房屋拆除,更有甚者直接強拆被徵收人的房屋。大家都知道,我國法律規定違建拆除是不予補償的,那麼在實踐中,這種以拆違促拆遷的行為真的不予任何補償嗎?其實不是的,且聽律師為您進行講解。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在實踐中,經常有被徵收人會被徵收方嚇唬,但是在實踐中,徵收方的這種做法,我們可以理解為是違法的,是只想加快徵地拆遷的進程而非是為被徵收人考慮的,一般來說,我們也不能以有沒有房產證來認定是不是違法建築,而是以是否影響城市規劃。
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說,即使是違建的話,也要分情況進行處罰,並不是說,只要是違建就要拆除。在實踐中,經常有被徵收人能遇到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在我看來,這種方式的拆遷工作,無非的違法拆遷,其目的只會導致被徵收人損失相關的利益,徵收方加快徵地拆遷項目的進程,也就是說,以拆違促拆遷對徵收方來說是百利無一害的,而對被徵收人來說是百害無一利的。
其實,在實踐中,不管徵收方是不是以拆違促拆遷的形式拆除的房屋,我認為拆除違建是要對房屋內財產的損失進行賠償,我國法律僅規定對於違法建築的部分不予補償,但並沒有規定對建築內的財產不予補償。在這裡,我也不是建議咱們被徵收人多多搭建違建,並將其價值昂貴的財產放在裡面等行政機關拆除,我的意思是,咱們被徵收人在遭遇這種情況時,一定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另外,在實踐中,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時有發生,只要咱們被徵收人能找出當時建造房屋的批覆,那麼咱們被徵收人還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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