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應該在何時提出?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8-11-06 10:52:36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炳穩

 【案情】 原告田某與被告殷某經人介紹認識,2007年被告殷某因急需用錢而向原告田某借款24795.00元,加上原告田某此前給被告殷某代墊運輸款700.00元,合計25495.00元。被告殷某給原告田某書寫有借據一張。原告田某多次索要未果,於2008年8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殷某償還欠款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法院立案後次日,法院通知被告殷某應訴,一直未聯繫上。2008年9月23日,法院二名法官到被告殷某家送達應訴文書,被告殷某不在家,法官向被告殷某妻子郭某告知了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讓郭某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郭某拒絕籤字,法官採取留置送達措施,指定舉證期限為2008年9月24日至2008年10月23日。2008年10月29日,被告殷某到人民法院要求反訴。 【爭議】 本案其實是一起簡單的債權債務案件。筆者要闡釋的並不是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而是要闡述什麼是反訴,被告殷某能否反訴,反訴應該在何時提出以及我國法律對反訴是如何規定的。本案產生了兩個意見,也是法院法官內部所產生的分歧所在。第一種意見,被告殷某可以反訴,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種意見,被告殷某不可以反訴,依據是<>。筆者認同第二種意見。 【審判】 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駁回被告殷某的反訴請求。 【評析】 筆者認為,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反訴是針對本訴提出的。提起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提起反訴也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 本訴與反訴之間的事實必須有牽連,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連,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繫,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反訴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公訴轉為自訴的案件,不適用反訴;二是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本案中被告殷某能否反訴,筆者認為,被告殷某不能反訴。被告殷某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反訴,這有悖於我國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可見舉證期限屆滿前是能否反訴的時間界限。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的,為有效反訴;反之則為無效反訴。如果反訴無效,該怎麼辦?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採取其他合法途徑解決。被告殷某提出反訴超過舉證期限,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其反訴請求。但是造成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92)22號],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這裡規定的是「法庭辯論結束前」,顯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相違背。 筆者用如下理由來論證民事訴訟的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民事訴訟的反訴提出的法律依據應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新法優於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是1992年7月14日討論通過並實施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法之所以為新,是因為新法是根據國家最新的發展形勢而應運而生的。它更符合國家的客觀現實需要。而舊法往往具有滯後性。新法的誕生就意味著與之相違背的舊法的廢止。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反訴於何時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顯然是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為便於適用,特制定本條,就是為了消除歧義。可見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2008年9月23日法院工作人員採取的留置送達措施能否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籤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看來本案中的留置送達措施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是有效的。 本案中的第三個問題是,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為2008年9月24日至2008年10月23日,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008年9月23日,法院二名法官到被告殷某家送達應訴文書,並指定舉證期限為2008年9月24日至2008年10月23日,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 (作者單位:陝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淺析民事訴訟中的反訴
    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裡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二 、反訴的條件    反訴與本訴當事人同一性的特徵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則無權提出反訴。
  • 民事案件中提起反訴時限的法律適用
    觀察審判實踐可以發現,近年來民事案件審理中當庭提出反訴的現象有較大程度增加,並呈持續上升的趨勢。客觀而論,當庭提出反訴情形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不良後果(消極影響):一是法官絲毫沒有審查反訴狀及相應證據材料及決定是否受理反訴的時間。
  • 淺析反訴提起的條件
    不能認為本訴在訴訟時效之內,反訴也自然在訴訟時效之內,本訴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不一定就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作為獨立的訴,應該符合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2]。故應當將反訴與本訴的具有牽連關係作為反訴提起的一個條件。  反訴與本訴的牽連關係如何認定,反訴和本訴的牽連關係有狹義聯繫說和廣義聯繫說兩種觀點。狹義聯繫說認為,反訴和本訴的牽連關係主要指事實和法律上的牽連關係,大多數學者持狹義說。事實上的牽連關係是指反訴的訴訟請求和本訴是基於同一事實依據而提出;法律上的牽連關係是指本訴和反訴的提出有法律上的牽連。
  • 弄清什麼是起訴、應訴、反訴!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都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因而有必要弄清什麼叫起訴,什麼叫應訴,什麼叫反訴等問題。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起訴人雖然不需要提出要求判處被告人何種刑罰的具體請求,但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什麼罪的刑事責任這一訴訟請求仍要明確。(四)本案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前者是指這一事件或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由人民法院處理,而不是由其他機關或組織處理。譬如,黨員不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就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後者是指這一事件或糾紛具體屬於這個法院管轄。
  • 談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及處理
    這種理解也過於機械,例如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要求另一被告(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若被告提出原告供貨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意欲通過這一主張的成立抵銷原告貨款請求中的一部分,這顯然構成了反訴,但保證人是否也是反訴原告呢?如果保證人不是反訴原告,那麼當事人不增加,也不減少怎樣理解,我們是否允許被告提出反訴呢?恐怕沒有人認為可以不允許被告提出反訴。
  • 「案例分析」之反訴
    【案例分析】之反訴[1]——以經濟糾紛視角李華文【關鍵詞】經濟糾紛 訴訟 反訴【摘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經濟發展的一個原則,也應該是經濟糾紛中當事人之間的一個原則,經濟糾紛進入訴訟,作為當事人應本著合法、合理、合情地處理,通過其間的博弈和平衡,以獲更合適的法益,而反訴作為一種獨特而複雜的訴訟方式
  • 淺析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的反訴
    ③必須具有獨立性,即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理由;反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④反訴的目的是對抗性,是為了抵消、排斥、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失效。⑤反訴具有牽連性,反訴一般應基於同一事實和法律關係。
  • 關於「反訴」問題的理性思考
    1、反起訴和反訴的定義反起訴係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人針對原告人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行為,旨在吞併、抵消、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是指被告反起訴時向法院提出的,與本訴相比有同一法律關係或同一事件牽連的,並被法院同意納入本訴中一併處理的訴訟請求。或為:被法院允許納入本訴中一併處理的與本訴相比有牽連的被告的訴訟請求。按以上文字給出反訴定義的理由如下:  (1)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因此反起訴必然在本訴受理後才可能受理,而反訴也必然在本訴的訴訟活動中產生。
  • 抗辯和反訴的區別及處理
    【分歧】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被告在答辯期間提出的請求屬於何種性質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認為,二被告提出的主張應屬抗辯;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二被告提出的是反訴,法院應當與本訴合併受理。  【評析】  對於該案出現的分歧,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
  • 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應該何時提出?
