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徵,未作出補償決定,未收到通知書,未對被徵收人進行公開聽證,未合法選定評估公司,這樣「未補先拆」的拆除行為當然違法,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團隊律師據理力爭,徵收方卻辯稱基於公共利益拆除房屋。最終在聖運律師的助力下,店鋪被強拆的趙先生獲得了勝訴。
趙先生是雲南怒江州某村村民, 在村裡開了一家食宿店,經營日用百貨、餐飲、住宿服務。2017年初,徵收方在趙先生所有的房屋上畫上「拆」字,趙先生才得知自己所有的房屋因公路建設項目已經被列入徵收範圍。
之後,徵收方依據有關徵地補償安置政策與趙先生就徵地補償安置事宜協商,但趙先生認為徵收部門確定的補償數額較低,難以接受,故拒絕籤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和領取徵地補償安置金
徵收方雖多次向趙先生下發《限期拆除催告通知書》,但趙先生均未籤收,2018年11月27日趙先生房屋遭到徵收方強制拆除。
趙先生遂委託聖運律師幫助維權。聖運律師認為徵收方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亦未履行強制拆除的必要程序,實體及程序均違法,嚴重侵害了趙先生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徵收方實施的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質證過程中,徵收方辯稱:趙先生未在限期內自行拆除房屋,考慮到項目建設將極大改善區域交通運輸條件,推進沿線鄉鎮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才對趙先生的房屋進行強拆。
聖運律師當庭指出了徵收程序中諸多問題並進行反駁,所涉的徵地拆遷沒有得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徵地批覆;趙先生的房屋一部分在徵收決定公告的範圍內,一部分不在徵收決定公告的範圍內,但所有房屋均已被拆除;趙先生在沒有收到補償決定書和領款通知書、沒有進行參與評估公司的選定,沒有接待過評估公司測量的情況下,房屋被徵收方強拆。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在土地和房屋徵收的工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取得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徵收方既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被徵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並不能成為徵收方實施強拆的擋箭牌。徵遷中,很多建設項目都關乎公共利益,對老百姓來說這是好事,但需要指出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不一定非得通過侵犯到一些居民的合法利益來實現。只要依法定程序徵遷,在實現公共利益的同時,居民自身的合法利益也會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