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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對於手續不全房屋保護,要考慮政府信賴和歷史形成
【裁判主旨】雖然涉案房屋無合法權利憑證,但涉案房屋的歷史沿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在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續方面存在過錯,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當事人基於涉案房屋的相關權益應予認可。【案件編號】 (2020)最高法行申6108號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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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無證房屋≠違法建築
【裁判要點】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徵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築為由,不予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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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無證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
裁判要點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徵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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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資建造的房屋面臨拆違,真的「零補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的裁判中也多次提及招商引資、信賴利益保護情形下對無證房屋拆除後的適當補償問題:據此,xxx的房屋雖然沒有相關產權手續,但xxx對於該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賴利益……xx區政府應對xxx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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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證房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築
☑ 裁判要點 對於因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無證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築。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在綜合考量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歷史原因、土地價值、 房屋來源、房屋用途和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後,確定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不能以無證房屋系違法建築為由一概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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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擅自擴建房屋,不宜認定為歷史形成的房屋遺留問題
☑ 裁判要點 當事人擴建房屋行為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我國已建立起嚴格的用地、建房審批制度,當事人因未經批准擴建房屋,故不能取得房屋權屬登記,並非其所稱的其房屋屬歷史形成的房屋遺留問題,應認定為合法房屋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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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一定是違法建築嗎?
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很多房屋沒有建設審批手續或是產權證明,對於此類房屋不能一概而論均認定為違法建築。然而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很多地方行政部門並不會一一甄別,而是統一簡單處理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這就導致部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朱律師今天藉助一個案例告訴大家,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應當如何應對。2013年,梁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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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就是違建?拆遷不予補償?合法嗎?
碰到徵地拆遷,沒有相關證件的房屋常常令被徵遷人頭疼不已。「無證房屋就是違建,不予補償」,「無證的自建房不進行補償」,「無證房屋即使以前處罰過了,拆遷也不予補償」等說法到處都可以看到,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本文小編就帶大家了解這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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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計算房屋損失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在確定房屋損失賠償數額時,根據當前房屋市場的實際價格情況,結合近年來房價情況,綜合考慮房屋權利性質、建成時間、地理位置、房屋結構以及行政機關的過錯等情況,決定對當事人房屋按有證部分和無證部分計算賠償數額,並無不當;由於強拆行為影響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人的居住利益,結合房屋面積、當地生活水平和本案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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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部門:無證房屋就是違建!法律:對部分無證房屋應足額補償
在徵地拆遷期間,對於拆遷補償問題,拆遷部門一般會先與拆遷戶進行談判,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拆遷戶又不願意妥協讓步,那麼拆遷部門就很可能會採取違法拆遷行為,而在徵地拆遷期間,拆遷部門集中將無證房屋鑑定成違建、集中強拆則是其中典型的一種,難道無證房屋真的就不能獲得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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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無證房屋為什麼拿不到補償?
無證房屋的補償問題一直都是被拆遷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由於種種原因,無房產證或宅基地證的房屋大量存在。很多拆遷方以「拆違」代拆遷,給被拆遷人極不合理的補償,「無證」往往就成為被認定違建最大的理由。但是,一刀切地將無證房屋認定為違建,是極不公平的。那麼,遇到徵收拆遷,哪些無證房屋可以獲得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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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證房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築
☑ 裁判要點對於因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無證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在綜合考量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歷史原因、土地價值、房屋來源、房屋用途和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後,確定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不能以無證房屋系違法建築為由一概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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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遇拆遷,能否獲得補償?
無證房屋在我國是客觀存在的,特別是農村,由於以前法律法規不健全,所以大量的房屋一直處於無證的狀態,那麼,遇到拆遷徵收,無證房屋到底能不能獲得補償,能夠獲得補償的話,法律依據又在哪裡?今天從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為出發點給大家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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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違法佔用農用地建設房屋的法律後果
(2020)最高法行賠申215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繼玲,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徐繼玲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為徐繼玲的房屋為違法建築,系認定事實錯誤。徐繼玲有新證據證明其房屋已經得到批准,正在繳納相關費用,應為合法建築。一、二審法院未對屋內物品損失這一請求進行審理和裁判,屬於遺漏訴訟請求。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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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無證房屋也應予以補償
而被拆遷人也沒有足夠的理由來為自己辯解,這無證房屋就是違法建築嗎?就不應該得到補償嘛?案例分析:潘玉民房屋建設於1976年,涉案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內,沙嶺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證實案涉無產籍房屋建成於1976年,原為鄉鎮人民政府的辦公用房,亦系潘玉民從沙嶺信用社合法購買,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有其歷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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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無證房屋的農民朋友要注意了!拆無證房不給補償是不合法的
事實上,房屋拆遷過程卻是存在中「違建」不補償的情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縣級人民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對房屋的徵收前應當對徵收範圍內建築進行調查,確認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臨時建築,應當給予拆遷補償;認定為違建的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因此,如果房屋被認定成違建,是沒有補償的。但實踐中,未經「認定」就直接以無證為由而不予補償的行為,無疑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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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船員因受欺詐脅迫而違法作業其工資請求應予支持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9月27日公布了《關於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二十一條,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為更好地保障船員合法權益,最高法制定出臺了該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船員因受欺詐、受脅迫而違法作業,船員主張相關工資和其他報酬的,對船員的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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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最高法裁定不能僅以無產權為由否認二者存在利害關係
無論是從不動產權益保護角度,還是從屋內動產權益保護角度,均不能僅以當事人無房屋產權為由否認其與強拆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最高法再審: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法院繼續審理當事人通過繳納集資款使用房屋並獲頒《租用公房憑證》,且多年來一直居住在該房屋,有理由認為其實際上是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擁有部分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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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臨時工對單位安排其長期居住的房屋能否獲得徵收補償安置?
,其作為勞動者在特殊歷史條件下享有的居住權利,在徵收時應得到適當保障。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2行初375號行政判決認為,作為福利權之一的公房租賃權,既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居住權而提供的具有重大財產價值的公法權利,也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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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拆遷,就應一律認定成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嗎?看律師怎麼說
之後沒過多久就有相關人員來家裡了,但是因為沒有證,就被他們直接認定成了違法建築,說房子沒有權產證,只能給予一些補助,而且現在還要求自己在半個月內自己拆除,如果不拆除,他們就要強制執行,現在不知道要怎麼辦?應該要怎麼解決? 那我們便來說說,徵收方把所有的無證房一律認定成違法建築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