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王先生於2008年與廣錄莊村集體經濟組織廣錄莊村農工商經濟聯合社(現已變更為廣錄莊村經濟合作社)籤訂《土地承包(租賃)合同書》,約定由王先生承租廣錄莊村的土地11畝用於設施農業建設,其後王先生在此建設了雞養殖相關設施,並於2008年12月9日註冊成立了某禽業有限公司,一直從事雞養殖經營活動。其間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了動物防疫、環保等手續。
2019年10月23日,房山區張坊鎮政府向王先生作出張政限拆字[2019]第01號《期拆除決定書》,稱某禽業有限公司的養殖設施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設,並責令王先生於2019年10月29日前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並接受複查。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將由鎮政府組織拆除。
二、律師介入
2019年10月24日,王先生委託德凱律師團進行維權。我們認為, 房山區張坊鎮政府作出的《限拆決定書》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未依法告知權利救濟事項,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行政複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向張坊鎮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三、複議結果
2020年2月5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審理案件後認為張坊鎮政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屬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上也不合法,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撤銷張坊鎮政府於2019年10月23日做出的《北京市房山區張坊鎮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決定書》(張政限拆字[2019]第01號)
四、案件分析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本案中,安坊鎮政府認定的的涉案建築面積與王先生提交的環評批覆等材料上記載的面積相差甚大,且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建築面積大小,屬於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安坊鎮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前,未對涉案建築進行充分核查、調查等程序,且未告知王先生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程序上也不合法。因此,安坊鎮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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