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徵收主體不同有什麼風險嗎?律師:有風險且違法

2020-09-16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在徵地拆遷中,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城市拆遷和農村拆遷,在實踐中,我看到許多被徵收人在面對徵地拆遷時,都會露出一種「馬上就要暴富」的表情,但是我想告訴大家的是,咱們被徵收人到底能不能暴富,完全是看徵收主體。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拆遷還是開發商拆遷,二者給付的利益不同,而這利益將直接影響被徵收人能不能暴富。

一、徵收方的拆遷目的不同

在徵地拆遷中,如果是城市拆遷的話,那麼很有可能當地有了新的規劃或者有新的公共設施的建設。而開發商拆遷呢,則一般會在徵收範圍內建立商品房,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拆遷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建設或者說改善民生,而開發商徵收則是為了盈利。

二、徵收方給付的補償不同

在我所了解的情況來看,徵收方主體不同,所給付的補償款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行政機關主導徵地拆遷工作的話,一般會按照徵收公告下發之日的周邊房屋市場價進行計算。而開發商徵收的話,則一般也會對房屋進行評估,但最終籤署補償協議的時候,開發商往往會用「巨額」拆遷補償款來讓被徵收人籤署補償協議。也就是說,能成為「富一代、富二代」的拆遷,一般是開發商主導的徵地拆遷,但是在實踐中,被徵收人如果拆遷補償不籤署補償協議的話,開發商很有可能直接選擇不拆你了。

三、救濟方式不同

這裡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被徵收人與開發商籤署的補償協議,一般是民事協議,如果協議中產生糾紛的話,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而被徵收人與行政機關籤署的補償協議叫做行政協議。在之前,被徵收人與行政機關籤署補償協議後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往往會選擇往民事訴訟中推脫。但是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該《規定》第5條規定「下列與行政協議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活動,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與其訂立行政協議但行政機關拒絕訂立,或者認為行政機關與他人訂立行政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認為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被徵收徵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公房承租人;(三)其他認為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說,被徵收人因補償協議與行政機關產生糾紛的話,被徵收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民事訴訟進行推脫了。

四、已無開發商徵收,如果遇到即違法徵收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也就是說,不管是城市拆遷還是農村拆遷,徵收方的主體都應當是市、縣級行政機關而非開發商,如果被徵收人們遇到了開發商主導的徵地拆遷工作,那麼一定要小心,避免吃虧上當。

綜上所述,想靠徵地拆遷從而「一夜暴富」的想法已經不可能在實現了,如果大家還有相應問題的話,可以在下方評論區中進行評論,也可以將問題私信給我,我會一一為大家進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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