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公告」政府不遵循法律程序,強拆確認違法

2020-09-26 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

一、案情事項

原告:

曾某

委託代理人:

邵東曉,德凱律師團承辦律師

王保國,德凱律師團承辦律師

被告:

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許某,鎮長

行政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於2019年12月2日強制拆除原告兩個鵝棚的行政行為違法;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行政訴訟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 確認被告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人民政府於2019年12月2日強制拆除原告曾某位於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金東村蛇尾埔地上的兩個鵝棚的行政行為違法。
  •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人民政府負擔。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案件詳情


曾先生系廣東省潮安縣彩塘鎮金砂二村村民,2016年開始和蔡某合夥在其承租的金東村荒地上經營獅頭鵝、種鵝的培育養殖,蔡某僅是名義合伙人,並不參與獅頭鵝、種鵝的培育養殖經營活動。期間,曾先生先後在該荒地上建設了五座鵝棚。2019年12月2日,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定職權的前提下,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人民政府進入曾先生養殖場地,拆除了曾先生養殖場的兩座鵝棚,給曾先生造成了巨額財產損失。曾先生遂經過多方打聽決定委託德凱律師團邵東曉、王保國律師助力其維護合法權益。「民告官」之路開啟!

三、律師介入

德凱律師團邵東曉律師、王保國律師介入後發現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人民政府強拆曾先生兩座鵝棚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權等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

兩位律師在研究了案件情況之後,助力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1、證人證言及身份信息,證明原告先後在案涉荒地上建設了五座鵝棚;

證據2、證人證言及身份信息;

證據3、證人證言及身份信息;

證據4、證人證言及身份信息,


證據2、3、4共同證明原告一直在涉案荒地從事獅頭鵝、種鵝的培育養殖;

證據5強拆前視頻及說明,證明原告鵝棚被強制拆除之前的狀況;


證據6、強拆中視頻及說明;

證據7、電話錄音及文字版;

證據8、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證據9、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


證據6、7、8、9共同證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強拆了原告的兩座鵝棚;


證據10、強拆後視頻說明;

證據11、強拆後照片,


證據10、11共同證明被告的強拆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被告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人民政府針對兩位律師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辯駁。德凱律師團在做了充分的準備後,以理據爭!針對被告提出的辯駁點進行了一一回擊。最終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對證據6至9被告對其強拆了原告兩座鵝棚的事實無異議,證明目的予以確認。

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子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子行政處罰」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査處工作規程》12.3「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照本規程13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和處罰告知可以一併下達或者合併下達。…(3)限期拆除違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在實施對本案強制拆除標的物進行強制拆除前,沒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故彩塘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缺乏相應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鑑於本案強制拆除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的規定,曾某請求確認彩塘鎮政府於2019年12月2日強制拆除其兩個鵝棚的行政行為違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書

四、德凱律師說

勝訴是由委託人和律師共同的努力促成,作為強拆中的受害者需要有保護證據的意識。很多人說我沒錢找律師,打這種官司能否指點一下如何提交證據,結合本案德凱給大家列個清單作為借鑑:

1、土地使用證明,一般包括:土地承包證或承包合同、土地租賃協議等,證明養殖場場佔地合法;

2、養殖場被拆前整體結構照片或視頻,證明原貌的存在狀態;

3、養殖場強拆現場的視聽證據,證明強拆行為何時發生,強拆組織者和實施者為何人。這裡強調一下:很多人忽視這一證據的收集,如果沒有強拆主體的確定也就代表著沒有明確的被告,法院不予立案;

4、養殖場強拆後現場照片,證明強拆後樣貌及損失狀況,為日後申請賠償做準備;

5、如果當地政府以禁養區或者環境汙染為由拆除,需準備禁養區養殖場整治名單、排汙許可證明及排汙設備照片。

很多朋友都會問當面對當地政府違法強拆威脅 ,怎麼尋求有效的幫助 ?在什麼時間段找律師介入呢?
其實,在徵收或拆遷過程中,政府和被徵收人或被拆遷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因掌握權力具有天然的主動性、強制性,佔主導地位,而被徵收人或被拆遷人處於弱勢地位。打官司實際就是一場持久戰,不能因為自己處於弱勢地位就放棄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現在法治環境越來越好,這也為大家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

作為被徵拆人要有耐心,有恆心,有信心。為了防止政府濫用權力,法律和正當程序被引入;而廣大被徵收人或被拆遷人對法律規定和正當程序規定卻知之甚少,此時更需要專業律師介入彌補這一不足。

因此,當您知曉自己的土地或房屋等財產被徵收或拆遷後,從這時起越早請律師介入越好,這樣越能防止您的土地或房屋被強推或強拆,因為律師越早介入,通過其法律和程序工作越能給政府機關形成壓力,這種壓力可能來自於違法的成本或社會影響等,政府出於這種違法壓力而不敢違法強拆;再說明一點,並不是說只要律師介入就能使您的土地或房屋免於被強拆,因為有的政府機關對這種壓力不屑一顧或者說這種壓力明顯低於上級機關或項目工期等所帶來的壓力,此時,政府機關仍會進行強拆,那麼面對這種情況我們該怎麼辦呢?第一對土地或房屋原狀進行取證,第二對強拆現場進行取證,通過對強拆行為進行訴訟並提起行政賠償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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