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鵬勝訴案例解讀」:限拆決定撤銷後最高法認定房屋為合法建築

2020-10-14 北京市京鵬律師事務所

近日,北京市京鵬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勇律師,合伙人趙遠池律師代理的王先生(化名)訴某地級市人民政府強拆案中,在一審、二審我方勝訴的情況下,該市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主張市政府不是強拆主體且被拆房屋未獲得審批,屬於違章建築,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駁回市政府的再審申請,其裁判主旨主要有如下兩點:

1、原規劃部門對涉案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已被複議機關撤銷,城管部門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也被依法確認違法,市政府主張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缺乏事實依據。

[典型意義]:在以往的地方法院對於強拆案件判例中,即使行政機關在強拆前沒有作出任何違建認定的決定以及強制執行決定,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即強制拆除行政相對人房屋,或者相關行政決定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在後續的賠償案件中,法院仍可能認定涉案建築因沒有手續而按照違章建築的標準進行賠償或補償。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明確在相關前置法定程序被撤銷或確認違法後,沒有事實依據認定行政相對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即對該房屋的合法性進行了認定,在最大層面上有效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這樣的判決也具有極強的引導意義,有效避免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賠償甚至低於合法補償的價格,而不對行政機關行政惡性的誤導,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份裁定可謂正本清源。

2、生效的判決已經認定市政府為本案適格被告,且涉案徵收項目的徵收公告由市政府作出,那麼徵收過程中的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徵收公告的作出主體來承擔。

【典型意義]:在徵收補償安置的實踐工作中,大部分徵收項目的實際主導者和決策者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當然其也是徵收決定或公告的作出主體,但往往具體工作下沉,這就導致決策者不具體接觸被徵收人,一線接觸被徵收人的卻拍不了板,很多矛盾糾紛本來不大,卻因為這種倒掛狀態使糾紛矛盾激化,有些甚至演變成極端事件,但這些往往是可以在萌芽狀態進行通過合理、有序的溝通協商解決問題的。

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直接認定發布徵收公告的主體承擔強拆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利於實現權責利相統一,也有利於約束、規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徵收,更實質性的解決矛盾糾紛,實現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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