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又俗稱「民告官」,在實踐中,有不少被徵收人認為在行政訴訟中「民告官」能告贏的機率很小,還不如索性不告。其實,咱們被徵收人這麼想的話就錯了,自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爭議,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審判的特殊職能作用日益彰顯,但是行政訴訟「告狀難」現象依然存在。200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該《意見》指出「凡是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可訴性事項,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單行法律、法規授權的,也要嚴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排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也就是「告狀難」將得到有效的解決。這裡您可能要問,「告狀難」雖然能得到了解決,但行政訴訟的勝訴率該怎麼提升?在這裡我給您講述一個案例,一個靠著強有力的證據清單從而打贏的行政訴訟案例。
當事人李先生在貴州省凱裡市有一處養殖場,根據判決書的內容得知,該養殖場是當事人李先生的父親在2013年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該養殖場大約佔地1000平方米左右,而養殖場的建築面積大約2000平方米。在2017年7月26日左右,當事人李先生在養殖場建成後就到當地行政機關去辦理養殖場的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辦理後兩年,也就是2019年,當地行政機關向李先生下發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該《決定》認為李先生所建造的養殖場為違法建築,並要求李先生在相應的期限內,對養殖場自行拆除,如果不拆除的話,則會強制對其拆除。同年,因為李先生未對其養殖場進行拆除,當地行政機關阻止相關人員對其養殖場進行強制拆除。李先生在看到養殖場被拆除後,遂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當事人李先生出具了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證明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土地轉讓協議、養殖場建設申請書、養殖場場地證明、微型企業補助資金申請、養殖場照片(強拆之前)、養殖場照片(強拆之後)等相關材料,證明該養殖場是經過合法審批才建造的並且在經營方面也取得了相應的證件予以佐證。人民法院在查看相應的材料後認為,雖然當地行政機關有拆除違法建築的權限,但是在違建認定上應當有充足的證據,在本案中,李先生的養殖場明顯不是違法建築,但當地行政機關卻以拆除違法建築的形式,將養殖場養殖拆除,這顯然將李先生的相應權利不管不顧。最終,人民法院判決當地行政機關強拆李先生養殖場的行為違法。
我在看到這宗案例時,第一反應是這宗案例多虧有了一份明確的證據清單,且當事人李先生擁有保護證據的相關意識。這裡需要提醒大家的事,雖然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是這不是讓行政機關將合法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並拆除的理由。如果,廣大被徵收人也遭遇到了李先生的這種情況,那麼大家一定要第一時間搜集證據,並及時提起行政訴訟,以免過了相應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案件。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這裡就結束了,如果您還有想問的問題,可以將問題私信給我,我會一一為大家進行解讀的。
■ 內容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請聯繫刪除。
■ 徵地拆遷、拆遷補償、農村拆遷、國有土地拆遷、拆遷知識交流與分享。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每天為您推送各種專業、有用的拆遷知識,幫您識破拆遷背後的心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