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讀者朋友問我在行政訴訟中,被徵收人不用負舉證責任,因為《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那麼,是不是就說明,被徵收人只要提起行政訴訟就可以勝訴呢?其實,我認為在行政訴訟中,雖然《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原告的舉證責任,但是在立案的過程中,咱們總要提供最簡單的證據吧,不能跟法官說「徵收方強拆了我的房子,我要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就立案吧?更不用說什麼只要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就能勝訴這種荒唐的言論,至於為什麼?您請接著往下看。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但是在個別行政訴訟中也有例外,「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裡大家需要注意一下,如果咱們當事人實在不能舉證的話,一定要在法院中說明,讓法官遵循該法條的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咱們被徵收人在遭遇徵收方違法強拆後,到人民法院並不是說能起訴就能起訴的,咱們被徵收人要搞清楚實施強拆行為人的主體是不是當地行政機關,另外,在起訴立案階段,咱們被徵收人還是需要有最基本的事實根據,所以並不說咱們被徵收人不用承擔舉證責任就不用出具證據。
在實踐中,我經常會讓被徵收人在遭遇強拆時對徵收方正在實施的強拆行為進行拍照取證,同時在第一時間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撥打110報警。其實,咱們換一個角度看,報警是為了能讓警方查找是誰對咱們的房屋實施的強拆行為,而對正在實施強拆行為的工作人員拍照或者拍攝他們正在強拆房屋的行為只是為了在起訴立案階段更好的立案,更好地提供咱們的事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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