    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應該何時提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公公婆婆婚前買給丈夫的房子有我一份嗎?
  • 原告撤回本訴後,被告提起反訴的,法院不能再作為反訴受理
    要點:反訴的目的就是抵消或者吞併本訴的訴訟請求。因此,反訴的存在,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如果本訴已經不存在,雖然不影響反訴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請存在,但不能作為反訴受理。如果當事人繼續堅持反訴的訴訟請求,可另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細細說
    1、反訴的構成要件(1)主體特定:反訴的原告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是本訴的原告(2)目的對抗:被告提出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或者吞併本訴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3)請求獨立:即使本訴的原告撤回了本訴,也不影響反訴的效力。
  • 新民訴法下簡析反訴五要件!
    當然不能認為本訴在訴訟時效之內,反訴也自然在訴訟時效之內,本訴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不一定就超過訴訟時效。《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被告提出反訴」。由此可知反訴人一定是本訴被告;既為本訴被告,則一定是本訴的當事人。《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又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 民事訴訟中被告之一可以針對原告提起反訴
    對此,被告之一承包人在訴訟中對原告提出反訴,請求原告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對於法院是否受理被告之一提出的反訴,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反訴當事人與本訴當事人必須完全一致,即當事人的數量、地位必須完全一致。由於銀行不是反訴的原告,該反訴的當事人與本訴的當事人不一致,因此,不能受理該反訴。
  • 民商事案件中提起反訴幾種情形及其對策
    據不完全統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每年3000餘件民商事案件,其中10%的案件被告人提出反訴,從這些反訴案件中,通過梳理分析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反訴作為答辯的手段,因為答辯是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的一種被動的反駁,被告認為答辯對原告反駁力度較小,提起反訴是被告對原告一種主動的抗辯,這種目的提起的反訴,被告往往無法向法院提供證據來支持其反訴理由,也違背了反訴制度確立的宗旨
  • 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被申請人可否提起反訴
    在貿易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的情況下,2002年8月,法院將本案移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院受理此案後,經煤炭公司申請繼續對貿易公司的煤炭採取查封措施。貿易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煤炭公司返還多付的貨款,並賠償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而給貿易公司造成的損失400萬餘元。  意見分歧 ?
  • 法官如何處理起訴離婚中的反訴與撤訴問題?
    反訴既與本訴有牽連,但又是新的獨立訴訟法律關係。最常見的例子是:甲欠乙1萬元,乙訴至法院要求還錢。在該訴訟中甲聲稱乙也欠其5千元,為此提出反訴,要求乙向其還錢。以部分抵消本訴中1萬元債務。也許有人還不能理解並提出質疑:原告起訴離婚後,被告以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嚴重過錯而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以及原告在訴訟中要求獲得子女撫養權,被告也提出同樣的要求,這些難道不是反訴嗎?
  • 【民訴總結】法考重點考察的時間節點及反訴
    在訴訟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注意】反訴目的在於抵消或者吞併本訴原告的部門或者全部訴訟請求。1、當事人是恆定的,本訴的原告是反訴的被告,本訴的被告是反訴的原告。2、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有兩層含義:(1)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其他人不能提出,即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2)只能針對本訴的原告,即以本訴的原告為反訴的被告。2、反訴並不增加或減少當事人,當事人在本反訴中的訴訟地位是相反的。
  • 最高法 關於反訴的理解與應用
    1.反訴的主體要求反訴的主體即反訴中的原、被告主體資格,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提起反訴的主體,即誰有資格提起反訴;二是提起反訴的對象,即向誰提起。2.反訴的客觀構成要件(1)構成反訴的實質要件反訴的實質條件是指反訴與本訴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它是構成反訴的核心要件。
  • 是反訴?
    那麼,主張減少工程款的一方應作為是對主張給付工程款一方的抗辯事由提出,還是應另行提起反訴。該問題在審判實際中做法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減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辯,無須再提起反訴。否則,被告的請求應認定為是一個新的請求,其提出的反訴人民法院可一併審理。以上三種做法在審判實務中均存在,而且在原告追索工程欠款,被告即提出工程質量問題,請求減少給付工程款數額的案件越來越普遍,對被告的這一請求到底應當確定為答辯事由,還是反訴,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因此造成審判中執法的不統一。筆者同意以上三種意見的第一種意見,即被告主張減少工程款是抗辯,無須再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