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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鵬勝訴案例解讀」:限拆決定撤銷後最高法認定房屋為合法建築
近日,北京市京鵬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勇律師,合伙人趙遠池律師代理的王先生(化名)訴某地級市人民政府強拆案中,在一審、二審我方勝訴的情況下,該市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主張市政府不是強拆主體且被拆房屋未獲得審批,屬於違章建築,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駁回市政府的再審申請,其裁判主旨主要有如下兩點:1、原規劃部門對涉案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已被複議機關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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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宅基地範圍內翻建的房屋能否認定為違法建築
劉洪豔不服,於2017年5月4日向海澱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被訴限拆決定。海澱區政府受理後向海澱城管局送達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要求其提交書面答覆與相關證據材料。後海澱城管局向海澱區政府提交了答覆書與相關證據。因案件情況複雜,海澱區政府決定延期三十日審理,並將延期審理通知書分別送達劉洪豔與海澱城管局。同年7月31日,海澱區政府作出被訴複議決定,決定維持被訴限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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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無證房屋≠違法建築
評估機構未入戶調查、實地查勘,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沒有兩名以上註冊地產評估師籤字,評估報告也未按照法定方式送達梁文龍,該評估報告認定事實錯誤,評估報告不合法。應當以當前房地產市場價格,認定梁文龍的房屋損失。2.港北區政府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導致梁文龍無法對屋內物品損失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第二項,將其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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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擅自擴建房屋,不宜認定為歷史形成的房屋遺留問題
☑ 裁判要點 當事人擴建房屋行為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我國已建立起嚴格的用地、建房審批制度,當事人因未經批准擴建房屋,故不能取得房屋權屬登記,並非其所稱的其房屋屬歷史形成的房屋遺留問題,應認定為合法房屋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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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證房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築
☑ 裁判要點 對於因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無證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築。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在綜合考量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歷史原因、土地價值、 房屋來源、房屋用途和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後,確定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不能以無證房屋系違法建築為由一概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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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對超出房屋登記簿上的面積是否屬於合法建築面積的審查
有關部門已對涉案房屋的建築面積作出了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已體現在涉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中,當事人如對超出房屋登記簿上的面積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有異議,可在涉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依法尋求權利救濟中一併行使其陳述、申辯的合法權利。但當事人至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涉案房屋超出房屋登記簿上的面積為合法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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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決定補償!你的房屋拆遷面積認定合法嗎?
徵收拆遷中,被徵收房屋面積大小直接決定拿到的補償金額,大面積的房屋補償金額多,小面積的自然補償金額就少,而實踐中,會出現房屋面積和補償金額相差較多的情況,那麼,被徵收房屋面積如何認定?遇到面積和補償相差特別大的情形該如何維權?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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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解讀:無房屋產權證的建築物在拆遷時可以獲得賠償
對於因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無證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不宜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第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證實案涉無產籍房屋建成於1976年,原為鄉鎮人民政府的辦公用房,亦系潘玉民從沙嶺信用社合法購買,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有其歷史原因。在于洪區政府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為違法建築的情形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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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房屋究竟為誰所拆」,法院應當立案後審查
至於房屋究竟為誰所拆,以及拆除過程是否合法,屬於原告的訴訟理由是否成立的實體問題,對於該問題應當在案件受理後,通過相應的訴訟程序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予以審查。行 政 裁 定 書(2018)最高法行申9209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惠敏,女,漢族,1942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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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具有特殊歷史沿革的無證房屋,相關權益應予認可
案例解讀:曙光村自然村改造項目所在地塊被規劃為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區(曹路)基地建設,秦女士2001年在曹路鎮曙光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未取得相關的土地使用、建設工程規劃等審批手續,曹路鎮政府於2015年經立案查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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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限拆決定既非行政處罰也非行政強制
其次,劉勇建成後辦理了一系列的經營手續並給當地財政帶來稅收,相關政府部門對此知情,然而幾十年以來也未告知劉勇需要限期拆除,由此可以看出劉勇的建築物不屬於違法建築,相關政府部門是允許劉勇的建築作為合法建築存在。再次,一審認定劉勇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主要是依據另外兩位權利人的證人證言以及規劃部門的答覆函、國土部門的權屬登記,但這些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劉勇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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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的性質用途可依據房屋或土地權屬憑證確定
陳鳳榮不服提起上訴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閩行賠終5號行政賠償判決:一、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二、城廂區政府應支付給陳鳳榮房屋賠償款1278616.3元,陳鳳榮可選擇安置房總建築面積為361.43㎡,安置房按3460元/㎡(另加層次差)計價,如因選房戶型原因超過361.43㎡,則超過面積在10%以內按優惠價3460元/㎡(另加層次差)計價,其餘超面積部分按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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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無證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7)桂行終1379號行政判決認為,貴恆信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經貴港市住建委公示後,梁文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覆核,該評估報告合法有效,可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涉案房屋屬於因歷史原因未經審批建設、手續不全的私人建築,與手續齊全的合法建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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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拆遷辦認定房屋違建,維權如何入手?
在房屋拆遷的實踐中,拆遷辦為了降低拆遷補償成本,加快拆遷進度,基本實施以拆違代拆遷的方式,以被拆遷人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規劃許可證及房產證為由,有可能不給予補償或者少補償,更甚者遭遇強制拆除。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護,通過各種維權方法很是艱難。但是在劉可心律師代理的案件中,通過法律程序手段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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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時,未登記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法院:程序不當,撤銷決定
在企業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問題,比如一個徵收決定它是否合法取決於很多方面,主要的就是兩個方面,它的實體合法以及它的程序合法,下面來探討的是程序合法性的問題。,關於城市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有一些未經登記的房屋,因為他是買的事業單位的研究所的房子,之前該房屋就有未經登記的建築,一部分未經登記在產權本上,因為產權本直接過戶過來,沒有進行變更,按照實際的產權面積進行變更,造成後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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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原有宅基地範圍內翻建的房屋——劉洪豔訴海澱區城管局、海澱區政府限期拆除決定及行政複議案
2017年4月28日,海澱城管局作出被訴限拆決定,並於當日通過留置、現場張貼及網站公告送達上述限拆決定。劉洪豔不服,於2017年5月4日向海澱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被訴限拆決定。海澱區政府受理後向海澱城管局送達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要求其提交書面答覆與相關證據材料。後海澱城管局向海澱區政府提交了答覆書與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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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准翻建宅基地房屋,是違建嗎?會被強拆嗎?
農村宅基地房屋建設要合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部法就是2008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該類房屋一般不能認定為違建。有些村民的房屋在建設前已經向有關部門進行了申請,也獲得了相關部門的口頭同意,但相關部門在房屋建設完畢多年後,仍然沒有給村民下發相關證件,該類情形,由於未取得相關證件的過錯不在於村民,因此也不宜將該類房屋直接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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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
【評析】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賃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在人們社會生活中,房屋租賃關係普遍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也隨之上升,在租賃合同的標的物變成違法建築時,如何認定和處理,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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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程序違法,委託萬典律師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原被告達成協議後,被告又否認了給予原告的補償,2020年1月21日被告區政府對原告作出《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要求限原告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與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辦理房屋徵收補償手續、籤署安置協議,並將位於三亞市三亞灣X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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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棚戶區改造程序違法,萬典律師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原被告達成協議後,被告又否認了給予原告的補償,2020年1月21日被告區政府對原告作出《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要求限原告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與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辦理房屋徵收補償手續、籤署安置協議,並將位於三亞市三亞灣陽光海岸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騰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