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後,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的,一般會移送到監獄服刑。而有些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出現損害的,負刑事責任後可不可民事訴訟?
下面由李勝勇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負刑事責任後是否可以進行民事訴訟
犯罪分子負刑事責任後,如果犯罪行為損害了被害人民事權利的,被害人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兼含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而兩者的訴訟方式、適用法律規範、證據標準都截然不同,為了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法律應當明確訴訟主體。
1、偵查主體。刑事部分的偵查主體是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自偵部門;民事部分的偵查主體應是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它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2、審查公訴主體。刑事部分的審查和提起公訴的主體是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民事部分的審查和提起附帶公益訴訟應是檢察機關的民行部門。公訴部門和民行部門是檢察機關的內部分工,都是代表檢察機關行使職權,故兩者應當密切配合。
3、審判主體。審判主體當然是法院。但是為了區別刑事和民事的不同標準,應由同一合議庭的不同人員分別擔任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審判長,分別主持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庭審和合議事項,然後合併宣判。
通過上述分析,如果刑事犯罪侵害了被害人民事權利,如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毀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如果不是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