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拆遷方在認定違建中的一個常規做法就是,要求你提供相關證件,證明自己的房屋合法,如果沒有按期提交,就會下達違建認定通知書和限期拆除通知書。但是,實踐中,老百姓的法律意識不強,認為自己只要佔有房屋,房屋就是自己的,再加之居住使用多年,也沒有出問題,自然對於一些權屬證明不放在心上,沒有及時辦理。而拆遷方,也就以此為突破,達到以拆違代拆遷,壓低補償的目的。
在下面這個案例中,被拆遷人就是因為沒有按照拆遷方的要求按時提供相關材料,從而被認定違建,強制拆除。
何先生是昆明市的一戶普通居民,在風景秀麗、號稱春城的昆明擁有一處頒發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本來在2018年房屋已經裝修完畢,即將經營賓館使用。但是還沒開始營業,就得知這裡要拆遷,而剛剛裝修好的房屋就在該徵收範圍內。何先生覺得自己的房屋屬於剛剛裝修好的賓館,雖然還未營業,但是自己畢竟投入了巨資,希望拆遷方看在這一點上能夠給予合理的補償。但拆遷方卻告知他,該房屋涉嫌搶建搶修,在法律上屬於違法建築,沒有補償。於是就補償問題始終達不成共識。之後,拆遷方要求何先生提供相應的手續,證明房屋合法,不然到期後果自負。何先生對此沒有搭理,認為對方不敢採取強制手段。但最終還是收到了一份違建整治通知,緊接著就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
何先生見狀,見對方動真格的,於是委託冠領律師代理自己維權,律師在接手案件後。先是請求法院撤銷該限期拆除通知書,目的在於,一旦撤銷就意味著該通知書無效,而不這麼做過了起訴期,該行政行為就具有既定力,就得接受拆除的事實還沒有救濟的可能。而撤銷相當於給房子罩上一個保護罩,如果對方強拆,強拆行為會因喪失合法依據,從而是違法的。
在限期拆除通知書被撤銷後,拆遷方趁何先生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將該房屋強制拆除。於是何先生再次提起訴訟,起訴強拆行為違法。
//庭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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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拆遷方辯稱:何先生不具備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因為拆遷方在對違法建築的調查過程中,何先生不配合調查詢問、不提交建築物建蓋手續以及權屬證明,由此可見,何先生是否是被拆除房屋的權利人存疑。此外,被拆除房屋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築,因為該房屋不具備房屋所有權證,原告何先生對被拆除房屋不具備合法權利。
我方律師反駁道:事實上,2006年8月17日,昆明市政府針對何先生房屋所佔用的地塊,面積為911.578平米的出讓商業用地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地最後被何先生承租下來作為賓館用地,用地合法。欠缺的所有權證手續與房屋是否構成違建沒有關係,不是認定違建的標準。現在拆遷方以沒有提供相關證件為由不認可何先生房屋所有人的身份,還以此為由認定違建並強制拆除,之前下達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已經喪失合法依據,故強拆行為是違法的。
最終法院支持冠領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違建認定因為涉及到房屋所有人的重大利益,在認定上有著嚴格的程序,不是簡單的沒有提供相應的證件,就可以在程序上認定為違建,如果假借違建之名行快速拆遷之實,必然是法律所不容許的。遇到此種情況,要善用法律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