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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該法律規定比較簡單,司法實踐中被告進行民事答辯時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開庭前提交書面答辯狀,有的當庭提交書面答辯狀,有的沒有書面答辯狀而當庭口頭答辯等。這些做法雖都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效果卻各不相同。
然而,民事訴訟答辯是一個動態程序過程,與諸多訴訟制度相關,並非僅指提交或不提交民事答辯狀。本文從律師的角度,簡述律師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答辯時應注意的6個問題,以期拋磚引玉。
一、是否屬於受訴法院主管和管轄
作為被告方律師,首先應考慮案件是否屬於受訴法院主管,應什麼時候提出相應異議,比如若存在有效仲裁協議,則涉案糾紛應當通過仲裁而非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其次,應考慮案件是否屬於受訴法院管轄,如果對受訴法院管轄有異議,應在答辯期(收到民事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相應的管轄異議書面申請。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異議申請的,法院一般不予審查,法官直接口頭告知或者在庭審筆錄中記載。
當然,有時律師接受被告方委託時就超過了答辯期,但從盡職的角度出發,如對管轄權確有異議的,律師仍應當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不能放過一絲希望,而不可貿然答辯應訴,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應訴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除外)。
二、是否需要反訴和追加共同被告、無獨三
答辯之所以重要,因為其關乎到被告對於整個案件的抗辯思路,甚至其他關聯案件的案外利益。被告方律師進行答辯時需要從被告的整體利益出發,比如促使原告進行調解,為另訴做準備,減輕訟累以及兼顧被告的案外利益等,統籌考慮是否需要提出反訴或申請追加共同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關於反訴,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根據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本訴原告撤訴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同樣地,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要麼是和被告共同承擔責任,要麼是幫助被告在本訴中對抗原告,要麼是替代被告承擔責任。顯然,反訴和追加共同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被告的利益影響重大,律師答辯時不可不察,如有需要一般應在開庭前及時提出書面申請。
三、應當撰寫民事答辯狀
律師撰寫民事答辯狀有多方面的意義。對於律師自己來說,有助於律師提前理清案件抗辯思路,在開庭口頭答辯時做到有條不紊,而不致於臨場發揮「失常」;同時也可以提高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溝通效率,委託人反覆研看民事答辯狀後,還可提出相應修改意見和建議,畢竟委託人對案件事實更清楚。
對於委託人來說,律師精心撰寫了民事答辯狀,委託人對於律師的抗辯思路有了整體了解,可以消解委託人收到訴狀後的緊張和不安情緒;民事答辯狀也增強了律師服務的有形性,有利於提高委託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對於委託人為公司的案件,民事答辯狀也有利於委託人內部人員的交流和匯報。
對於法官來說,民事答辯狀可以讓法官快速了解被告方的基本抗辯思路,有利於法官總結爭議焦點和進行庭審發問,減輕法官工作量,這樣的律師更容易說服法官。
對於書記員來說,民事答辯狀也減輕了書記員的記錄工作量,書記員只需要記錄答辯要點,並括號註明詳見書面答辯狀即可,在接下來的庭審記錄中,書記員會自然和不自然地認真記錄讓其減輕記錄工作量律師的發言。
相反,如果律師準備不充分直接口頭答辯,語言囉嗦又重複的話,最終可能導致庭審記錄並不能完整展示律師口頭答辯內容,影響答辯效果,更影響當事人對律師專業能力的認識。
四、如何撰寫民事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顯然,法律並沒有也不可能對民事答辯狀的具體內容作出規定。但從民事答辯狀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作用來看,民事答辯狀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簡潔明了
民事起訴狀一般都很簡潔,生怕讓被告抓住把柄,形成自認的事實。同樣,民事答辯狀也應當簡明扼要,從雙方爭議法律關係的要件事實和法律適用角度,簡述被告方的觀點即可,詳細理由可以在庭審中的舉證、質證、辯論來進行。
2.層次分明
對民事起訴狀中肯定無異議的事實,結合對方的舉證謹慎進行認可,便於法官歸納爭議焦點,引導法官審理方向;對民事起訴狀中不實的事實,應予點明和適度回擊,並簡述事實真相,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向對方發問、補充事實陳述、舉證等方法動搖原告主張的基本事實;對於法律適用,也需要明確指明,這樣便於法官審理,因為法官由於時間有限或準備不充分也不一定知道抗辯法條。
3.用語理性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條規定:
原告在起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修改後提起訴訟。
同理,律師撰寫的民事答辯狀更應當客觀理性。很多原告對被告是有很強不滿情緒才起訴的,特別是婚姻家事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案件,訴訟代理律師的答辯狀更應當用語理性和文明,否則易「引火燒身」。
五、何時提交民事答辯狀
委託人看到法院郵寄的舉證通知上有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的要求,可能會催促律師在此期限內向法官提交民事答辯狀。但民事答辯狀撰寫好後,並非越快向法官提交越好。雖然法律是倡導這樣做的,但民事訴訟畢竟是平等主體之間對抗性很強的行為活動,雙方依法負有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訴訟風險。
越早向法院提交民事答辯狀,原告也就越可能早地了解到被告方的基本抗辯思路,從而原告可能會再次調整自己的訴訟思路及舉證,原告沒有在訴狀中寫到的事實可能當庭陳述時會發生變更;同時,原告會針對被告的答辯狀進行充分準備,庭審過程的對抗也更加激烈。
一般有經驗的律師都是當庭提交並宣讀民事答辯狀,這樣一方面可以讓原告的訴請和事實、理由在庭審中先行固定,如果原告的訴請和事實、理由有調整,那被告訴訟代理律師也會相應地對書面答辯狀作調整;另一方面,原告方當庭在很短的時間內閱看答辯狀,會給原告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可能影響對方正常庭審發揮。值得注意的是,律師要說服的對象是法官,而不是對方當事人或律師。當庭宣讀民事答辯狀,必須語速放慢,聲音洪亮,同時和法官保持正常的目光交流。讓法官聽清楚、聽明白,也讓書記員把答辯狀要點全部記錄進筆錄裡,而不能只顧自己蒙頭讀稿。
六、適時要求給予相應答辯期
原告訴訟代理律師在起訴前有充足的時間研究案情和法律適用等。但面對訴訟的壓力,被告訴訟代理律師花在溝通案件事實、搜集相應證據,研究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尋找類似案件等上面的時間,就相對較少。故在原告經法庭允許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時,被告訴訟代理律師一般應要求法庭給予相應的答辯期和舉證期。
這樣一方面被告可以做更充分的準備,回憶事實和搜集證據;另一方面,時間的拖延也許會有新的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或類似案例出現,有時這些證據或案例甚至可以改變案件的最終走向。另外,原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依法增加訴訟請求,但需要得到法庭的允許。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關於變更訴訟請求,法律還是有期限限制的,否則訴訟請求總是不確定,審判程序無法推進。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實踐中,原告可以在開庭前或第一次開庭時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之後一般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除非訴訟請求變小,或者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可以進行變更。
當然,如果法院在開庭時未給足被告十五天答辯期,律師訴訟代理人應根據案件複雜程度、己方準備程度和委託人意願等,綜合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