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要積極慎重地應對這次起訴。不管被告在一審二審開庭時不應訴,事後卻對原告提起訴訟,是基於何種理由,作為原告都要對被告向自己提起的訴訟認真準備。否則,就可能喪失自己應能行使的法律權利,處於不利的後果。
首先,要看被告提起的訴訟是否是原來案件的反訴。
實際上,在原告向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時,被告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針對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訴,以便動搖、抵銷、吞併原告的主張,使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義務。如果積極應訴,並提出反訴,這樣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也便於事情一籃子解決,而且被告也不會收到已生效的一審、二審法律文書的制約。
當然,被告由於一審二審開庭沒應訴,這種針對與原訴有聯繫的行為而可以提起的反訴,也完全可以另行提起獨立的訴訟請求。如果是基於原來的案件,被告才提起的訴訟,被告由於沒有對一審二審應訴,會受到一定的制約,對於原告來說,在應對中就更加主動啦。
其次,要看被告提起的訴訟是否是新的訴訟請求。
如果是被告提起的新的訴訟請求,就應當搜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一是看主體是否適格。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也就是說原告如果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法院完全可以裁定駁回。二是看案件的管轄範圍。管轄與當事人訴權保障密切相關,會影響著當事人訴訟行為的進行、訴訟成本的負擔以及實體正義的實現。在通常情況下確定法院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在接到對方的起訴後就要判斷在哪裡管轄對自己最有利,是否還有其他最有利的選擇。三是積極搜集證據準備答辯。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答辯人就要根據訴訟活動有針對性地搜集和運用證據,並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再次,不應訴會喪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一般被告不應訴,法院會缺席審判,視為被告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法院會繼續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會就原告提交的證據和陳述進行審查,由於被告不到庭,就不排除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被法院採納,也不排除對被告不利的事實被法院所採信。判決結果出來後,有可能公告或者郵寄送達,被告可能對判決的結果和時間無從知曉,從而不能正常的行使上訴權,無法使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得到糾正。
而且,對於一審二審不應訴的當事人,在再審申請中權利也受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原審中放棄了該項權利,即使後來發現訴訟結果對自己不利,也則應當自行承擔證明不能的法律後果,其在再審中再提出鑑定、勘驗的,不應準許。
總之,有矛盾就應該勇敢地面對和解決,收到法院傳票後不能一味地躲避。如果不去應訴會錯失很多機會,也可能會損害了自己的權益。建議積極的應訴,爭取自己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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