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應訴、反訴
在法院打官司,當事人可能是起訴者,可能是應訴者,也可能是反訴者,因而有必要弄清什麼叫起訴,什麼叫應訴,什麼叫反訴等問題。
除了刑事公訴案件以外,起訴是訴訟程序的開端。刑事公訴案件的起訴稱為提起公訴,即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訴,就是由公民、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某個公民或某個單位,或告某一級政府或某個政府主管部門。除了刑事訴訟案件以外,無論什麼案件,起訴一般都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起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其他組織。與本案有間接利害關係者無權就本案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身份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告誰要明確,通過起訴要求被告方履行什麼義務要明確,告對方違法或侵權有什麼事實根據也要明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起訴人雖然不需要提出要求判處被告人何種刑罰的具體請求,但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什麼罪的刑事責任這一訴訟請求仍要明確。
(四)本案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前者是指這一事件或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由人民法院處理,而不是由其他機關或組織處理。譬如,黨員不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就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後者是指這一事件或糾紛具體屬於這個法院管轄。如果依照法律規定應向另外一個法院起訴的,就不能向這個法院起訴。
應訴是指被告按照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受理起訴後,就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的一方,同時通知被告的一方應訴即參加訴訟。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須參加訴訟以外,其他案件中的被告接到應訴通知後,如果認為自己不屬於本案的當事人,可以向發出應訴通知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但不得對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置之不理。如果人民法院仍決定被告應訴,則該被告必須應訴。
被告覺得原告就同一案件事實存有對被告應履行的義務,於是便反告對方,被告以原告為對象,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的反告,就叫反訴。刑事公訴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訴,只有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的被告才可以對原告提起反訴。但是,即使是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被告要提出反訴,也得符合一定條件。否則,反訴就不能成立。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都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行政訴訟須知
本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1、對行政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業、沒收財產、徵收超生費、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拘留、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凍結、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凍結、劃撥、變賣、強制拆除、強制退還、強制收購,強制轉讓商標權、專利權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在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和其他確認證明,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
5、認為行政機關頒發、變更、撤銷許可證、執照和其他確認證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申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
7、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8、認為行政機關攤派財物、勞動力等行為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9、對行政機關就賠償問題所作的裁決、依職權作出的強制性補償決定,有關土地、房產、礦產、森林等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處理決定不服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1、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民事訴訟須知
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狀應記明的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民事起訴狀的格式
民事起訴狀(範本)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電話、郵編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電話、郵編
案由:
訴訟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附:1、本訴狀副本____ 份
2、證據目錄
四、民事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本人(單位)籤名或者蓋章的民事起訴狀。遞交份數:法院一份, 同時對方當事人有幾個就再交幾份(下同);
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原件及複印件。如果您是個體工商戶或者代表單位起訴的,還應攜帶好營業執照和複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必要的證據材料。
特別提示:
身份證遺失的,可到當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
五、收到法院的傳票後需注意的事項
請仔細查看傳票上載明的以下幾項內容:
(一)事由:主要有兩種,開庭審理或開庭宣判。開庭審理說明案件要正式進行審理,或者還要繼續審理;開庭宣判說明案件就要有處理結果了。
(二)法官和書記員:傳票上會有承辦法官與書記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有事您可以主動和他們聯繫。
(三)時間:要根據開庭時間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確保準時到庭參加庭審,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和法官或者書記員聯繫。
(四)地址:傳票上會有法庭的具體位置和法庭編號。
請務必按傳票上的時間,到庭參加案件的審理。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六、不能按時出庭參加訴訟的注意事項
如果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應當在開庭前及時與法官或者書記員聯繫,是否能延期由法院決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七、申請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後能否再次起訴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八、上訴
若認為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有誤: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特別提示: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才可以上訴;
適用涉外程序審理的民事訴訟對何時提起上訴有特別規定請注意。
九、民事上訴狀的格式
民事上訴狀應當包括: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一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受理法院的名稱、本人籤名或者蓋章以及寫上訴狀的時間。
民事上訴狀(範本)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電話、郵編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電話、郵編
上訴人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不服 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 )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 ____ 份
上訴請求:寫明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判還是部分改判;
事實與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
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十、民事案件再審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十一、民事案件再審時效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如果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或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或者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不得申請再審,但可以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十二、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
(一)不予受理裁定;
(二)駁回起訴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對於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的問題,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存有爭議。考慮到當事人可以直接針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獲得救濟,若允許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申請再審,則已經生效甚至執行完畢的一審判決又變為不生效,程序難以操作,故最終未規定對該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