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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不合理,這似乎是全國各地進行徵收拆遷的一個通病。從立法層面來講,實際上可以找出許多保護被徵收人權益的規定。顯然,立法者的本意其實是要讓徵地拆遷有利於民。然而,為什麼好的法規和好的政策不能在實踐中得到充分的體現,有的人拆遷之後反而落得居無定所、越拆越窮的局面,這無疑與徵收方的不完全守法行為有關。事實上,既然法律有所規定,那麼徵收方在進行有關工作時就要嚴格依法,不能任憑自身意志去行事,更不能為所欲為進而侵犯百姓合法權益。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切徵收行為都應當是為了公共利益。簡言之,徵收應當是為了全體人民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個別人或個別組織的利益。比如修建高速公路、高鐵、省道等交通建設,修建學校、醫院、菜市場、廣場等公益項目。因此,任何目的不符合「出於公共利益需要」這一大前提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都是違法的,任何摻雜商業發展性質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都是違法的。實踐中,被徵收人要格外注意審查本次徵收項目其本質上的「公益性」。
在沒有任何公告的情況下要求籤安置協議,這在實踐中很常見,尤其是偏遠的農村地區,徵收方找準民眾找民眾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不健全的弱點,違法實施徵收行為。
雖然"公告"好像只是一個簡單的程序,但這是法律規定的拆遷中不可缺少的程序,行政機關有責任和義務進行公示和公告。對於廣大被拆遷人,沒有公告程序就意味著知情權的喪失,因此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公告,對方拒絕公布有關信息或者不能提供,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拆遷、拒絕籤訂補償協議,且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法律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評估機構的資質、評估結果存在異議等多個方面的內容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尤其是針對被徵收人作出了保障性規定。比如《徵補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該條明確了被拆遷人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法律不允許徵收方私自選定評估機構。
總之,評估這件事情有著嚴謹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守,不是徵收方可以按照自身意志隨意進行的,必須要依法評估,評估問題上的公正性不容破壞。
接觸過很多拆遷類案件,發現其中有不少徵收方熱衷於採用「先拆後補」的方式,比如以搬遷獎勵鼓動被徵收人先搬遷,其後再談補償。徵收方這種作為,既是在罔顧被徵收人的利益,也是在知法犯法。
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應該要知道「先補償後搬遷」是法律賦予的重大權利,如果說徵收方不履行補償義務就要求搬遷甚至是非法進行強制搬遷,也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圖聚四方
前面已經說過徵收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意味著拆遷其實是在犧牲百姓的個人利益來實現公共利益,這就沒有道理要讓百姓在生活水平上出現消極影響,徵地拆遷應該是要讓百姓的生活越來越美好的。
法律明確的規定,要保證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這是最基本的補償原則。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在徵收之後應與原先的生活水平相當乃至是高於原先的生活水平,那麼在補償時就要注意,是否有參照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貨幣補償,是否有以1:1為最低面積比例進行產權置換等等。
因此,遇到徵地拆遷,大家首先要明確:合法的房屋被徵收之後,自己的生活水平會朝著好的方向走。如果說生活水平不升反而下降了不少,那麼幾乎可以得出「補償標準不合理」的結論。
多次協商勸籤無果的情況下,有的徵收方沒有了耐心,極有可能會採用一些不太合適的手段去逼拆。對此,國家是明確的提出了禁止,這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等中均有所呈現。
任何逼迫拆遷的手段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嚴厲打擊各種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因此遇到違法逼拆,被徵收人不應該只是會害怕與妥協,而是要有意識的進行證據保全,依法依規、專業維權、理性維權。而如果徵收方執意要違法逼拆,那麼就要做好承擔各種法律責任的準備。
談判和補償陷入僵局,拆遷方經常用"強制拆除"來威脅被徵收人,「強拆」震懾之下,很多拆遷戶被迫籤了字。這裡要給大家指出的是,強制拆除有嚴格的執行程序,而行政機關無有權力直接進行強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行政強拆並不適用於徵地拆遷領域,事實上行政強拆早已被取消,而目前想要進行強制執行必須經過法院的行政裁決,未經裁決不得強拆。所以面對強拆,大家一定要細心分析,如果說補償協商不成行政機關就直接來強拆,這種做法嚴重違法。大家要冷靜的應對,並儘早諮詢律師,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護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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