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中,很多被徵收人可能會遇到「違法建築」這個提法,進而擔心自己的房屋被認定違建後白白被拆掉。其實很多情況下所謂的「違建不補」是一個偽命題,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據理力爭。今天京平律師和大家一起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周先生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被強拆,他第一時間委託律師維權,不料起訴後,拆除方又提出周先生的房產證是虛假的,強拆合法。那麼周先生如何維權呢?
1986年,河南的周先生在某市XX河沿岸取得一塊土地作為宅基地,建造了房屋並取得房屋產權證,房屋面積為333平方米,周先生將其中111平方米作為經營用地並辦理了營業執照。
2018年,因某項目建設,周先生房屋所在區域被徵收。2019年3月18日,市政府發布《關於清除XX河道兩側內侵佔河道違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通告》,同年3月28日,市政府組織人員將周先生涉案房屋拆除。
周先生不服,委託律師維權,於2019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了房產證、營業執照、房屋被強拆的圖片、市政府通告等證據,請求法院確認市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周先生認為,其對涉案房屋建築擁有合法所有權,並在此長期居住。市政府稱房屋系違章建築既未出具任何認定文件,又未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決定,而僅是採取臨時口頭通知的方式告知,且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也沒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剝奪了周先生陳述與申辯的權利,更沒有送達強制執行決定,事實認定不清,在實體及程序上均違法。
市政府辯稱,周先生的涉案房屋無土地使用證,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明顯屬於違法建築。並且周先生所持有的房產證是虛假的,辦理房產證的人員涉嫌犯罪,沒有土地證就不應該辦理房產證,辦證的內容不合法。因此,市政府組織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足,程序合法,周先生的非法利益不應當得到保護,懇請法院查明案情,依法保證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駁回周先生的訴請。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認定、拆除違章建築需要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作出認定、拆除前應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權利,以保障相對人的正當程序權利,市政府沒有提供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程序的相關證據,拆除涉案房屋,程序違法。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市政府組織實施拆除周先生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京平律師表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上述法條中「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一般指的就是無證房,但即便是無證房,也未必是違建。而具體是不是違建,需要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認定標準主要看是否影響城鄉規劃,而不是是否有證。該案中,相關部門對認定違建以及拆除房屋前各種告知義務均未依法進行,導致拆除行為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支持周先生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