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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的理解與適用
再次,從客觀情況出發,除了不可抗力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外,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因素造成起訴人起訴超過期限的情況也必須由司法機關加以充分考慮。 (二)最長起訴期限的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1.超過最長起訴期限的抗辯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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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延誤
[1] (二)訴權保障下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中斷規則的引入紛爭 行政訴訟中沒有起訴期限中斷的概念,而在民法上,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推翻了訴訟時效存在的基礎,因此使已進行的期間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起算」。[2]其中,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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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專欄 | 行政訴訟中起訴條件的審查
被訴的行政行為即使具有關聯性,但是如果是不同的行政機關作出,依據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作出,將其納入一個行政訴訟中解決,一則考驗法官的司法審查能力,二則被告舉證質證也很困難,最後法院的判決也會很困難,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有些可能要駁回訴訟請求,有些可能要撤銷或者確認違法,融合在一個判決中,更容易引起歧義,最終並不能實現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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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實務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具體可分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後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未告知起訴期限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固定的,沒有中斷、中止的規定,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對被耽誤的期限扣除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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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中,遭遇強拆沒有證據也能告贏徵收方嗎?律師:不可能
最近有讀者朋友問我在行政訴訟中,被徵收人不用負舉證責任,因為《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那麼,是不是就說明,被徵收人只要提起行政訴訟就可以勝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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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
我們都知道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重要前提條件,沒有證據很多案件都無法作出判決。那證據應該由誰來提供呢?這就涉及到我們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奉行的舉證原則一般為誰主張,追舉證。但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因被告一方當事人為國家行政主體,與原告的法律地位存在明顯的差距,如果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會導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行政訴訟中到底由誰來舉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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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五大規則解讀
該《規定》是我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主要載體。其主要規則有: 一、取證規則 取得證據規則是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及其相對人和其它利害關係人收集、調取證據所應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應滿足的條件。由於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證缺乏明確一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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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瑜:論行政訴訟中的重複起訴
在規範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在兩要素之基礎上增加「訴訟請求」這一第三要素,而此種將「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相併列之邏輯無法兼容於包含三分肢說在內的訴訟法本質論及動態的本質論,僅可與實體法本質論實現自洽。在實體法本質論的諸學說中,行政行為違法性說最契合我國法律對於行政訴訟標的之規範立場,在本土化改造時,我國宜採用行政行為個別違法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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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致勝的關鍵在證據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致勝的關鍵在證據。沒有過硬的證據,即使被拆遷人屬於受害者也可能敗訴。所以面對一些當地政府的強拆,一定要學會搜集和保留證據。面對強拆,大部分老百姓早都手忙腳亂,但一定要做到這幾點:1 對強拆整個場面進行拍攝,可以用手機、攝像機或者預先安裝的攝像頭拍照片或者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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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依職權調取證據之限定性研究
該規定既沒有調取證據的條件和範圍,也沒有調取證據的程序性規定,以致在審判實踐中,出現了審判人員代替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和舉證的錯誤現象。本文結合最新規定,對依職權調取證據的目的、條件、範圍和程序提出如下一些淺見。 一、依職權調取證據目的必須限定於審查證據,是對當事人已提供證據進行的庭外複查活動,是一種司法活動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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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已經立案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及處理
在起訴不作為案中原告未提供其曾提出申請的證據的,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潘某訴安吉縣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案本案要旨: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至少要提交根據申請行政處理程序已經啟動的最低限度事實。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其曾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證據,則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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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研究
可以說,在行政訴訟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著一定的法律基礎。 一、邏輯起點: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涵 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內涵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來界定。狹義的行政訴訟非法證據僅指違反法律 規定的程序、方式或者手段取得的證據。而廣義的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指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內容,證據的表現形式,取得證據的程序、方式或手段之一不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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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卿:設論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從法經濟學角度分析
而法院的法官除了沒有利益衝突關係而可能更為公正外,在適用法律和衡量證據方面能比行政機關的複議人員有優勢。故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應該體現這種比較優勢而有所區別。我國如採用行政訴訟來附帶審查規章,可能以較少的第(1)類代理成本(即監督代理人的成本)的付出來得到較多的第(3)類代理成本(即代理人給被代理人帶來直接或間接損失)的減少,從而符合效率原則。此外,「附帶審查」制度也使得法院即使將規章納入審查範圍,也無需擔心案件量猛增而無法承受的問題。[9] 三、 原告資格問題 立法者應考慮誰是最合適的原告來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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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什麼是起訴、應訴、反訴!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都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即告誰要明確,通過起訴要求被告方履行什麼義務要明確,告對方違法或侵權有什麼事實根據也要明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起訴人雖然不需要提出要求判處被告人何種刑罰的具體請求,但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什麼罪的刑事責任這一訴訟請求仍要明確。(四)本案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前者是指這一事件或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由人民法院處理,而不是由其他機關或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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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起訴期限提起行政訴訟的,喪失起訴權
行政訴訟是有時效期限的,如果超過起訴期限提起行政訴訟的,喪失起訴權。接下來請看吳青律師的詳細介紹。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行政訴訟已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期限,並且原告沒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而延誤起訴的情形,於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李某亮不服,並提起上訴。二審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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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指南---珠海中級法院
如何提起行政訴訟1.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根據其口頭或書面委託以該公民的名義起訴。2.誰是行政訴訟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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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訴離婚,沒有證據,怎麼辦?
法律知識要點:想起訴離婚,沒有證據怎麼辦?這是每一個想離婚的當事人,都會問到這個問題,下面筆者詳細說說相關的法律問題。沒有證據,就不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嗎?當然不是,沒有證據也可以起訴離婚。這裡所指的「沒有證據」,是指沒有證據證明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能否判決雙方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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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因違建不予補償引發行政訴訟,違建認定書是否能作為證據
在一次房屋徵收過程中,長春市某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李學林一處200餘平方米未登記建築沒有予以補償。李學林對此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李學林對該區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仍然不服,持原審起訴意見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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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說案:關於新舊司法解釋交替時期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問題
,將之前的兩年期限修改為一年,這對行政相對人的訴權或多或少地產生了影響。由於部分行政相對人未能及時了解到法律規定的變化,導致錯過了起訴期限;還有一部分是由於行政行為發生在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而這一修改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自身剩餘的起訴期限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今天我們給大家分享的這個案例恰能夠反映出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後者遇到的這一問題兩級法院的不同處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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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
行政訴訟中證據交換制度,《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對於案情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並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再次將該條進行了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