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的補償問題一直都是被拆遷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由於種種原因,無房產證或宅基地證的房屋大量存在。很多拆遷方以「拆違」代拆遷,給被拆遷人極不合理的補償,「無證」往往就成為被認定違建最大的理由。
但是,一刀切地將無證房屋認定為違建,是極不公平的。那麼,遇到徵收拆遷,哪些無證房屋可以獲得補償呢?創為律師結合多年辦案經驗,總結出了五種房子容易「被違建」的情況,如果遇到這五種情況,大家一定要積極維權。
第一 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
在此之後建設房屋必須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在此之前,建設的房屋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例如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等,相關機關又沒有下達處罰決定的,這種房屋不能輕易認定違建,即便認定了違建也不能不予補償。
第二 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土地性質存在一定問題,導致很多企業在辦理部分手續後發現後續手續無法辦理。
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就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對認定建築合法性有法定職權。既然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 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所以在1986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為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所以拆遷方如果用違建的藉口要拆你的房子,一定要識破他的謊言。
第四 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部分手續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的房屋,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這樣的房屋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第五 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信賴利益的問題,也是不能隨便被認定違建的。
無證房屋不等同於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認定需要由法定主體經法定程序認定,認定時要考慮多種因素。如果自家的房屋是無證房屋,一定要對房屋的情況和權利有清楚的認識。不要拆遷方一說房屋是違建,不給補償,自己就被唬住。