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如何製作民事答辯狀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一方收到原告的起訴狀,接下來就得答辯應訴。準備答辯狀是重要的應訴準備活動,因為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後,原被告就要在訴訟中正式交手了,被告的答辯就是雙方在訴訟中對陣的第一仗。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在原告起訴前,可能雙方已經經過了多次的交流和溝通,只是沒有辦法解決雙方的問題,最後才走上了法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需要列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該法同時規定,被告如果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但是,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自己的答辯權,沒有認識到自己第一次與原告交手的重要性。不但如此,一些代理律師往往也容易忽視這個問題,他們經常認為既然法律已經規定了被告不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我為什麼一定要提前答辯呢?我為什麼要提前將我的想法告訴對方呢?實際上,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也是對被告不利的。
被告進行答辯,可以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答辯的內容包括程序方面的問題,比如提出原告沒有訴權、起訴不符合條件、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等;也包括實體方面,比如說明糾紛引起的真實原因、案件的事實真相等,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等。被告進行答辯是一個重要的辯解手段和渠道,一定要認真對待,做好應訴準備,不高突然襲擊。因為,被告的答辯可以幫助人民法院發現事實真相,幫助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提前思考和分析、判斷,並提前思考爭議焦點,進行歸納,做好審理安排。
更重要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屬於證據,而且是排在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一位的。一旦原告起訴,被告進行答辯,被告答辯的答辯狀就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也是證據,人民法院就必須對被告答辯狀中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查明。因為「當事人陳述」是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對於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當做證據來對待,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所以,被告的答辯就是在進行陳述,被告也是當事人,被告陳述自然是「當事人陳述」之一,也是證據之一,既然是證據,當事人就得合理運用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既然我們知道了被告的答辯是重要的應訴準備工作,也是被告行使舉證的一個權力,那麼我們應當如何製作答辯狀呢?筆者認為,製作一份合格的答辯狀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格式的規範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規定,民事答辯狀是具有一定的規範格式文本的,我們在製作答辯狀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文書的規範格式,這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還是自我形象的展示。因此,我們經常建議就算有些案件看上去看不起眼,一些被告覺得沒有必要請律師,我們認為至少你還得提交一份規範的答辯狀,就算是當事人不請律師,至少可以讓法院、法官和對方當事人看到、知道我們被告也還是有律師指點和幫助的,至少他們不敢輕易糊弄被告了。再說,規範的格式,條理清晰,對於人民法院審理的法官來說也有所幫助,可以節省時間和精力,讓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多查明案件事實。
2、製作答辯狀之前,一定要認真閱讀原告的起訴狀
答辯是針對原告的起訴進行的答覆和辯解,既然是對原告的答覆和辯解,就必須要針對原告的起訴。那麼,首先我們就需要認真閱讀原告的起訴狀,看看他提出的是什麼樣的訴訟請求,有哪些具體的訴訟請求,原告的這些訴訟請求是不是準確、適當、合法、有理有據?
其次,通過認真分析原告的訴訟請求,再分析其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看看原告起訴提出的事實是不是真實的,其理由是否充分?
第三,通過閱讀原告的起訴狀,看看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的有哪些證據,以及這些證據的來源是哪個渠道,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如何?證據是否真實?來源是否合法、可靠?
第四,通過閱讀原告的起訴狀,研究原告提出主張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合法?是否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是否具有合法的請求權基礎?他是依據什麼法律規定提出的訴訟請求?有哪部法律、哪條規定賦予他有權提出這樣的訴訟主張?其依據何在?
第五,通過前面幾個方面的分析後,再看看原告的起訴是否搞錯了對象?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也就是自己是不是真正的合格的被告?
第六,那就是看看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一旦超過了訴訟時效,原告就喪失了勝訴權。這個問題被告一定要重視,如果被告不主動提出來,人民法院是不能也不會主動審查的。
3、根據對方的漏洞和案件事實製作答辯狀
答辯狀的製作與起訴狀的製作,最大的不同在於一個重在「立」,一個重在「破」,起訴是「立」,答辯是「破」。答辯就是要找出原告起訴的破綻和漏洞,指出原告起訴狀中的不足,找出法律關係和事實陳述的漏洞,證明原告的起訴所述不實,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正如前面所講,如果通過閱讀原告的訴狀,發現這個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這就是我們說的過了訴訟時效期,原告的事實再客觀真實,理由再充分,已經喪失了勝訴權,只要被告答辯時提出來,人民法院就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了。其次,如果我們發現原告起訴搞錯了對象,或者他根本無權起訴被告,比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原被告之間根本就沒有合同關係,原告以合同法律關係起訴被告,這個時候被告就可以合同相對性原理主張自己不是適格的被告。還比如,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或許根本就不成立,或者原告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根本就缺乏請求權基礎等等。只要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的漏洞和案件的客觀事實據實進行答辯,有理有據的對其進行還擊,就可以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一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案件中,一味的胡攪蠻纏實際上對被告也沒有好處,狡辯反而會適得其反,在答辯時可以從簡,或者避重就輕,或者主動承認錯誤和示好,爭取利益最大化和妥善化解矛盾。當然,在某些具體的時候,確實不太適合進行書面答辯的情況也可以不予書面答辯,在開庭時當庭答辯即可。總之,這個時候的策略是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糾紛妥善化處理,不可挑起事端,不可激化矛盾,冤家宜解不宜結。
作者簡介:
張洪,成都市優秀律師、四川省優秀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常務副主任,欽州仲裁委員會核心首席仲裁員。2012年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當代優秀律師》、2018年入選現代出版社《中國好律師》。曾任《人民日報-時代潮》周刊編委、《社會保障報》特約記者、現任國家一級媒體《法制網》特約評論員、《中國商報法治周刊》律師顧問團成員、優秀律師顧問、四川省企聯會維權工委專家組成員,四川省律師代表、成都市律師代表、成都市律協婚姻家庭專委會副主任、成都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核考官、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接待站接訪專家律師、北大滳慧商學成都三分院院長。電話:15196698764(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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