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年來,隨著經濟種類、商業模式以及交易結構的不斷創新,刑民交叉案件大量湧現,日益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關注。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涉及法院判決既判力、證明標準以及程序選擇等問題,對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大影響。本文通常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對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與探究,以饗讀者
一、裁判精要
刑事訴訟中預決的事實對於後行的民事訴訟具有預決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預決事實的預決力並不是沒有條件的。除了先行判決已經生效,先行案件裁判所確定的事實與後行案件事實存在相關性外,預決事實的證明必須已遵循了法定程序。就先行刑事案件對後行民事案件而言,有罪的事實認定當然地構成預決力;而無罪的事實認定則需要區分是因為被告人確實未參與未實施犯罪行為,還是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如果是前者則有預決力,如果是後者則因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認定。
二、案件事實
2010年9月29日,甲方宋祖興與乙方劉聯群、劉未未、肖超英及丙方大西洋公司籤訂《備忘錄》。約定:鑑於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乙方同意自甲方受讓其所擁有的丙方18%的股權;甲方擬不再擔任丙方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與丙方解除聘用關係。同日,宋祖興與大西洋公司籤訂《離職後義務協議》,宋祖興擔任大西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全面知曉大西洋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承諾離職後,不得有任何損害大西洋公司利益的行為。雙方就違約責任約定:宋祖興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大西洋公司可暫停支付本協議第六、七條約定的全部經濟補償及獎勵,並有權根據具體違約情況採取相應處理措施等。
2016年1月4日,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恆瑞谷公司以及楊玉祥(大西洋公司原市場開發部部長,案發時系恆瑞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並審查查明:2008年5月28日,大西洋公司與楊玉祥籤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合同》。2010年12月13日,楊玉祥因病離開大西洋公司。2011年1月27日,楊玉祥違反大西洋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註冊成立了恆瑞谷公司,生產設計與大西洋公司相同的連鑄技術研究、開發和連鑄工程總承包並牟取了相應經濟利益。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恆瑞谷公司、楊玉祥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相關刑罰,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2016)鄂0102刑初17號刑事判決認定恆瑞谷公司及楊玉祥侵犯了大西洋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隨後,大西洋公司起訴稱,宋祖興違反其與大西洋公司籤訂的《離職後義務協議》相關約定,要求宋祖興返還已支付的獎勵補償款,還有權要求宋祖興支付相當於已付獎勵款30%的違約金。
三、爭議焦點
宋祖興是否違反了《離職後義務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宋祖興是否違反《離職後義務協議》中的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問題,涉及到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訴訟證據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差異性問題。刑事起訴書不涉及對宋祖興的指控,刑事判決書亦未涉及宋祖興是否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宋祖興據此主張其未違反協議約定。對此,本院認為,刑事訴訟中預決的事實對於後行的民事訴訟具有預決效力。這是因為裁判統一性要求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對於同一事實的認定應當是一致的,而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比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高,所以先行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對於後行民事訴訟具有預決力。
但是,先行刑事案件預決事實的預決力並不是沒有條件的。除了先行判決已經生效,先行案件裁判所確定的事實與後行案件事實存在相關性外,預決事實的證明必須已遵循了法定程序。就先行刑事案件對後行民事案件而言,有罪的事實認定當然地構成預決力;而無罪的事實認定則需要區分是因為被告人確實未參與未實施犯罪行為,還是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如果是前者則有預決力,如果是後者則因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認定。
然而,與本案相關的刑事案件特殊之處在於,刑事起訴並未指控宋祖興,刑事判決自然不可能涉及宋祖興是否參與實施犯罪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亦不會就宋祖興的行為是否違反《離職後義務協議》作出明確認定。因此,是否違反了《離職後義務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承擔何種責任,還需要在本案中結合證據進行判斷和認定。本院認為根據大西洋公司申請調取的(2016)鄂0102刑初17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繪製的資金流向圖,雖然不是刑事關聯案件定案的證據,但鑑於其為客觀證據,系對恆瑞谷公司註冊資金流轉情況的客觀描述,且與李豔爽相關帳戶的資金流水記錄以及庭審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關於恆瑞谷公司註冊資金來源的陳述意見能相互印證,可以認定恆瑞谷公司的1000萬元註冊資金全部來源於與宋祖興或其配偶李豔爽密切相關的公司,該註冊資金由李豔爽的帳戶轉至其侄女李葉名下的帳戶,再轉至楊玉祥名下,用於註冊恆瑞谷公司。註冊完成後,該筆資金又輾轉返回李豔爽名下。宋祖興辯稱該註冊資金為楊玉祥從李豔爽侄女李葉處借得,其並不知情。經查,李豔爽侄女李葉系某公司普通職員,無其他大額經濟來源和投資收益,且上述註冊資金流水顯示,多筆註冊資金僅是借用李葉名下的銀行帳戶流轉匯集至楊玉祥名下用於公司註冊,之後又重新流轉回李豔爽帳戶。宋祖興關於李葉借給楊玉祥1000萬元註冊資金的辯解於情不符,於理不合,本院不予採信。
