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土地徵收現象越來越普遍,在徵收過程中,有些徵收方存在違法操作或不正當操作,致使被徵收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當面臨強拆時,我們要先確定這種強拆行為是不是違法?在這裡,律師提示:不是所有的強拆都一定違法!法院批准的司法強拆;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的拆除。這兩種針對房屋、地上附著物的強拆是合法的。
1、誤拆
是指行政機關在未遵守法律規定的強拆程序的情況下,「不小心」將被徵收房屋予以拆除的行為。實際上所謂「誤拆」,就是變相的強拆行為。
所以,被徵收拆遷人在面臨即將拆除的房屋時要儘量做到家中留人,便於及時阻止誤拆發生,來不及阻止的要及時提起法律程序,要求徵收方對房屋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也要及時提起補償和賠償。
2、偷拆
指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強拆程序,在被徵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拆除的行為。剝奪被徵收拆遷人的陳述、申辯、知情等權利,屬於違法拆遷。
律師提醒注意:偷拆主要是針對「釘子戶」等拒絕搬遷的人,目的是使強拆實施主體變得難以確認,為被徵收人日後維權製造阻礙等。
3、幫拆
多見於騰退拆遷中,當被騰退人遲遲不肯籤協議拒絕搬遷時,一些不明身份人員「幫助」騰退的困難戶拆除房屋。被徵收拆遷人只能被迫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而無法通過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律師提醒:幫拆是違法的,如果遇到這種行為,及時報警、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暴力強拆
指通過暴力手段強制進行徵地拆遷的行為,停水、斷電等行為都被稱為暴力拆遷。
5、違建強拆
違建的行政強拆本來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伴隨出現「以拆違促拆遷」的情形,將違建強拆的合理性變成了違法強拆。
6、司法強拆
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許後再交由行政機關實際執行。但司法強拆並不等同於合法強拆,前提是徵收補償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合法成立。如果這兩份重要的「決定」本身存在違法之處,那麼據此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也很可能是錯誤的,強制執行申請也就應當依法被法院駁回。
在這裡要注意,徵收拆遷中有兩個時間點對維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是籤訂補償等文件協議前、二是房屋沒有拆除的情況下。
首先是籤訂補償等文件協議前。一般從發布徵收拆遷公告時,拆遷方採用哄騙、威逼、利誘等各種手段讓被拆遷人籤訂各種文件協議,最為典型的「空白協議」等。
律師提示:被拆遷人在籤署各種相關文件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切記不能籤訂空白協議!
其次是房屋沒有拆除的情況下。無論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國有土地徵收,拆遷方都會依據房子是否健在來確定補償款的高低。在沒有達到合理的補償標準前,一定要儘可能的保證自己的房子不被拆,這樣才有提高補償的談判籌碼。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一定要在徵收方給予足額補償的前提下,才能實施搬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對於實踐中發生的非法強拆、偷拆、誤拆等非法暴力拆遷行為,被徵收人可提起法律訴訟救濟。
2、提起訴訟。發生強拆行為後,只要徵拆方與施工方存在委託關係,就可以以徵拆方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還可以追究施工方和徵拆方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中,因過失導致別人的財物損毀,構成玩忽職守罪。
3、面對各種形式的強拆行為時,儘可能保留證據,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違法拆除的事實與責任人;及時報警,通過報警,讓警察對現場進行調查,固定房屋被非法強拆的事實證據,明確房屋拆除的責任主體等。
徵收拆遷維權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徵收拆遷相關信息公告、協議籤訂、房屋搬遷、補償款的落實等等,每一個步驟都涉及到被拆遷人的切身權益。其中拆遷方的違法操作或不作為,都會間接的損害被徵收拆遷人的補償利益,所以要時刻關注徵收拆遷過程中的細節問題。
尤其在面對強拆、逼遷、暴力拆遷等各種違法拆遷手段時,需要從拆遷方的實施拆遷程序的違法行為作為切入點,提起法律訴訟,才能獲得最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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