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公款打賞、贈與他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行性探討

2020-09-10 法律讀庫

來源:宋靜瑤

一、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人魏某於2017年1月16日當選某市某村村委委員,負責出納等工作。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間,魏某利用「組帳村管「制度,即利用其報關村民小組專用存摺及相關印章、印鑑卡的職務便利,編造虛假支出項目,先後10次將鎮財政下撥至村組的集體帳戶的徵地補償款,私自支取現金共計770063.92元,予以侵吞併揮霍。其中,2018年9月14日前,被告人魏某共計支取299489.92院,用於個人揮霍消費以及在酷狗音樂直播平臺打賞主播等。

2018年9月,被告人魏某在酷狗音樂直播平臺認識主播李某後,通過打賞、刷禮物等吸引李某注意,後與李某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2018年9月14日後,被告人魏某共計支取470574元,主要用於向李某個人打賞、買禮物和兩人租賃、租店鋪、遊玩等,經查李某對魏某的財物來源並不知情。

二、主播李某是否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適格的被告人

由於本案中大部分財產系李某使用,但李某對錢款的來源並不知情並不能將其作為刑事共同被告,在對魏某抓獲的過程中扣押了部分財物,但大部分的貪汙的公共財物在刑事部分未能追贓挽損。探討李某能否作為刑事附帶民事的被告人有助於追回公共財產損失。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也就是說即使不是刑事的被告人,但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單位和個人依然能夠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告。

本案中貪汙罪等刑法第八章的案件,被害的不是具體的個人而是國家的公共財產,這時候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應當可以對侵犯國家公共財產的個人或者單位進行追訴。

故而認為李某屬於對社會和國家公共財產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個人,可以成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適格的被告。

三、檢察機關對於該領域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關於本案檢察機關是否能通過公益訴訟起訴網紅主播李某存在爭議。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兩高《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統一審判組織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本案村集體只要沒有提起民事訴訟,檢察院就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適格原告。根據公益訴訟案件的解釋來看,法條中列舉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範圍,對於後面的等字應該進行等內和等外的解釋目前存在較大分歧。

承辦人認為目前公益訴訟範圍本來就在探索的過程中,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和社會公眾都希望檢察機關可以依法適當擴大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以便更好發揮檢察職能,對社會公眾關心關注的損害公益問題實施及時有效的保護。

所以筆者認為涉及「等」既可以作等內解釋,也可以作等外解釋,關鍵看是否有利於公益權益保障、是否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管理。

綜上,魏某侵吞的是徵地補償款和村醫療保險費,大部分都直接用於了主播李某的消費,屬於直接侵佔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犯罪而且尚有較多贓款未追回,侵犯的是國家和集體財產的犯罪,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應當屬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

四、本案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理由

❶ 對於貪汙罪、業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等直接侵佔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犯罪應當屬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受案範圍。

這些刑事犯罪直接侵害了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屬於標準的公共利益。只是在大部分的案件中可以通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追回違法所得來進行挽損,這也是此類案件較少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因。

但一些案件中,被告人貪汙的款項主要用於其他人員的消費,通過刑事程序無法有效追回被告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本案中目前由村集體墊付的魏某造成的損失,這一部分無法追回的資金常常會在被告人被刑事判決後,損失無法彌補。

檢察機關對這部分無法追回的公共財產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追究被告人的同時,進入民事追責程序,後面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更有利的保護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❷ 李某揮霍的的財產應當被追回。

在民法體系中,善意取得構成條件有五個: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2讓與人無處分權。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5.轉讓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普遍認為貨幣不是善意取得的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案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三人通過合法活動按照等價有償原則善意取得贓款贓物的,不應向其追繳贓款贓物。其把贓款也納入了善意取得的範疇。

而本案中李某的贓款屬于贈與,不屬於善意取得的範圍應當被追回。本案中在案證據由於無法證明主播李某獲得贓款的主觀非法目的,所以無法將李某列為刑事犯罪,在案證據中李某獲得或與魏某共同消費80餘萬元,僅主動退贓6萬餘元,就現行刑事程序中,退贓的情形影響魏某的量刑,但對李某卻不造成任何影響,使得李某使用贓款大量消費後,無法進行較為有效的措施對李某揮霍的國家財產進行追回。

將其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可以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其追究民事責任,讓其在揮霍的範圍內進行賠償,後期還可以申請法院對其強制執行或者列為為失信人名單,可以更為有效的保護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❸ 目前全國上下公益訴訟制度均在探索的過程中,公益訴訟範圍應當是國家、社會和不特定人的利益,檢察機關正在公共利益的範圍內積極的探索和擴展。

本案中被告人貪汙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財產,檢察機關不僅應當從刑事予以打擊,也應當從民事上積極的為國家和集體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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