另,根據公安機關對楊玉祥使用的郵箱xxxx@163.com遠程勘驗記錄顯示,內有以「宋祖興」命名的來自xxxx@126.com郵箱的關於恆瑞谷公司的「股權代持協議書」等材料,結合我院再審階段查明的發件郵箱的註冊情況和使用人情況等事實,可以認定上述材料系宋祖興通過其配偶李豔爽發給楊玉祥,用於註冊並代持恆瑞谷公司股份的材料。
綜合上述證據事實,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已足以認定宋祖興是恆瑞谷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其在離職後兩年內以隱蔽手段隱名組建了與大西洋公司具有同行業競爭關係的恆瑞谷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宋祖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延申觀點
(一)凡是涉及商的法律制度中均有明確的法律責任,這種具體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商事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主要依賴於行政監管的作用,只有商事行為突破行政監管的容忍度才會進入刑事制裁的範疇。刑事是一種嚴重違法社會秩序以後的不能包容的制裁手段,介入商事領域應當有限度和謙抑。實體類的刑民交叉具體類型案件的處理原則主要包括:堅持形式判斷與實質判斷相統一原則、法秩序統一性原則(民法允許的行為,必然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如果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解決糾紛,就不必動用刑罰手段)。程序類的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原則主要是以「刑民並行」為主、以「先刑後民」或「先民後刑」為輔原則。
(二)由於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程度低於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且由於民事與刑事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民事判決原則上不對之後的刑事程序產生既判力,但這並不絕對,在某些情況下,民事判決及裁定對之後進行的刑事訴訟具有既判力;在先民事判決原則上不受在後刑事判決的影響,但不排除依照民事訴訟法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
(三)商事類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可區分為競合型交叉和牽連型交叉兩種情形。競合型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實既成立民事法律關係,又成立刑事法律關係。牽連型交叉則是指,具有牽連關係的不同法律事實分別引起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但兩個法律事實並不重合。對於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認定,審判實務中一直存有「無效論」和「有效論」兩種觀點。「無效論」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52條第(5)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在商事交易行為成立犯罪的情況下,當事人慾建立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已被刑法給予否定評價,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應認定無效。「有效論」則認為,刑法規範不能直接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合同屬於私法行為,其效力判斷應當依據民事法律規範進行,不能以行為人構成犯罪來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總體而言,我省商事審判實踐長期以來以「無效論」為主流裁判思路。
(四)責令退賠與民事執行重合本質上是一種責任實現程序競合,被害人應當具有程序選擇權。由於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執行順序是責令退賠優先於民事債務。但考慮到責令退賠的本質仍是民事救濟,其本身並不具有排除其他民事救濟的優先性,與刑事犯罪相關聯的民事主體是否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仍須根據民事法律關係進行判定,特別是在存在其他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情形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若民事判決並無撤銷原因,應當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
五、實務建議
經濟種類、商業模式以及交易結構的不斷創新,不僅致使創新型企業面臨著巨大的行政合規壓力,同時更面臨著嚴厲的刑事風險,其原因在於同一新型的商業交易一旦違反了監管規定,則可能面臨於刑事法律風險,也即同一事實或相互牽連的事實引起的刑民交叉問題。
故而,對於企業而言,在創新的同時,務必注意合規問題,並理清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線,時刻注意防範刑事法律風險。
對於辦理刑民交叉的法律人士而言,樹立正確的刑民交叉思維與觀念,從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層面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評判,在訴訟程序中,從違法性、證明標準、證據交叉、預判力、執行交叉、責任重合等角度對刑民交叉案件進行分析研判,以實現正義與公平。
六、索引指南
判例名稱:武漢大西洋連鑄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宋祖興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2019)最高法民再135號
檢索主詞:一級:刑民交叉;二級:預決效力 既判力 證明標準 行刑後民
作者/來源:陳五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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