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沒有人住的房屋,實施連夜強制拆遷的案例對大家來講早已是不足為奇;這一把將屋中熟睡的被拆遷人來個「乾坤大挪移」,大半夜將人拉到幾裡地以外拋下,另一頭趁被拆遷人趕不回來徑直把房屋剷平的新聞也常常見到報導;更有甚者,強拆者徑直把被拆遷人挾制住,讓被拆遷人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房屋倒在機器轟鳴中。
雖然說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但是這樣喪盡天良的做法還是讓人有想打人的衝動。有被拆遷人朋友經常關注這方面的律師,從之前的文章中讀到過「合法的司法強拆」和「違法強拆」的有關內容,十分好奇地留言詢問拆遷律師:此種連夜強制拆遷的行為有可能是合法強拆嗎?
律師從兩方面講
第一個層面 何為合法強拆
對於此種問題,律師曾經跟大家解答過許多次。簡單的來說,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表現的合法強拆關鍵有兩種,一種是因為被拆遷人消極維護自身的利益致使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後,經過法院同意對於房屋進行拆遷,即司法強拆;另一種則是因為房屋自身確實屬於違建或危房,在依法經過嚴謹的法定程序認定並且經過依法催告等後,由權責部門執行拆除。
需要特殊強調的是,不論是司法強制拆遷,還是行政違法拆遷,都須要保障被拆遷人的程序利益,即便可以推演到強拆的必然結果,其斷定和執行程序也必定嚴謹依照法律規定需求實施。
也就是說,不論事實上被拆遷人的房屋是不是達到了須經依法強拆的地步,拆除行為都不是任何人或組織能夠在隨意時間以任何方式做出的。
第二個層面 夜間強拆是否合法
像我們之前文章所講的,強拆不但須要滿足嚴格的法定條件,而且須要在程序、實施主體等各個方面嚴謹適應有關規定的要求。關於「夜間強拆」的合法性問題,我們最開始需要關注的就是其發生時間的合法性。
關於強制執行的時間問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又《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中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也就是說,關於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依法不可以出現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而對於正常被歸入徵收拆遷範疇的房屋來說,顯然不可以徑直構成需要被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強拆的「緊急情況」。
最高法院於2014年公布的全國法院徵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的《葉呈勝、葉呈長、葉呈發訴仁化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案》中,法院就是按照以上規定,最終判決斷定強拆違法。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也談論強調,拆除之前應該首先告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粘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所以,政府為了加速徵拆工作進程,或者為了掠奪被拆遷人奪取公平合理拆遷補償的首要籌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夜間實施強拆偷拆,顯然屬於違法強拆行為。即便政府具有充足的強制執行根據,並具有相應的強拆主體資格,在程序上也是存在違法的。
由於政府違反法律規定在晚上進行強拆行為給被拆遷人導致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要求賠償;對於政府強拆行為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律師最終想在此問題的本原上延長的一點是,在許多徵收拆遷中,有些被拆遷人的房子除了被直接強拆外,還有可能被打著「誤拆」的旗號,在拆除四周被拆遷房屋時被一同拆毀或徑直拆除。
許多人認為此時只能在徵收方的可恥行為下吃悶虧。但是依據《行政強制法》第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也就是說,不論房屋是在夜間被強拆了,還是遇到了有意的「誤拆」,被拆遷人都可以經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應該拿得的賠償,追查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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